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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线协议

2020-02-09 来源:易榕旅网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集团信息化合同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甲方名称: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乙方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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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 年 月在 市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的信息化整体解决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建设其需要的信息化解决业务。

(以下简称为甲方)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标的物

1.1甲方使用乙方的信息化整体解决业务。

1.2甲方信息化整体解决业务需求: 甲方使用乙方 M互联网专线 条,每条互联网专线需接入 信息点。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指派专人与乙方配合协调,以便整个合同的顺利实施。

2.1.2应合理使用使用的数据专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使用的数据专线转使给第三方使用。

2.1.3甲方依照双方达成协议的资费按期向乙方及时交纳数据专线月使用费。 2.1.4甲方向乙方书面提供数据专线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使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视甲方为集团大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类使用数据专线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2.2.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第一条款中所述数据专线的建设、开通。 2.2.3乙方提供的线路质量及传输通道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

2.2.4乙方对数据专线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2.5乙方负责长途数据专线全程连接、调通,并进行测试。

2.2.6乙方因为特殊原因需临时中断线路,应该提前一周告知甲方,协商解决办法,并确保甲方通信线路的正常使用。

2.2.7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线路及设备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直接向乙方申告,乙方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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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专线开通、使费及付费方式

3.1甲方采用向乙方以 年为付费周期,每付费周期最后一个月,一次性付清乙方专线年使用费,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

3.2 甲方所使专线在双方确认验收合格10日后开始计费。根据每条专线开通情况,双方签署开通报告,并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开通报告中的专线数量及计费时间作为乙方确认收费的依据。

3.3每年缴费日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对专线的资费标准和市场情况,协商达成新的优惠价格。

专线资费标准如下:

3.4甲方遵照专线使费及付费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专线使费,如有逾期,甲方除向乙方补交专线使费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滞纳金。三个月后甲方仍不缴纳使费,乙方将拆除甲方所使数据专线,并视甲方违约而追究赔偿。

第四条 专线使用期限及资费优惠 4.1 本协议涉及的专线使期为 年。

4.2鉴于甲方系乙方重要客户和双方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4.3 若遇国家电信资费调整,双方可就价格问题另行协商,协商结果做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4.4乙方免收甲方一切初装费用及施工费用,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用户端光端机及协议转换器的使用权。(光端机及协议转换器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5.1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5.2 乙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专线质量要求,保证甲方使用数据专线畅通。

5.3 若协议执行期间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5.4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情况(地震、台风、洪水、政府行为及其它非人力所能预见或避免的因素)外,同城在4小时之内、异地在8小时之内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发生一次甲方扣除故障专线本月使费的10%,累计发生二次扣除故障专线本月使费的20%,累计发生三次全部扣除故障专线本月使费。

5.5 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

6.1、甲方保证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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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6.2、甲方使用互联网专线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非经营性质: a互联网访问 b 网站服务 c 网站及BBS服务

2、 经营性质:a 网吧 b 向社会提供IDC业务即虚拟主机等服务类型

6.3、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并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和有关备案手续,并向乙方提供经营许可和备案证明材料,否则乙方将终止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由此产生的纠纷、起诉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保密

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违约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

11.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 年内有效。

11.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按一年为一个周期自动延续。 第十二条 附则

12.1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2.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执行。

以下无合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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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项目号: 项目名称: 合同号: 合同名称:

甲方:【 】公司(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职务: 日期: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职务: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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