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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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02:48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把原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发病状况和慢性中毒后果3项指标整合为实际危害后果与预后1项指标,并明确定义和分级标准;增加了扩散性、蓄积性、刺激与腐蚀性、致敏性、生殖毒性5项指标;增加了指标权重和按照毒物危害指数进行分级的原则等。
在短时间内大量毒物进入人体,可引起急性中毒;长期的微量进入,可引起慢性中毒。微量毒物进入在体内滞留而暂不发生症状的状态,称"吸收状态"。职业性中毒是可以预防的。
职业中毒按其损伤机体的不同系统或器官,大致可分为:
一、神经精神系统病变:
如神经衰弱综合症,多发性神经炎,中毒性脑病,中毒性精神病等;
二、呼吸系统病变:
如支气管炎,哮喘,肺水肿,肺气肿等;
三、血液系统病变:
白细胞减少或增多,再生障碍性贫血,高铁血红蛋白症,溶血性贫血等;
四、循环系统病变:
心律失常,心肌病,肺原性心脏病等;
五、中毒性肝病;
六、中毒性肾病;
七、其它:如金属热,腹胶痛,骨骼病变以及内分泌功能障碍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性中毒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02:48
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