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是否可以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担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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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00:21

法律分析: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

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的,应由工会*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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