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规范计费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字[2001]512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协作评审服务,包括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概(预)算编审、竣工决(结)算,专项检查、评估等方面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市直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下设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具体承办,按照“管、评分离”、“协作评审”与“合理定价”为主的评审工作机制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按需求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向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五条 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含差额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有偿评审服务,由建设单位(委托方)参照本办法直接向财政部门评审机构或委托的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未经财政部门确认批复,建设单位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二章 城建项目结算 “三审”服务费
第六条 市直城建项目结算评审以市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为主体,实行“三审”制:建设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审计局终审。
第七条 建设部门组织结算初审的审查经费,以市城建投界定的城建项目与报审范围,按审定金额3‰计算基本审查经费。单项最高结算评审基本审查经费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因被审单位虚增工程量、高估冒算等原因,初审核减金额超报审初始造价20%以上的结算项目,将给予被审(施工)单位相应的处罚,其结算评审项目在原审定计价基础上,按照超20%以上核减金额比例,同等增加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比例(最高增加下浮率不超过3%)。初审单位按照超20%以上核减金额1%计取初审效益审查经费,与基本审查经费一并结算。
第九条 因创建、抢建及市府纪要等因素所发生的应急工程,以及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先开工实施的,事后经评审再补签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再组织结算初审,直接由财政投资评审办组织结算项目复审。
第十条 财政部门组织竣工结算复审,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办)为主体,按照“管、评分离”与“协作评审”机制组织评审(详见评审业务委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结算协作评审费用:以现行湖南省物价局 (即湘价服[2009]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指导标准,以评审办确认的报审额为基本计费基数,按照近二段累进计费原则,不考虑复审系数,并按协作评审项目难易程度与评审质量划分相应的计价与下浮幅度执行。
(一)协作评审项目分为协作性初审与协作性复审两类,除特别说明外,未经建设部门或评审办备案初审的结算复审项目作为协作性初审项目,下浮幅度为30%-40%;经建设部门初审、或经协作性初审后,再委托复审的结算项目作为协作性复审项目,下浮幅度为20%-30%。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评审项目,严格按采购成交下浮率执行。未经采购或抽签程序确定的、且评审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按下浮幅度的下限计算,或按1万
元包干执行。
(二)单项结算协作复评审项目,独立出具评审报告,其费用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单项最高结算评审计费总价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单项结算协作复评审计算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项目不下浮;计算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上述(一)条款执行,下浮后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算。
(四)单项结算协作复评审审定核减金额为零的项目,最高评审计费为2000元;单项审定核减金额低于1%的不计算效益审查费,且该单项最高结算评审计费不得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组织城建项目的终审工作。终审工作(含备案终审)原则上按岳市审[2004]31号文件且经原市长批示的关于“三审”工作要求执行。全面审计项目以终审项目审定金额与终审审定核减金额为基数,按原费率适当计取基本审查费与效益审查费。年审计工作经费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经过政府采购定价、合同谈判定价、经评审定价等结算项目,即量价不变或量价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六类城建项目,不再实施初审程序,直接经财政评审办组织协作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后,报市审计局备案审计作出终审结论。
①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等政府采购实施项目。
②征地拆迁及配套的补偿性计价项目。
③市政道路、绿化、环卫、亮化等正常维护项目。
④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临时抢修项目。
⑤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包干项目。
⑥以经评审造价或以实际量与标准价为基数签定的设计、监理、代理及工程项目管理等相关费用项目。
第十四条 上述六类备案审计项目,直接由评审办作出评审结论,加盖“终审备案项目专用章”后纳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备案审计项目只按审定核减额计取效益审查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市城建结算项目资料经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终审或备案审计后,整套移交城建档案馆,其存档工作费按年度整理工作量测算,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城建档案馆适当经费补助。
