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目的。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树立学以致用的创业、敬业和服务社会的职业意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条 实习类型。教学实习的类型有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生产(生产、劳动)实习、毕业实习等。
认识实习:学生认识并了解党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等有关单位的`一般情况,验证已学的理论知识、巩固和提高已学的部分专业知识,并为进一步学好专业知识做准备。
生产实习:学生通过接触生产或经营、管理实际,比较深入地了解生产工艺过程和生产、经营、管理实践经验,培养实际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学习专业课打好基础。
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在党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等有关单位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掌握生产或经营、管理实践经验,进一步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第三条 实习组织形式。根据专业性质、专业特点、实习要求,采用集中定点为主、分散自主或其它相应方式为辅的形式,有组织地开展毕业实习工作。
第四条 实习时间安排。严格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安排实习教学。
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生产(生产、劳动)实习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或结合理论教学同时进行。
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集中统一安排在本科第八学期(专科第六学期)进行。
第五条 实习场所。集中定点组织实习的,实习单位以实习基地为主;学生分散自主实习的,实习单位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
实习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与专业基本对口,实习单位的条件满足实习教学的要求;生产、经营、管理正常,就地就近,师生食宿方便;相对稳定,比较重视学生实习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职责。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专业实习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职责为:
1.制定学校实习总体规划、管理制度;
2.审批各专业的实习方案和实施细则;
3.检查、监督、评估实习工作实施情况;
4.开展实习工作校级总结交流及评奖评优工作;
5对全校实习基地的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和宏观管理;
6.参与处理与实习有关的各种重大事件。
第七条 系职责。根据学校制度和系各专业实际情况,负责实习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职责为:
1.制定和实施《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及实习管理细则。
《实习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的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实习的纪律与注意事项等。
《实习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与要求、形式和内容、时间与场所、组织领导、指导教师、经费预算等。
2.联系安排实习场所。可在校内外教学实践基地或与本专业相关的单位中选择安排。
3.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一般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一定指导经验的管理人员担任。
集中组织的实习,一般按1:20的师生比例配备实习指导教师。
分散自主的实习,应配备教师负责有关实习联系、检查、考核及处理有关问题等工作。
4.受理审批学生分散自主实习的申请。学生自愿分散自主实习的,系审查批准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接收函》,并与学生签订《毕业实习安全协议书》。获准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名单须报送教务处备案。
5.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专项培训和安全教育,开展实习检查、调研,处理实习中发生的问题。
6.组织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总结交流,进行系级表彰;做好实习材料归档工作。
第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并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指导实习任务。具体职责为:
1.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熟悉实习学生的专业和思想、表现,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与业务,拟定实习进度计划及其他必须的准备工作。
2.实习期间,会同实习单位指派的指导人员对学生加强全程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好各种实习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
3.注意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经常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保密教育,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系领导及学校。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有权暂停其实习,并将情况和意见及时报告系领导,按照校纪校规做出相应处理。
4.负责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为学生排忧解难。
5.实习结束后,及时撰写上交实习工作总结,做好实习考核和总结工作。
6.指导实习期间做到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系和学校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擅自离岗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实习要求
第九条 分散自主实习的申请。自愿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本人应向系提交《申请书》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接收函》,经系审批同意并与系签订《毕业实习安全协议书》,方可实习。
第十条 实习基本任务。实习学生应完成《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规定的任务。
师范类学生教育实习时间为12周,基本任务为:(1)教学工作实习:听课30节,编写详细教案12篇,试讲12次,授课12节,批改作业24次(全批全改);
(2)班主任工作实习:独立组织主题班会2次,组织出黑板报(墙报)4期(次),组织课外活动1次,家访4人次;(3)社会实践:针对实习学校或当地教育现状,撰写3000字以上教育调查报告1篇;(4)撰写1000字以上教育实习小结1篇。
非师范类学生毕业实习的基本任务为:(1)根据实习工作进程每周填写一次《实习周记》,主要内容为实习内容、收获体会、不足之处、改进设想等;(2)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一篇。
第十一条 纪律要求。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的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
因病或其他原因确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申请报告,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重修可在暑假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除完成《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外,鼓励学生在实习期间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实习成绩评定标准。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实习成绩的评定应呈正态分布,各专业实习成绩优秀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学生完成《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经考查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实习成绩评定程序。
(1)指导老师及实习单位根据实习生的表现和完成实习任务的质量给出评语及评分建议。
(2)系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双方评分建议进行综合评议,评定出学生的最终实习成绩。
第五章 总结表彰
第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系应组织开展总结交流活动,表彰实习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指导老师和实习生。
第十六条 学校评选优秀指导教师控制在15%之内,评选优秀实习生控制在10%之内。学校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习经费由财务处按照学校制定的经费标准划拨,各系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办法按照财务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带队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学校制定的标准学时折算系数予以核算,住宿、路费等按财务规定执行。带队指导教师未能全面完成实习指导任务者,应扣减教学工作量,并按学校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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