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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021-09-24 来源:易榕旅网

  委托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人: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5、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6、国颁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和计价方法;

  7、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本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条 监理内容:本项目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项内容。

  第三条 监理范围:本项目施工各阶段全部工程内容。

  第四条 监理标准和要求:

  国颁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和计价方法及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

  第五条 监理权限: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其中第十八条监理人享有的权利,需事先获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监理程序: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上述资料应由委托人认可。其中监理规划及细则应在本合同签订 日内,报委托人确认。

  第七条 监理方法: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实行驻地监理,跟班作业,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形式,或者遵循本行业惯例,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五人,并均应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且专业对口,并附有详细个人履历。自本合同签订 日内,提供委托人签字确定,一经确认,非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监理人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人的报酬:总计贰拾万元,包含税金。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的日常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全部自理。

  第十二条 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四十八条更改为“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不拥有着作权,该项权利归属委托人”。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必须在工作之前,双方事先以书面明确之。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始于 年 月 日,终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三条前半段规定的条件,并合理延伸至本建设项目保修责任终止期。如果出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五条的情况,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之。并区分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的原因,分清责任。由于监理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造成工程停滞不前或延误,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其中第十八条监理人享有的权利,需事先获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

  源自于建筑资料

  ; 第十五条 排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的适用。

  排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适用。监理工作中止期间,监理人不享有报酬。

  第十六条 保修期间的责任,由监理人继续监理,该监理不属于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履行本合同的附随义务,该报酬包含在监理人提供的正常工作之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监理人享有的权利,应事先获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补充协议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效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该补充协议的任何内容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冲突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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