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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个人劳务合同

2020-12-13 来源:易榕旅网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地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派遣到 工作,工作岗位为 。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乙方在胜任实际用工单位岗位的前提下,必须如实向甲方提供本人的真实信息,如有虚假或欺骗行为,甲方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追回多支付的相关报酬)。乙方在签订合同日起提供岗前体检合格报告。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下属工作场所。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实际用工单位的综合工时制,具体由用工单位实际安排。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由实际用工单位处理。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放形式为:综合计时计件制工资,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 元,其它 ,综合基础工资按工作单位具体标准执行,奖金提成另计,每年基础工资调整按照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用工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派遣单位要求缴纳人员社会保险,具体标准按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具体投保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具体投保标准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必须告知乙方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安全生产状况,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第十六条 甲方所输出用工单位,用工方应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用工单位的特点有计划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乙方因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甲方一次安排再输出其它用工单位上岗。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也相应调整,乙方自愿服从甲方为乙方再安排输出用工的单位。乙方在接到甲方另行安排工作通知后必须三日内至甲方公司办理相关转岗手续,逾期乙方不来办理视为自动离职并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七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损害对方权益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或实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 给甲方或实际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五) 因家庭或社会人事关系而严重影响甲方或实际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 在应聘时或在合同期间内提供虚假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体检单等证件、证明的;

  (七) 乙方旷工三日及三日以上;

  (八) 因违反甲方或者实际用工单位宿舍管理条例,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

  (九) 违反计划生育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邮寄地址为身份证户籍地址或居住地址)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按合同基本工资结算)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或输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 甲方和用工单位劳务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本合同期满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或者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停业、关闭、撤消、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或终止的,工伤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标准按合同的基本工资结算)。

  第二十九条 乙方(外省籍)在二十五日至三十一日突然离职的,当月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十二、劳动纪律

  (一)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 乙方应服从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自觉执行实际用工单位的规则制度。

  (三) 乙方如违反甲方和实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各自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的工会组织,积极参加工会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已阅甲方(用工单位)《员工手册》 《宿舍管理条例》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参加甲方和实际用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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