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认证认可制度的起源、发展
一、在认证制度建立方面
1、20世纪初,在工业化国家率先开展一种由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所支配的第三方,用科学、公正的方法对上市商品进行评价、监督,以正确指导产品生产和公众购买,保证消费者基本利益,后逐渐演化形成了认证制度。
2、市场和社会需求催生了认证机构。他们独立于供需双方,且不受供需双方的经济利益支配。 3、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建立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互认制度,并由此推动认证认可活动进入了国际化发展阶段,并向多样化、深入化发展。
4、我国的认证认可发展历程
中国各类产品认证、体系认证以及中国的认可工作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不断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之中而不断完善发展。
5)在认证制度建立方面
1981年4月,我国建立了第一个产品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建立了产品认证制度。 1983年启动实验室认可制度。 1994年启动认证机构认可制度。等 二、认证认可的管理方面
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实施,明确实施质量认证工作。
1989.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实施,明确在进出品商品领域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1991.5,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产品认证的宗旨、性质、组织管理、认证条件和程序、认证机构、罚则等。
193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明确质量认证制度为国家的基本质量监督制度。 2001年,国家认监委成立,开始统一、规范认证监管。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
自此,中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进入国家统一管理,全面规范化、法治化阶段。
第二章 合格评定、认可基本概念和定义
一、合格评定、认可概念和定义 1、有关合格评定的概念和定义 1)合格评定
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
合格评定的专业领域包括所定义的活动,如检测、检查和认证、通读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 这里所讲的合格评定是广义的,包括通常所讲的检测、检查、认证等合格评定活动,以及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
“合格评定”中并不突出“合格”,“合格”并不是合格评定的定义的特征,“合格评定”这一概念关注的是“满足规定的要求”,而不是广义的“合格”概念。
“合格评定结果”这一通用表格来表示任何合格评定活动的产品(如报告或证书)。该表述可包括不符合发现。
2)合格评定活动(可以是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
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的程序。
合格评定活动包括检测、检查和多种形式的认证,这些活动的结果通过例如声明、报告、证书、符合性标志或授权和许可证(见ISO/IEC17000:2004)等多种方式予以证明。 可以包括:检查、检测、认证、认可及其它 3)检查
审查产品设计、产品、过程或安装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根据专业判断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的活动。
对过程的检查可以包括对人员、设施、技术和方法的检查。 检查有时称为检验。
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通常称为检查机构。 4)检测
按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 检测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 从事检测活动的机枪通常称为实验室。 5)认证
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管理体系认证有时被称为注册。
认证适用于除合格评定机构自身外的所有合格评定对象,认可适用于对合格评定机构。 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通常称为认证机构或注册机构。 6)合格评定制度
实施合格评定的规则、程序 和对实施合格评定的管理。 合格评定制度可在国际、区域、国家或国家之下的层面上运作。
7)合格评定方案/程序
与适用相同规定要求、具体规则与程序的特定合格评定对象相关的合格评定制度。 合格评定方案可以在国际、区域、国家或国家之下的层面运作。 8)合格评定对象
接受合格评定的特定材料、产品、服务、安装、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 改编自ISO/IEC 17000:2004 2.1 注2 9)合格评定机构
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
是提供合格评定服务并可作为认可对象的机构。
合格评定机构从事的合格评定活动包括:认证、检查、检测、校准等。 10)规定要求 明示的需求或期望。
可在诸如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规定要求做出明确说明。 2、有关认可的概念和定义 1)认可
在《GB/T27000( ISO/IEC 17000,IDT)》中定义:认可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第三方认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规定: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机构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2)认可机构(每个国家都是唯一的) 实施认可的权威机构。
