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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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1 09:21
社会保险和其他保险经济行为相比较,有以下基本特征:
(1)社会保险首先是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直接体现,是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战略性手段。它要求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不能以经济效益的好坏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准的高低。必要时国家可以暂时牺牲局部的经济效益,确保社会保险*的实施,以求整个社会的稳定。
(2)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所谓强制,是指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纳费义务。社会保险的纳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统一确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均无权自由选择与更改。只有强制征集保险基金,才能获得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实现基本国策的要求。
(3)社会保险是所有社会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险对所属成员具有普遍保障责任,不论其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和企业作为保险人一方即应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社会保险财务出现赤字时,国家财政负有补偿的责任。
(4)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只能以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准,既不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变,更不会满足遇险劳动者的全面生活需求。社会保险承担对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但不排除个人的责任。
(5)社会保险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手段。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关联,分配原则是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需要。此外,社会保险分配*的制定,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同样的危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大于高收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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