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招录毕业生过程中就有关事宜所作的约定。
二、乙方应具备的条件及相关处理办法:
1、凡属应聘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省公司财务共享中心及昆明、红河、大理、曲靖四个分公司州市所在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乙方,下同),在报到(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证书;到以上四个分公司所属县分公司及其他州市分公司工作的必须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否则,公司不予录用。
2、乙方与甲方先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如对工作不满意,也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报到后服从甲方安排的具体岗位及工作地点。
三、三方就业协议签定时间:
乙方最迟于201x年 3 月 31 日前与甲方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以邮戳时间为准),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在收到乙方就业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甲方盖章后的三方就业协议反馈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
鉴于甲方在招聘过程中的招聘成本支出,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违约,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仟(¥4000.00)元:
1、乙方在离校前要求与甲方解除已签订的就业协议;
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在报到证规定期限内到甲方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报到。
五、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的签订仅视为甲乙双方对就业意向的约定,不视为劳动关系的成立。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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