认可机构的权力通常源自于政府。
认可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认可机构在与合格评定机构及其客户间关系中保持公正,并通常以不分配利润的方式运作。 二、认可的本质 1、概述
合格评定机构通过获得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具备了按规定要求提供特定合格评定服务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其合格评定结果被社会和贸易双方的广泛信任、接受和使用。 2、认可与合格评定的关系 1)认证机构认可的本质
对于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证明其在特定范围内按国际公认标准具有从事相应认证活动的能力。
通过认可的认证机构,在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方面达到认可规定的要求并持续保持,即使在出现了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报告,也可在规范的动作体系下查到导致不符合的原因,使其认证活动更具有追溯性,及
时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不断进行改进,提供可信的服务。 2)实验机构认可的本质
对于获准认可的实验室,认可机构证明其在特定范围内按国际公认标准具有从事相应检测或校准活动的能力。
通过认可的实验室,在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方面达到认可规定的要求并持续保持,即使在出现了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或校准报告,也可在规范的动作体系下查到导致不符合的原因,使其检测或校准活动更具有追溯性,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不断进行改进,提供可信的服务。 3)检查机构认可的本质
对于获准认可的检查机构,认可机构证明其在特定范围内按国际公认标准具有从事相应检测或校准活动的能力。
通过认可的检查机构,在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方面达到认可规定的要求并持续保持,即使在出现了不符合要求的检检查报告,也可在规范的动作体系下查到导致不符合的原因,使其检查活动更具有追溯性,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不断进行改进,提供可信的服务。
4)尽管检测、检查、认证和认可在广义上都属合格评定活动范畴,故从事检测、检查和认证的机构称为合格评定机构,而从事认可活动的机构称为认可机构。
此外,检测、检查、认证及认可的服务对象也不同,检测、检查和认证等合格活动的对象产产品、过程、体系、人员等,而认可的服务对象是从事检测、检查和认证的合格评定机构。 5)在合格评定体系中,认可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既相互联系又各负其责。
在认可环节,认可机构是认可活动的执行主体,承担认可活动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及其相关方要求等)的责任,认可机构有责任确保其各项认可活动的公正性和能力符合规定要求,并对所发布认可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有责任确保其被认可的各项合格评定活动的公正性和能力符合认可要求。
GB/T27011(ISO/IEC 17011, IDT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认可机构—认可评审能力
↓
合格评定机构---检测、检查、认证,评审符合性
↓
产品/服务/过程/人员等,组织 6)认可与合格评定的关系小结 认证与认可均属合格评定的范畴;
认证的对象是供方的体系、产品、过程或服务; 认可的对象是实施认证、检测、检查的机构;
认证机构是具备一定的能力的机构,大多数国家认证机构间存在竞争关系;认可机构是权威机构或授权机构;
认可机构一般为政府机构本身或其授权机构;认可机构具唯一性,为保证认可结果的一致性和认可制度实施的国家权威性,认可机构不宜引入竞争机制。所在几乎所有国家都通过法律或政府的行政干预确保认可制度实施的严肃和唯一性。 3、认可与行政监管的关系
1)认可是对合格评定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的评价和证实;
2)市场准入是国家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干预市场的表现,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
3)行政监管是指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所进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管理行为。 4)认可与市场准入是性质不同的两具概念。即使产品通过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认证、检测、或检查,还须经政府承认这些认证、检测或检查结果,相关产品才能依法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即使有了认可的国际间互认协议,还须有政府 间对认可结果承认,相关被认证、检测或检查的产品才能依法获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资格。
行政监管和认可是我国“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认证认可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
第三章 合格评定基本方法、标准
一、合格评定基本方法
1、合格评定的“功能法”:按功能划分合格评定活动的方法。
2)每一种类型的合格评定使用者都有特定需求。因此,合格评定的实施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然而,所有的合格评定类型都 依据基本方法,遵循相同的基本步骤和特性。
3)合格评定制度的制度者应遵循合格评定功能法,该法提供 了一个合格评定的框架,起到基础和关联作用。
4)功能法确定了通常存在于任何合格评定制度中的一般功能或要素。 5)GB/T27000(ISO/IEC 17000:2004 IDT) 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阐述了合格评定的“功能法”。
合格评定由以下三项功能有序组成,它们可以满足对证实规定要求得到实现的需求或需要:选取、确定、复核与证明。
