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双方就水泥购销事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 产品质量标准:按国标CB175-1999质量标准。
二、 交货地点:麻章至遂溪路段
三、 运费负担:供方负担
四、 验收方法:数量验收按供方地磅单(国标三级误差±3‰),双方签字为准。
五、 货款结算方法:每200吨结算一次并付清当次货款,若每月用量不足200吨则每月结算一次,并付清当次货款;若需方不付清当次货款的,供方有权停止供应水泥,并限十天内需方付清供方货款。
六、 违约责任:由《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仲裁。
七、 其他特定条款:
1、 供方供应的水泥若不符合第一条质量标准(由湛江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或广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结果为准),则由供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2、 数量抽查由需方随机抽查,若不足量,以差额二十倍处罚,同时不足量的过磅费由供方支付;
3、 需方提前十小时通知供方,如果供方不能及时供应水泥给需方时,每天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超过五小时按壹天计)。累计超过三天,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供方的经济责任。特殊情况,供方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需方接到供方通知后可另外购买其它水泥,双方都不算违约。
八、 本合同依法签订经供需双方签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供需双方应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因故需要变动,应经双方依照规定协商一致,另立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按《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的经济合同法规承担经济责任。
九、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贰份。
十、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即生效,有效期限至需方该项工程结束为止。
供方单位:(签章) 需方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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