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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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6 17:00
1、车船税征收标准是衡量车船税征收多少的衡量指标,由于车船税属于地方税,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等规定的基础上,车船税征收标准还应该根据各地税务局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确定,车主们可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以北京市出台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为例,车船税征收标准参见下表:
以最为常见的载客汽车为例,其具体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普通私家车一般为“小型客车”,故每年的车船税缴税额为480元。
2、车船税的缴纳:依据规定,为了方便纳税人,对于除拖拉机、军队*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也就是说车船税可以随交强险一起,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6 17:01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6 17:01
车船使用税的计算具体如下:
1、车船税征收标准是衡量车船税征收多少的衡量指标,由于车船税属于地方税,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等规定的基础上,车主们可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以北京市出台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为例,车船税征收标准参见下表:
以最为常见的载客汽车为例,其具体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普通私家车一般为“小型客车”,故每年的车船税缴税额为480元。
2、车船税的缴纳:依据规定,为了方便纳税人,对于除拖拉机、军队*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也就是说车船税可以随交强险一起,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3、差异省份:按北京标准——1.0L以下——300元/年1.0L-1.6L——420元/年1.6L-2.0L——480元/年2.0L-2.5L——900元/年2.5L-3.0L——1920元/年3.0L-4.0L——3480元/年4.0L以上 ——5280元/年。
希望能对朋友有有帮助。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应依法到*、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征收的范围为车辆和船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6 17:02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年应纳税额 ÷ 12 × 应纳税月份数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和滞纳金的计算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 2007]501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纳税款的计算
(1)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 = 计税单位 × 年单位税额 × 应纳税月份数 ÷ l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 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 = 减税前应纳税额 × (1 - 减税幅度)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1) 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 = 计税单位 ×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2) 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 =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 计税单位 × 年单位税额 × 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 计税单位 ×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计算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 欠税金额 × 滞纳天数 × 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0元至3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元至6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660元至12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1200元至24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2400元至36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0元至54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商用车客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480元至144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税目:商用车货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备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税目:挂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税目: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摩托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元至180元
税目:船舶机动船舶 计税单位:净吨位每吨 年基准税额:3元至6元备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税目:船舶游艇 计税单位:艇身长度每米 年基准税额:600元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