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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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
(一)违法性失真
违法性失真是指有关企业或个人故意违反法律或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根据契约经济学的解释,企业是由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组合而成的契约联结体。非人力资本的作用在于黏结企业各要素,从而具有了抵押功能,使其一旦被投入企业就处于一种锁定状态,成为天生的风险承担者。人力资本的作用在于做出决策并更有效地利用非人力资本,但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能分离,可以随时抽回,相比之下其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在不考虑资产专用性的前提下)。这样,企业组织上的决策功能便与风险承担功能产生了背离。人力资本所有者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加上其行为无法观察,使其完全可以通过滥用非人力资本使自己受益,其结果往往是使超标准的数据进入会计系统,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为避免上述弊端,人力资本所有者被赋予了具有激励功能的剩余索取权,但这只是部分地缓解了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问题,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通过操纵会计收益,虚增其所得的剩余,再将其卖出并从中获利。后者造成的损失以及会计信息失真程度要远甚于前者。
以上的分析将经理(人力资本所有者)和股东(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放在了截然不同的对立面上,其实经理本着把企业搞好(客观上与股东利益一致),以提升其在经理人市场上价值的目的,也同样有动机去披露不实会计信息。例如,虚增企业盈利能力,以降低企业的债券发行成本。如果再考虑到大股东与中小股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利益冲突,出于转移利润、获取配股资格和提高配股价格等目的,不仅是经理,甚至大股东也会存在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
(二)规范性失真
规范性失真是指由于会计规范不完善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它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会计规范下生成的会计信息能否绝对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二是会计规范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是否达到了目前供给能力的顶点。
就第一种规范性失真来看,由于会计理论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外界环境的复杂与多变,绝对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往往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追求。虽然随着理论研究的深人,对信息的揭示会逐渐趋向绝对真实,但从短期来看,这种信息失真是无法消除的,况且绝对真实的会计信息并不一定是相关信息使用者所必需的,获得绝对真实信息的成本往往要大于其收益。
就第二种规范性失真来看,由于会计规范是经过社会各利益集团充分博奔后所形成的一种公共契约,需同时兼顾信息供需双方的利益,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取得平衡,以保证各方都能接受博奔的结果和降低交易费用,减轻规范执行的阻力,规范的要求一般都要稍低于现实的供给能力。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供给者的自我保护倾向以及规范制订者有限理性的*,制订出来的规范也总会存在着种种不足。这就造成了会计规范的不完全性,即便会计人员完全遵循了规范要求,他所提供的信息也不可能完全达到目前供给能力的要求,存在着失真情况。
(三)技术性失真
技术性失真是指会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会计工作需要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技术性失真发生的情况依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由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因技术性原因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概率一般较低。在我国,由于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很多人难以达到准则要求,不能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因而由技术性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也普遍存在。
从上述三类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规范性和技术性失真主要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短期内无法消除,且这类信息失真由于没有明确的利益导向,所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违法性失真主要是由会计信息披露者主观因素造成的,有通过操纵会计信息从中牟利的利益导向目的,其结果是误导了相关利益人的投资决策,所造成的危害极大。违法性失真也是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最主要原因。下文关于我国情况的分析就主要是针对违法性失真而言的。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特有的原因分析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质量低下,虚假会计信息层出不穷的问题。从已查明的情况看,1985-1994年的十年间,累计查出的违纪金额为1383亿元,1998年更是达到了268878.68亿元(估计数)。从未完全查明的情况看,自从中国*规定了有关配股和摘牌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标准后,每年便有大量的ROE落在10%-11%和0%-1%等刚好达标的区域之间。显然,这是会计操纵导致信息失真的结果。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会计信息供需双方效用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以及会计信息天生具有经济后果等原因,违法性失真在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在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下,会计造假已成为经理人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会计信息失真愈演愈烈也表现出了明显的中国特色。
造成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国企经理制度
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国企经理制度中,对经理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收入制度和组织制度。
从收人制度来看,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经理人员的目标函数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包括货币收入、在职消费和精神报酬。从现有的制度安排看,国有企业经理的货币收入普遍偏低,且与企业经营效益不挂钩,在职消费模糊(如形式的实物化、消费成本化、对象不明确等),精神报酬不合理。这样,理性的经理人必然会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并通过高额在职消费与资源转让来谋取额外好处。这些事项最终会进入会计系统,由此造成信息失真。
从组织制度来看,首先,经理人员的任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由于其掌握了这种缺乏弹性要素的控制权,寻租行为难以避免,而这些租金支出最终会通过费用类项目进入会计系统。其次,国企经理作为**,职务调动比较普遍,工作缺乏稳定性,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再次,经理人员的考核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为证明自己的眼力,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虚报业绩的行为往往不闻不问,间接纵容了会计造假行为。最后,退休制度使国企经理在离职时面临着巨大的控制权收益损失,加上在职期间较低的收入水平,使经理人员产生不平衡心理,通过会计造假谋取最后一笔个人收人的"59岁现象"便随之出现。
