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卖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具体采购安排
1.1买方和卖方同意由卖方作为买方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在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订单,卖方向买方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出售光缆(“货物”)和服务。
1.1.1买方有权按照实际采购需求向卖方下达订单;向卖方下达订单的采购单位(“采购方”)是买方;买方确定中标份额比例,分配相应地区由卖方供货,卖方无选择具体供货区域的权力(如山区等);在实际供货过程中,买方有权调整供货区域,卖方不得拒绝。
1.1.2卖方必须满足是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本期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卖方应免费提供快速连接器在实际使用中所必须使用的各种工具;卖方必须保证能严格按照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快速连接器;卖方供货份额达到标的额度以后,如所负责区域还有供货要求,买方根据情况有权安排其他供应商提供产品。本合同的双方指卖方以及买方和/或采购方。
1.2买方和卖方确认,卖方为本合同的设备供应商,未经买方和采购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及/或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1.3根据本合同下达的订单受本合同的约束。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买方和/或采购方不再向卖方下达订单,但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其
他规定和已下达的订单继续履行已签署的订单,直至该订单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订单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1.4订单确认方式:
1.4. 1订单确认方式为以下第种方式:
(1)双方签字盖章。
(2)其他方式:
1.4.2确认的订单一经传回,即对卖方具有约束力。未经采购方同意,卖方不得再对所传回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1.5卖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取消其设备供应商及服务提供方资格:
1.5.1卖方违反本合同第1.2条规定,将本合同及/或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1.5.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价格
2.1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单价详见附件。具体以订单结算。
2.2 订单总价包括:
(1)卖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合同设备的费用。
(2)卖方应提供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督导、调测、优化、开通等服务),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3)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集成的接口配合工作全部费用。
(4)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为连接本合同设备及系统与其它厂商供应的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
(5)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6)卖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到买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7)卖方将合同设备销售给买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8)由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提供技术培训的费用。
(9)卖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3 除上述订单总价外,买方和/或采购方无需就本合同向卖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支付条款
3.1订单下的货款由买方和/或采购方付至卖方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2买方和/或采购方凭卖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支付本合同费用,并按以下第[2]种方式向卖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签署且卖方交付货物,买方和/或采购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当期订单下的货款。
(2)分期支付
1)到货款:卖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交付货物并完成验收,按照一定周期(原则上一个月为一周期)汇总采购订单,形成唯一编号的结算单;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与结算单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原件后,在结算单生成日期后的[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结算单总价的[80]%的到货款;。
2)尾款:结算单生成180日后,买方向卖方支付结算单总价的[20]%的.尾款。
3.3若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从上述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条 发货和运输
4.1货物由卖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包装并于接到订单后日内交货至买方指定地点,并在发货前小时联系买方人员确认,方可发货。发货清单列于附件。
4.2卖方承担运输费用以及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运到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转移到买方。
第五条 包装
所有货物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多种方式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如果因卖方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货物并送达买方指定地点。如因此造成迟延交货的,按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验收
6.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满足中国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及本合同的要求。卖方承诺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完整、技术成熟稳定、性能质量良好的产品,货物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技术文件、服务等均不存在瑕疵。
6.2若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漏发货、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自付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至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开箱检验后卖方同意由买方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的性能等指标进行抽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在抽样检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将合格产品送至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并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当期订单总金额
[10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调整卖方供货份额,直至终止本合同。
6.3如卖方对买方和/或采购方提出的更换或补充发货等索赔要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卖方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第七条 保修
7.1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保修期为个月(“保修期”),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7.2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7.3 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按照优惠价格进行修理和技术服务。如果出现问题或故障是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和维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卖方应严格按照订单约定期限向买方和/或采购方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按相当于当期订单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2天以上,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2如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质量、功能存在瑕疵或者买方和/或采购方使用卖方货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当期订单总价[50]%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8.3如货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货物,同时卖方应按当期订单总价的[100]%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和/或采购方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损失。
8.4 卖方保证出售给买方和/或采购方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及采购订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及采购订单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及采购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合肥]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及采购订单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9.4买方有权代采购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条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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