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法定负责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借记卡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起诉状所述待证事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分为三组,第一组为邮政储蓄绿卡对账单、活期明细、短信,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交易卡号末四位3404的邮政储蓄绿卡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发生交易,交易金额合计______万元。
第二组为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交易发生后进行了电话挂失、电话报警。
第三组为银行卡、存折,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开立了交易账户。
被答辩人诉称:人在某市,卡未离身,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盗取,银行存在管理漏洞。
而纵观上述三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答辩人诉称的待证事实,与待证事实无任何关联性。
被答辩人诉称:资金在相距遥远的异地取走,可以认为系他人支取。
答辩人认为该推断不成立,交易发生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被答辩人报案时间为次日,按当下交通之发达,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易及报案时卡是否在被答辩人身上,交易是否被答辩人授意他人代为实施尚不得而知。
因此,被答辩人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未妥善保管密码,责任应自行承担。
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办理了邮政储蓄绿卡,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章程》第八条的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和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银行卡密码系被答辩人自行设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答辩人及任何第三人无从知晓。
被答辩人诉称:交易非本人实施。
假定该诉称成立,则持卡人必须知晓正确的密码方能进行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答辩人故意告知,该情形下应视为被答辩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责任当然自担;二是被答辩人无意之间泄露,该情形下被答辩人应对其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之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答辩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答辩人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合法、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经过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安全交易设施。
答辩人依据持卡人密码正确的操作指令办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伪造的银行卡、交易系他人所为,而被答辩人有泄露密码的高度盖然性,且答辩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支持。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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