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__,男,汉族,19__年1月9日生,住____,身份证号:______。
女方:___,女,汉族,19__年12月10日生,住____,身份证号:_____。
男方__与女方___于___年_月1日在__市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子女(有子女的需要约定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___房产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__元。
(2)车辆:车牌号为___的丰田___汽车归男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截止20__年6月30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清偿。若因第三人追索导致任何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向另一方追偿。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及车辆外,并无其他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并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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