第三章 市城建项目符合性评审服务费
第十六条 纳入年度财政城建投资计划,经城建投联系报审的(概预算编审、上限值审查等)符合性评审项目,由财政评审办组织符合性评审。
第十七条 符合性评审分为符合性初审与符合性复审两类,其评审项目的符合性初审以 “一程式”评审委托为主;符合性初、复审以及结算协作评审工作实施交叉审计。
第十八条 符合性评审计费标准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湖南省现行的计费标准,市场计价幅度以及协作评审分类项目的难易程度,综合制定与适时调整执行。市城建项目符合性评审计费严格按照2009年度试行的《岳阳市财政性投资工程符合性审查咨询服务计
费表》(简称:符合性评审计费标准)执行(计费表附后)。
(一)符合性评审计费标准除特别说明外,只计算基本审查费。一般符合性评审项目,最低下浮幅度为20%;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符合性评审项目,严格按采购成交下浮率执行。
(二) 符合性评审计费标准均以审定金额为基数,实行有限差额分段与近二段累进计费原则。单项独立报告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算;单项最高符合性评审计费总价不得超过8万元。
(三)单项符合性评审计算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项目不下浮;计算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上述(一)条款下浮20%执行,下浮后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算。
(四)符合性审定核减金额为零的项目,最高评审计费为1000元;符合性评审审定核减金额高于报审价40%的,参照第八条款计算效益审查费,同时相应增加被审单位计价下浮幅度(最高增加下浮率不超过3%),并建议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符合性评审效益审查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利用符合性评审成果数据(如:经评审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配套的服务性计费(含:设计、监理等)项目,一并出具咨询报告的,其服务性评审成果按单项分别计费,不设置保底费用。委托对(设计、监理等)服务性计费基数的造价评审项目,另按概算审查服务费的50%计算。
第十九条 委托县(市)、区财政评审中心及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承担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协作评审的评审服务费用,其结算项目协作评审费比照市审计机关终审经费计算;其他符合性
评审费用参照社会中介机构计价幅度的90%计算。
第二十条 对于城建包干性合同价、补偿性工程、艺术性工程及市场性非清单计价上限值等符合性评审项目,移交审计机关进行符合性复评审费用,参照第十一条款按基本审查费的70%计取审计工作经费,零审减项目不予补助计费。
第二十一条 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岳建发[2009]67号)承担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上限值的符合性复评审(备案审查)费用,只按审定金额1‰计取审查工作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零审减或审增项目只按500元/项计算,其上限值复评审(备案审查)费用由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按成本据实并入招标代理服务费结算。
第四章、其他有关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除城建项目外,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财政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报,经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审签委托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协同财政业务科室组织评审。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审工作,实行的“先评审后编制”机制;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的“先评审后拨款”机制;
(三)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实行的“先评审后采购”机制;
(四)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的“先评审后评价”机制;
(五)竣工决算审核工作,实行的“先评审后移交”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计费,原则上参照市城建项目符合性评审与结算协作评审计费标准,并结合委托评审业务合同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项目评审实行“二审”制。经财政部门确认批复的评审结论,是财政投资管理部门作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一) 结算初审,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自审,或自行委托(经市财政评审办实施政府采购备选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协作评审,并将委托合同报经市财政投资评审办备案。
(二)结算复审,必须经财政部门业务管理科室审签后,由财政投资评审办组织评审力量进行协作性复评审。其中六大类评审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办视项目特点,直接依据初审情况出具终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专项检查、索赔、评估及年度财务决算等委托评审工作,比照财建字[2001]512号文件及省、市财政性投资符合性评审计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费用考核与合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市财政评审结构组织对委托评审业务的审查结论进行考核。复审对初审考核,终审对复审考核。市直城建项目的复审考核以市审计局的终审结论审减额为基数;其他其他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复审考核,以市财政评审办委托第三方交叉评审机构,或提交审计机关作出的评审结论审减额为基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凡结算复核结论审减额相对上轮评审结论超过3%;概、预算(含上限值评
审)超过5%的,每超过1%,则扣上轮评审服务费总额的10%,扣至最低评审费为止。
第二十八条 纳入六类城建或同类其他财政性投资结算项目的协作评审,其审计结论误差率必须控制在1%以内,经第三方或审计机关终审认定误差超过+1%以上的,每超过0.5%,则扣该项目评审服务费总额的10%,扣至最低评审费为止。
