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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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3 20:41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颁发的证明。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证明的作用: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