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租赁协议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租用吊车,配合甲方吊装,具体内容磋商如下:
第一条施工机械名称 吨吊车,数量: 台。
第二条施工内容和地点:
第三条租赁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设备进出场费用 元整。
第五条税后计收费标准 元/月,没有满月按 元/天计算,租用费用按月付款,租赁时间每满一个月时,承租方在三天内汇入出租方指定帐户。
甲方退场当天结清所有月租金,如未结清乙方有权不退场,并按月租价的2%收取每天的滞纳金,结帐时乙方不提供正式发票。
1、乙方机组人员在甲方施工期间,住宿就餐等生活问题由甲方负责;
2、乙方机组在施工期间所用燃油料,由甲方负责;
3、乙方机械在施工行驶过程中所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场地条件、吊装条件及吊具均由甲方负责。如需夜间施工,甲方必须做好充足的照明工作。乙方机械进场后,如因上述问题不能起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违章作业,严禁超负荷起吊。
乙方机械进场后,甲方须负责每天工作之余该吊车的保卫工作,以免发生机械意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械损坏或丢失(包括车上零部件),甲方要负责赔偿。
第八条甲方在吊装中,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指挥资质的起重工指挥,并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安全。
如因甲方在吊装指挥中的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坚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九条乙方机组人员应加强机械的检修和保养,使机械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乙方机组人员应积极配合甲方,在不违返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除发生故障不能起吊外,应服从甲方指挥人员的指挥。责任划分原则:吊钩以上事故乙方承担责任,吊钩以下事故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在施工配合中如乙方机械发生故障,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抢修。甲方包月租用,每月需有3天维修、保养车辆的时间,不得扣除租赁费,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价款全部结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磋商解决。本合同共打印2份(每份2页),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