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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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10:09
在 天津 市,对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发放失业金,而失业人员也要去进行失业登记,积极参加就业培训,在失业人员找到工作重新就业后,也要进行就业登记。那么天津就业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流程,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天津就业登记办理需要的流程 1、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办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上,受理该申请,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并进行就业登记。 二、天津就业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2014年)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 个人信息 、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2、《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失业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综合以上介绍,当天津市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时,需要去办理就业登记以便于劳动部门及时掌握劳动者的状况,办理就业登记请按上面所介绍的流程办理。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