可见,经理人员的制度性缺陷(报酬制度、选拔考核与奖惩制度)引发的会计信息造假动机,客观上造成了国有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低下。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外部所面临的产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则不充分,因此说,外部治理结构是不健全的。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何峻(1998)和周清杰(1999)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为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
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加上流通上的*,促成了一种僵化、低效的产权结构。一方面,占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股权产权主体缺位,使其产生不了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股东受制于持股比例的*,不仅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而且即便有高质量的信息需求,其影响力也十分有限。其实,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社会公众股东已成为谋取短期收益的投机者,他们有时并不需要有关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而是需要那种虚报公司业绩的失真会计信息。
"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我国同样十分突出,许多企业不仅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甚至连董事长和总经理也会二为一,为"内部人控制"大开方便之门。董事会不能起到监督经理层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为何在新股发行及衡量配股资格时会计造假行为的盛行。在西方发达国家,为消除内部人的超级信息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般要求董事会下设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内部保障机制的不健全。
(三)外部监管制度
既然制度性因素决定了我国各类企业内部都存在着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和可能,那么,外部监督应该是提高信息质量保证的另一条路径选择。可是从实际运行过程来看,监管效果也十分有限。
从监督有效性来看,由于我国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大多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的,而这种监督权的授予却掌握在作为被监督者的经理人手中,权力安排错位的结果必然是监督不力。与《财政部会计信息抽查公告》所揭示的高达80%以上的企业会计信息失*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比率却低于20%,监督缺乏有效性由此可见一斑。
从处罚有效性来看,我国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目前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的运用少之又少,基本上构不成对造假者的威慑作用。经理人市场的缺乏,也使得声誉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过去的十年中,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各类财务报告总数超过10000份,而受到*处罚的却不足100起,如此低的处罚比例,必然会使会计信息披露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大量带入其行为模式中。
三、可行的治理对颇:一个暂行框架
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端正经理人行为动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行为科学理论,端正行为主体的动机可从其内部需要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着手。当内部需要决定了经理人逐利的本性时,外部环境便成了调节的重点。结合我国实际来看,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合理配置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制度安排问题,是指出资人和利益相关人如何通过制度安排,监督和控制高层经理人员的活动。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可以通过激励机制的安排,同化出资人与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以降低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又可通过权利制衡机制安排,瓦解经理人的超级信息地位,以阻止其逆向选择,因此,它是会计信息如实披露的内部保障机制。从我国转轨经济中的国有企业经理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来看,不合理的治理结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力显然是相当薄弱的。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首先就要从这种内部保障机制上着手。
1.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设计是假定已知代理人偏好与委托人选择而设计的一种机制,以同化二者的效用函数,激励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尽力工作,并如实披露信息,减少代理成本。
为达到这一目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让经理人拥有一定量的股权。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让经理人分享企业剩余从而激发出其积极性,另一方面,这部分股权也成了经理人不损害股东利益的物质担保。Andtrei Shelfer的研究表明,经理人持股比率在5%-20%之间,可较好地避免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也就消除了经理人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从我国目前经理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来看,短期内达到5%的水平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即便经理人内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也并不能完全消除因其道德风险行为而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对比模型进行分析。
首先,假定经理人拥有企业100%的股权,Ct为企业第t年的预期成本,Pt为企业第t年的预期收益,年利率为i,则企业价值为*。
再假定经理人对企业的持股比率为a(0<a<1),(1-a)的股权为外部股东所持有。在这种情况下,精明的经理人必然会提高在职消费水平△C(因为他只需承担其中a△c的成本),而寻找新收益△P的努力也会因此下降(因为他只能得到其中a△P部分的收益),企业价值随之降为*。其中,经理人拥有的企业价值为aV,股东拥有的企业价值为(1-a)V。
Jensen和Meckling证明,如果股市完全有效,股东将不会支付(1-a)V*,而只会支付预期企业价值(1-a)V,V*-V部分构成的剩余损失将完全由经理人承担。但现实的情况是,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并不存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理人对外披露的企业价值只会是V*,由此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且股市越无效,经理人持股比率越低,会计信息失真的程度越高,这正好验证了我国的情况。
可见,激励机制并不能保证经理人披露完全真实的会计信息,因而内部保障机制不得不求助于第二条途径??监督机制。