当声称满足规定要求时,这种证实能够使其更加切实可信,增加使用者的信任。 7)功能法简介 a. 选取:
选取/取样:需要确定拟评定的特性、要求(产品的合格评定所依据的规定要求)以及对评定和抽样适用的程序;
取样按程序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样品的活动;
选择合格评定对象,包括选择被评定的规定要求和信息收集计划 和抽样活动; b. 确定:
获得关于合格评定对象或其样品满足规定要求情况的完整信息。
按适用的规定要求进行确定可以包括检测、测量、检查、设计评价、服务评定和审核,这些都用于检查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方法的示例。确定特性时,可结合测量(为确定量值或限值)及测量值同要求值的比较;
包括使用一个或多个确定 方法,如检测、审核和或检验,获取合格评定对象及其样品规定要求的完整信息;
c. 复核和证明:
包括确定阶段证据的复核和后来合格评定对象满足规定要求的可靠性的证明,及任何后续的市场或许可和相关的控制。
复核/评价:针对合格评定对象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对选取和确定活动及其结果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有效性进行的验证。
证明/许可:根据复核后的决定,就规定要求的满足已得到证实出具说明的活动。
所出具的说明称作“符合性说明”,它为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提供 保证。这种保证本身并不足以提供 合同方面或其它法律方面的担保。
证明范围:证明所覆盖的合格评定对象的范围或特性。 d. 监督:
作为保持符合性说明有效性的基础的对合格评定活动的系统性重复。
包括定期的和广泛的监督活动和重新评估,以确保合格评定对象继续满足规定要求。
功能法应用举例:GB/T27067—2006标准产品认证制度的要素和类型矩阵表
产品认证制度要素有:
选取/取样,适用时
确定特性,适用时通过以下方法:检测(ISO/IECI 7025)、检查(ISO/IECI 7020)、设计评价、服务评定 复核/评价
认证决定:批准、保持、扩大、暂停、撤销认证
许可/证明:批准、保持、扩大、暂停、撤销使用证书或标志的权利
监督,适用时通过下列方法进行:从公开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从工厂抽样检测或检查、结合随机检测或检查的质量体系审核、对生产过程或服务评定。
二、合格评定相关标准 1、标准
通过协商一致建立的并经被权威机构批准的文件,为共同且重复使用。该文件规定了活动或活动结果的规则、准则或特性,其目的是在规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注:标准应依据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结果,其目的是促进社团的最佳利益。 2、国际标准(ISO或IEC制定的)
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组织采纳的并可向公众提供的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国家性质的标准机构(ISO成员机构)的国际联盟。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是通过ISO各个技术 委员会来进行的。对技术委员会已制定的课题感兴趣的每个成员机构,都 权派代表参加该委员会。国际组织、政府的或非政府的、与ISO保持联络的组织,也要参与这方面的工作。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所有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合作紧密。在合格评定领域,ISO合格评审委员会(CASCO)负责开发相关国际标准和指南。
国际1970年成立了认证委员会,1985年更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 1994年更名为合格评定发展委员会。
1)概述
国际标准草案分发给成员机构以供投票。一个国际标准正式发布需要参与投票的成员机构至少75%的赞成率。
ISO和IEC已制定 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和指南---合格评定工具箱---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合格评审制度采用。这些国际标准和指南合并成良好的合格评定实践,建立在国际一致同意的基础上。
2)合格评定相关标准简介
GB/T20000.1、ISO/IEC导则第2部分
GB/T 27000-2006 /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07 / ISO/IEC 17007 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 GB/T 27011--2005 / ISO/IEC 17011:2004 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GB/T 18346--2001 / ISO/IEC 17020:1998 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
GB/T 27021 / ISO/IEC 17021:2011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GB/T 27024-2004 / ISO/IEC 17024:2003 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GB/T 27025-2008 / ISO/IEC 17025:2005 (CL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与产品认证有关的ISO/IEC标准; 其他ISO/IEC标准和指南文件;
GB/T19017-2008 / ISO10007:2003质量管理体系 技术状态管理指南; (技术报告:含TR的) 具体介绍:
第一个 GB/T20000.1、 ISO/IEC导则第2部分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GB/T 20000的本部分给了邮有关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标准化、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及其他领域。
ISO/IEC导则第2部分 分两部分,一部分谈词汇,一部分谈合格评定。
