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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财务、会计

2022-08-11 来源:易榕旅网

  4.1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4.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4.3 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4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4.5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6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7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8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9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10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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