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系甲方正式员工,于20xx年6月入职,工作岗位是采购部经理,月薪5000元,到20xx年2月12日止,共在职7年零八个月。现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办理辞退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依法给乙方补偿人民币肆万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以公司财产车一辆作价35000元补偿,差价5000元以现金支付。个人所得税按法律规定为360元,由财务部代扣代缴。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人力部、甲方财务部、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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