第二十九条 因评审单位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符合性评审(含招标上限值)、被审单位工程结算项目中的单项费用(5万元以上的单个子目) 漏算、错算、多算超过该单项费用20%时,市财政投资评审办将按造价咨询机构相应错算额,相应扣减造价咨询机构的效益审查费。如扣费总额达50%以上(含50%),季度和年度考核为零,并将列入不良记录,造价咨询机构一年内将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必须如期完成审核任务,无客观原因,每拖延一天按应得评审服务费的基本审计5%的比例扣减审核费用,直扣至最低评审费为止。
第三十一条 对于评审难度大、 协调复杂、评审成本高于评审计费,或需要组织外出考察取证的委托评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计取相关工作补助费用,评审工期顺延,并在委托联系单上或合同中明确:
(一)支出成本明确的评审项目,评审费按实计算不下浮及少下浮;或按实际成本另加难度系数(控制在0.3以内)计算支出补偿。
(二)附带必须重新编制清单的审查项目,另考虑计取编制费用,即在原审核项目基本计费率基础上增加一个费率数。
(三)如“改制企业维修工程”等类似评审项目,可根据符合性审减金额参照结算项目评审计费,适当考虑效益审查费(控制在3%以内),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第三十二条 结算评审“零”审减的评审结论不需要被审单位确认;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结算项目评审结论,被审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在评审机构送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按期未能与被审单位达成确认的评审结论,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形成评审结论的,放弃评审业务。原件资料退回财政投资评审办,另行委托评审单位。
(二)已形成初步评审结论的,视评审质量作符合性评审项目计费与考核,由财政投资评审办组织下轮评审。直至终审仍未能达成被审单位确认的评审结论,出具终审符合性评审结论商同项目建设单位处置。
第三十三条 按照“即时委托,分段考核,集中结算”原则,评审单位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办下达的《评审委托审批表》或《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联系单》开展评审工作,自觉接受行业职业操守,适时接受财政投资评审办的跟踪考核。
第三十四条 评审费用结算一般集中在每季度未,按评审项目完成量分阶段实施。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经费到位资金状况,分期集中办理评审结算合同与费用结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列入《2008年度评审费用情况表》的评审费,按移交清单据实结算;2008
年遗留未结算评审项目,以及2009年5月底前委托的评审项目,按原评审计费结算规则及下浮20%清算评审服务费。单项低于2000元的评审项目不下浮,下浮后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算。
第三十六条 2009年6月1日实施政府采购委托后的评审项目,按《评审委托审批表》规定及合同计费条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已办理评审服务费结算的评审项目不作调整。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 付费范围:
(一)财政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 付费额的确定。财政部根据委托投资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一、投资评审付费额的确定。
投资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计算公式为:
投资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X(1+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
(一)基本付费额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全过程全额核定;
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委托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托问一评审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30%、30%、
40%拨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分别委托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对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委托评审付费分别按全过程委托评审付费额的40%、50%、60%拨付,但同一项目概、预、决算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基本付费额按财政部确认的实际评审投资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二实际评审投资额(分段金额)X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1.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实际投资额的3%0
计算确定;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在2.5万元以下,按2.5万元核拨评审费。
2.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2%0计算确定。
3.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5000计算确定。
4.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
1%0计算确定。
5: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0.5%0计算确定。
(二)难度系数按委托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财政部与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委托协议(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难度系数控制在0.3以内,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三)’财政部委托项目时,如有时效性等特殊要求,特殊要求补助费按项目基本付费额的10%计算确定。
二、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按截止年度累计投资额的1%或截止年度资产额的1/核定.