2.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指通过以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为主体的内部监控机制来约束经理人的行为。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虽然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但由于上市公司本身大多是经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企业,不仅国有股权缺位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而且董事会和经理层往往高度重合,董事会形同虚设,监控职能严重弱化。监事会亦是如此。
为达到有效监控的目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都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和外部审计师选聘工作。如果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可以起到防止会计造假的作用。理由如下:(1)审计委员会由外部董事组成,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不可能存在会计造假动机;(2)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会计专业知识水平较高,洞察力强,容易发现造假行为;(3)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保证了内部审计的性;(4)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师选聘工作,有效防止了经理人的"意见采购"。
目前,我国已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我国的董事制度不规范和不健全,从而制约了其效力的发挥。
(二)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系
设计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能有效防止失真会计信息的生成,但这种保障机制由于缺乏对造假者的实际惩罚,其效力往往是有限的。当造假能够带来预期收益时,造假者还是会毫无顾虑地生产虚假会计信息。当这种内部保障机制存在缺陷时,虚假会计信息便得以对外披露。因此,要杜绝会计信息失真,外部惩罚机制的威慑力是不可或缺的。只有会计信息生产者的造假成本超过其造假收益,会计操纵的剩余收益小于零,才能从源头上阻止失真会计信息的生成。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博奔模型进行分析。
博弈双方分别为会计信息披露者和监管者,会计信息披露者有两种战略选择,即造假与不造假,监管者也有两种战略选择,即监管与不监管。具体倏设如下: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的概率为P,造假若不被查出,给其带来的收益为A,造假若被发现,给其带来的损失为-B。监管者监管有效(查出所有造假行为并进行处罚)的概率为Q,查出造假行为给其带来的收益(或避免的损失)为C,监管成本为D。A、B、C.D均大于0,P、Q为大于0小于1的参数。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混合战略博弈模型(见表1)。
表1 信息监管者与造假者的战略博弈模型
┌─────────┬─────┬─────┐
│信息披露者行为空间│ 造假P │不造假1-P│
│/监管者行为空间 │ │ │
├─────────┼─────┼─────┤
│监管有效Q │-B,D-C │0,-C │
├─────────┼─────┼─────┤
│监管无效1-Q │A,0 │0,0 │
└─────────┴─────┴─────┘
由以上模型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其一,监管机构监管有效的预期收益为:(D-C)XP+(-C)×(1-P)=P×D-C。
监管机构不监管或监管无效的预期收益为:0×P+0×1-P)=0。
显然,只要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概率P与造假造成损失D的乘积大于监管成本C,监管便有了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来看,根据《财政部会计信息抽查公告》的调查数据,造假概率已达80%以上,造假造成的损失通过市盈率的扩大效应更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相比之下,监管成本简直微不足道。因此,监管绝对是必要的,而且监管力度(成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其二,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的预期收益为:(-B)×Q+A×(1-Q)=A-Q×A-Q×B。
会计信息披露者不造假的预期收益为:0×Q+0×(1-Q)=0。
显然,要从源头上杜绝造假,使造假者无利可图,A-Q×A-Q×B必须小于0,即A<,因此,提高监督有效性和惩罚有效性势在必行。
从提高监督有效性方面来说,监督覆盖面的加大和监督能力的提高都是必不可少的。考虑到实际的监管(非注册会计师审计)大多采用抽查方式,不可能一次全面覆盖到所有企业,为避免企业的机会主义动机,通过合理的抽查制度安排,使若干次抽查可以覆盖到全部企业,并在这一周期内规定追溯处罚时效,应该是一个好办法。至于监督能力方面,则取决于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
从提高惩罚有效性方面来说,首先,由于利用会计信息系统舞弊并做出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决策的是经理人,因此,具体惩罚也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避免发生对企业的惩罚最终造成股东代经理人受过的问题。其次,惩罚力度必须大到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否则客观上就形成对造假行为的纵容。再次,惩罚方式的选择上也应避免单一化的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可以调动起受害人起诉的积极性,刑事手段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这些都是不错的选择。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使有效的声誉机制和代理权竞争机制发挥强大的威慑作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3 20:4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是指*对信息披露的干预,包括对信息的供求关系、披露要求及信息质量以及表现形式的监督和管理。多年来,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披露不足”、“虚假信息”和“过量信息”等问题,不仅阻碍了上市公司正常的优胜劣汰,更使得公众逐渐对市场失去信心,危害了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必要性
1.可以减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是联系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纽带。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则是股东、潜在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等获得信息的唯一渠道。因此,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保证广大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等作出投资决策时,能够公平获得真实、充分的信息,为他们进行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减少供求双方的会计信息不对称。
2.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并且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信息的集散地。有效建立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使证券市场在良好的秩序下运行。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投资者作出购买、持有或转让的投资决策,并且能够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为国家通过证券市场了解社会资源的配置情况提供依据。
