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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2022-01-14 来源:易榕旅网
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完善住宅小区的整体功能,确保住宅小区交付时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一市区范围内各类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改、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时,应按照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的原则,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在商品住宅项目开工前,房一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住宅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并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商品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

四、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公用、路灯、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五、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其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二)用电应满足居民生活需求,项目整体交付使用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暂无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相关部门核实。 (五)消防设施建设到位。

(六)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七)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八)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应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项目完工后,照明必须符合规划方案要求。

(九)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十)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一)住宅小区与外围实行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连。小区内部应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口

(十二)按照要求完成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医疗用房、车库、环卫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分期建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表; (二)商品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四)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后,七日内组织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后群众没有实质性意见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对于群众有意见的、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资质换证的监管依据;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九、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备案时,为不符合验收标准而出具相关手续的、以及对符合标准而拒绝出具或者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各县(市)在实施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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