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自行包车上放学家长知情同意书
本人是 学校 班学生 的家长,我自愿我的孩子校外包车上放学。在此,特对孩子该时段的安全监管责任做如下慎重承诺:
1. 学校20XX年X月X日发放的《关于禁止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上下学告家长书》,我已知晓并确认签字。
2. 学校已经向我详细说明校外自行包车上放学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我本人应承担的责任,我承诺将自行加强孩子人身安全的自我保护。在学生乘坐自行包车上放学期间,一旦发生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3、如果我的居住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我将立即向学校报告最新居住房屋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4、以上内容经本人、家长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承诺书未尽事宜,遵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签字: 家长(学生监护人)签字: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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