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
证件号码:
第三人:
证件号码:
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质物
本协议的质押物为出质人对经营权。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条 履行方式
出质人将质物权利凭证,如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证件原件交由质权人保存,并由第三人登记备案。第三人应监督出质人的经营行为,确保质押物不被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如发现出质人有以上任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还应向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四条 质权人权利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出质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如发生上述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商直接行使经营权或对经营权进行出租、转让、拍卖等以实现债权。质权人行使质权,出质人应当无条件配合,不得对质权人行使质权设臵任何障碍。
第五条 出质人义务
1、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2、出质人保证质权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权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3、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5、出质人应积极行使经营权利以维持经营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不利于所质押权利之行为。
6、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就质物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7、除本合同外,出质人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9、如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对质权人的违约: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任一约定事项的。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发出指令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或发生质物价值减少、质物灭失或重大损坏等严重影响出质人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的。
3、质物被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施以强制措施的;或者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物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
(二)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质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处分质物外,还可要求出质人支付违约金受损失的,出质人应赔偿质权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任一方可以向质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2、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质人、质权人、第三人各执一份。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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