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五十八条
(四)《关于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质监质函[20xx]56号)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办理部门
在市食药局食品生产科办理年审的企业如下:
1、全市的白酒、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食品、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
2、惠城区的所有食品获证企业。
在县(区)食药局食品生产科(股)办理年审的企业如下: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白酒、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食品添加剂外的食品获证企业。
获证企业应在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每年度向质监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其中,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上一年度未生产获证产品的,也应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均需2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食品企业填《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仅食品获证企业需提交);
(三)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四)食品企业,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年审部门在副页上加盖年审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五、办理程序
1、递交自查材料;
2、书面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核查;
3、作出审查结论。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不收取费用。
七、办理地点及电话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成一路食品药品监管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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