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公司:
因本人,身份证号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今在贵公司工作,担任工作,但是公司至今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更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五险),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的规定,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按照如下要求对本人作出赔偿:
(一)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支付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___元;(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仅仅指工资,还包括包括福利待遇、补贴、奖金、津贴、加班费等等。)
(二)补交本人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至今 个月的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本人通过协商的渠道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本人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_______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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