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 (总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以下称“该套住房”)出租给乙方作为居住使用。
第二条 甲方仅许可乙方将该套住房作为乙方本人以及乙方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乙方不得将该套住房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他人或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
第三条 该套住房租赁期限为壹年,自xx年xx月xx日始,至xx年xx月xx日止(以下称“租赁期限”),为期 。
第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该套住房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整,乙方须按月给付甲方。
第五条 房屋(大厦、小区)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月如数缴纳,包括相关产生的滞纳金及罚金。
第六条 乙方若有自行定制的其它服务(譬如:固定电话、互联网接入等等),其费用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关于本合同第四条与第五条所约定之房屋租金及其它各项资费的给付期限。甲、乙双方商订,以每月(公历自然月)三日为限。乙方应于该期限之前将当月房屋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既已见抄出账之水电燃气费一并存入甲方指定之银行账户,乙方宜自行保留银行回执作为上述资金的给付凭据。若乙方未能按月如期如数将上述资金给付甲方(以银行单据为凭),则计乙方给付拖欠一次。
第八条 在本合同生效当日,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人民币壹千叁佰元整,作为租赁保证金,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至租赁期限结束,在乙方完好退出该套住房、缴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在租赁期限内,若乙方给付拖欠(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者给付拖欠一次逾七日(含七日),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套住房,乙方同意租赁保证金(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全部归甲方所有,作为对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月31日共计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当月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依据房屋租金费率计算结果),在本合同生效当日缴清。
第十一条 若乙方租住未满壹年而提出要求退租暨终止本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租赁保证金(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全部归甲方所有,以此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须负责照管且合理使用该套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譬如:水电燃气管线等等)。若因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该套住房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故障甚至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倘因乙方日常照管疏失或者事故应对不当而伤及邻居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一切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在租赁期限内,对于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甲方不负责看管与保障,乙方应妥善自理;若有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在该套住房内或者利用该套住房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在该套住房内或者利用该套住房从事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将该套住房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乙方不得通过制造噪音、异响、异味、粉尘、眩光、电磁辐射或者放纵饲养动物等不当行为破坏公共居住环境、干扰妨害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套住房的内部结构。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该套住房所属之建筑外墙、门窗上刷写标语、张贴发布广告或者悬挂旗帜。
第十九条 在租赁期限内,若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之情形,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套住房,乙方同意租赁保证金(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全部归甲方所有,以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若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之情形,则由此造成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共两页二十三条,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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