三、有关专项委托付费,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并考虑一定比例的利润额核定,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办理委托业务时确定。
对以上投资额无法明确或用投资额计算付费比较困难的委托任务,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额。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委托业务协议(合同),结合业务的进展情况,可预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付金额最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50%,待评审报告批复后,再办理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的结算。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委托的评审业务、委托代理业务费用及有关专项委托付费的支付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随着评标活动的深入开展,评标范围的不断拓宽,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也不断加强,但评标专家评审费用由谁付,按何方式支付专家评审费用等实际问题一直困扰着专家库管理部门,已成为制约评标专家管理的新因素。专家评审费对于动则成百上千甚至上亿的工程来说可谓九牛一毛,但是规范专家评审费的管理和使用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此,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重视和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费用的支付管理。
一、现行专家评审费支付的主要做法
专家评审费是指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专家评标劳务费用(含专家交通补贴费)。国家发改委2003年2月22日出台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的权利,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业内对专家评审费用究竟由谁来支付却争议多多,相关文件中对付费主体的规定也不一。目前,部分地区在这方面就有四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经济来源,一切开支都由财政负担。采购中心先用备用金支付评审费,之后再向财政部门报销。二是由交易中心支付。目前,部分地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已将专家评审费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由该中心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直接支付给评标专家。三是由招标人支付。将专家的服务报酬明确规定由招标人负担,招标人从项目资金中列支所参加评审的专家评委费用,其所支付给评标专家的劳务费,统一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为收取,待评标活动结束后再代发给评标专家。四是由中介机构支付。在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业务时,一并将专家评审费用转嫁给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而中介机构收取相应的代理费用。专家评审费发放主体和方式的不同,对于强化评标专家的中立和公正意识,提升专家考核管理水平,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以及提高评审质量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专家评审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亟待规范。
二、规范专家评审费支付的建议及原因分析
从上述四种做法中,我们不难看出支付专家评审费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一类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将专家评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部门预算资金实行统一支付,以此规范和统一专家评审费用支付问题,才能更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以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利于强化专家的独立评审意识,提高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性。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专家在评审时会考虑到经济利益,其潜意识中不可避免地会顺从招标人的意见,个别专家甚至会迁就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因而专家评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部分项目中甚至存在着由招标人主导的局面,严重干扰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而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不仅能避免专家为了经济利益顺从招标人意愿,而且也可以有效激发专家对政府、对社会、对项目负责的中立态度和敬业精神,更有利于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二)有利于强化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工作,提升评标专家管理水平。专家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现场管理、考核工作。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专家评审费,将有利于强化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的《评标专家费发放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这样既可以有效克服现行专家评审费发放与专家管理、考核两张皮的现象,又可以增强管理效能,从而进一步提升评标专家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规范专家评审费发放口径,提高评标质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专家
经常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因为评审费而发生争执。导致这种争执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家评审费发放主体不同,经常出现发放口径和标准核定的不一致。现有发放口径既无法体现工作量与报酬的合理关系,也容易造成专家评标过程赶时间,草草了事,影响评审质量。统一支付费用后,专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专家的工作态度及评审的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统一并细化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和口径,鼓励专家用足时间认真评审,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从而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四)有利于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建设领域廉政建设。根据廉政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避免部分县(市)由于评标专家数量少,而容易出现的“常委”专家的情况,市纪委均要求专家管理部门尽快研发《专家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尽早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但由于现有专家评审费是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分散直接发放的,无法实现异地支付,也无法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而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支付专家费后,将有利于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实际运用,进一步实现专家资源的全市共享,从而促进建设领域廉政建设。
(五)有利于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目前,招标人发放专家评审费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建设资金,有的招标人既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报销专家评审费,又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中列支专家评审费,导致财政承担了额外的专家评审费,也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财政预算资金,对由财政出资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支付专家费,不仅不会增加财政负担,而且集中支付管理更有利于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规范专家评审费支付的具体方案
关于评审费统一支付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部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招投标
交易中心的做法,对参与有形建筑市场评标活动的专家所获取的评标劳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实行统一支付。具体方案如下:
1、统一支付范围。凡是在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都由专家管理部门申请财政预算资金统一支付项目专家评审费。具体有:(1)以市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只要项目资金来源中有财政资金,那么该项目就属于国有投资项目,否则就是非国有投资项目;(2)凡属市政府采购项目,均属于国有投资项目。
2、统一支付标准。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结合评标时间长短、项目类别和投资额大小、专家的工作态度等因素,按规定的标准确定。
3、制定管理办法。专家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标专家费发放管理办法》,明确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将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制度化、透明化,做到按劳取酬,公平合理。
4、统一支付流程和方式。1)项目受理时,专家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确定项目投资主体;2)招标人(代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手续,确定抽取专家评委的人数;3)评标结束后,专家管理部门依据《评标专家费发放管理办法》,编制《专家评审费发放登记表》;4)专家签退后,由评标专家、招标人和专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费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5)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委托银行统一发放;6)专家管理部门将项目资金来源有效证明文件、《专家评审费发放登记表》和银行《专家评审费发放清单》作为财务入账凭证;7)专家评审费由专家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后,招标人不得再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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