3.能够促进会计准则的标准化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是根据会计准则生成的公允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的高质量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须从产生会计信息的源头开始。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一方面有助于发现和控制制度规范不完善所引发的问题,给造假者以行为和心理的约束;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在实践中的摸索和总结,不断推进会计准则的改进、完善和标准化,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1.CPA审计质量无法保证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CPA的审计,以确保信息披露的正确性。CPA是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直接监管的监管主体,它有力制约着公司管理层会计信息报表编报权利的任意扩张,威慑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造假动机。但最近几年陆续披露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违规案例,其中,绝大部分与CPA的不规范执行有关。
2.监管法规不完善
从我国目前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得到查处情况来看,主要是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主,但由于会计造假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仍然较少。现行法规中民事责任规定不明确,缺乏适合的诉讼机制,而这正是制约会计信息失真的非常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大对违法违规公司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但是,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直接责任人的惩罚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还是比较轻的。只有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尤其是对故意违规行为的处罚及时、严厉,才能使潜在的违规者望而却步。
3.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框架存在弊端
国际上对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框架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以及*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中间型模式。我国在借鉴美国的基础上,构建了以*为主的监管框架。这种监管模式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完全依赖*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首先,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信息不充分,*获取的信息可能是不完全的。同时由于其本身所限,*不可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明察秋毫。其次,*用于监管的资源也是有限的。目前,在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现实情况下,采用此种模式,尽管能提高监管效率,但由于市场经济欠发达,经济条块分割和地方本位主义依然存在,导致地方*为谋求地方经济利益,控制介入地方注协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最终削弱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和性。
三、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措施
1.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世界各国都实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制度。我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应做到:第一,立足建立能提供“高性”审计服务的制度环境,加快会计师事务所*改革,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第三,确立职业道德与审计水平并重的教育目标。职业道德与审计水平是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没有性,审计的鉴证职能便失去了意义。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格,公平地、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随着审计环境的变迁,审计目标既要向查错防弊又要向鉴证报表公允性的双重目标演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向既要揭示舞弊和错误又要揭示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双重责任范围扩展。审计责任范围的扩大,必然对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既要坚持职业道德标准又要注重培养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探索舞弊审计的方法与技术。
2.加强法制建设
要健全法制建设,首先要建立适当的诉讼机制,实行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并且要完善法律环境,提高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性,还要清理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解决各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清,职能交错的问题。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公司法》规定,若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将暂停其股票交易。这一处罚规定就太轻,也比较单一。美国《SOX法案》规定:上市公司的CEO和CFO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刑事责任,其罚款由原来的100万美元提高到500万美元,监禁期由10年提高到20年。同样,我国也要再加强对造假者的刑事处罚力度上下工夫,只有给予严厉的惩罚,才能真正意义上降低造假行为的发生。
3.构建*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是*监管,尽管涉及*监管的法律条文数量多且明确具体,管理方法多样,管理程序细致,处罚措施详尽,监管机构的权限职责也明确,但事实证明效果不佳。*监管模式已不适应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需要,应建立*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这样,*在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不用事必躬亲,又给予行业监管机构相应的权利,如*在转变职能中进一步理顺中注协与各级*部门的关系,使中注协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另外,还应倡导社会其他形式的监管,如媒体的监督等。
4.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估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有必要建立信息披露信用的考核机制。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即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管理。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情况等若干项。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年内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等情形的,将不得被评定为A类。根据主管部门的权威认定,上市公司无论是被评为*还是D级,都应该及时公告,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这一重要信息。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在扩大经营和申请贷款等方面受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诚信是决定上市公司能否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所在。会计信息披露评定的级别越低,就意味着此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违法乱纪的行为越严重,不能够诚实面对公众的企业,社会投资者必对其丧失信心,上市公司也就丧失了人气以及筹集资金的能力。这样,社会资源就会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得到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