ISO/IEC导则2的部分规定了拟定国际标准,技术规范、可公开提供的规范文件的结构及编写规则。只要切实可行,这些规则还适用于制度制定成技术报告或指南的文件;
制订这些规则旨在保证ISO和IEC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制定的标准,不管技术内容如何,其编写方式尽可能一致。
第二个 GB/T 27000-2006 /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标准规定了与合格评定包括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及其在贸易便利化中的应用有关的通用术语和定义。附录A对合格评定功能法作了说明,以进一步为自愿性领域和强制性领域的合格评定服务使用者、合格评定机构及其认可机构间的沟通与了解提供帮助。在对特定的合格评定活动进行描述时可能涉及许多概念,标准的目的并不是为全部此类概念提供词汇表。只有在某一术语所定义的概念无法从该术语的一般语言用法来理解时,或现行标准的定义不适用时,才给出术语和定义。
标准从ISO/IEC指南2:1996的第12章至17章(即GB/T20000中2.12---2.17),合格评定术语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词汇,使之更适合于ISO17000系列标准的制修定。
第三个 GB/T 27007 / ISO/IEC 17007 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
标准规定了如何撰写规范性文件的原则和指南,如标准、技术规范、行为守则和条例,以便易懂,特别是在标准中的合格评定的后续活动。
标准为标准编写者(不包含ISO/IEC导则的编写)、行业协会、购买者、监管者、消费者和非政府团体、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方案的拥有者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使用的。
标准提供 了制定合格评定对象特性的规定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的指南; 满足合格评定对象的规定要求;
提供了制定合格评定制度规定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的指南。
采用合格评定制度的规定要求,来证实合格评定对象是不否满足规定标。 第四个 GB/T 27011--2005 / ISO/IEC 17011:2004 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标准规定了对评审和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也可作为一个要求性文件,用于为签署认可机构相互认协议实施的同行评审过程。
第五个 GB/T 18346--2001 / ISO/IEC 17020:1998 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
检查机构代表私人客户、其母体组织和或官方机构实施评审,并向这些机构提供对法规、标准或规范符合性的信息。
检查参数或包括质量、数量、安全性、适用性和运行中的工厂或体系的持续安全要求。为了使他们的服务被客户、都督机构所接受,有必要将这些检查机构应遵守的要求统一成一个通用准则。
本标准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职能含检查材料、产品、安装、工厂、过程、工作程序或服务,并确定其对于有关要求的符合性,及随后向客户报告这些活动结果;需要时,向监督机构报告。产品、安装或工厂的检查会涉及检查项目周期中的所有阶段,包括设计阶段。在提供检查服务,尤其是进行合格评定时,通常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员具有专业判断经验。
CNAS将GB/T18346—2001/ISO IEC17020:1998年检查机构运作准则。
第六个 GB/T 27021 / ISO/IEC 17021:2011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CNAS C 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标准规定了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要求。贯彻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认证机构以有能力、一致和公正的方式实施管理体系认证,以促进国际和国内承认这些机构并接受它的认证。标准为促进对管理体系认证的承认 提供基础,有得国际贸易。
为满足一些专用标准要求,特制定了如:
ISO/IEC 270006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ISO/IEC 270006:2007,发布于2007.1.14。在ISO/IEC 270001:2005及其系列标准ISO/IEC17021:
2006的制定过程中,ISO与IEC关于信息技术的联合技术委员会JTC1的分委员会SC27(ISO/IEC JTC1 SC27)认为,ISO/IEC17021的要求不中以满足对实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的机构的要求,并有必要增加一些特定要求(第7、9章增加了信息安全要求)。因此,在2005年末,ISO/IEC JTC1 SC27提出与ISO/IEC CASCO WG21联合制定ISO/IEC 27006标准,并通过ISO的标准制定、审批快速通道,在2007年2月批准发布。
ISO/TS 22003:200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发布于2007.2.14,同样是在ISO22000:2005及其系列标准和ISO/IEC17021:2006的制定过程中,ISO 食品技术委员会(ISO TC34)认为,ISO/IEC17021的要求不足以满足对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的机构的要求,并有必要增加一些特定要求。因此,在2004年末, ISO TC34提出与ISO/IEC CASCO组成联合工作组JWG,并联合制定ISO/TS22003这上技术规范文件。
第七个 GB/T 27024-2004 / ISO/IEC 17024:2003 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标准规定了对依据特定要求实施人员认证(包括人员认证制度的开发和保持)的机构的要求。 注:对人员能力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进行验证的机构,有些国家称作“认证机构”,有些国家称作“注册机构”,也有些称作“机构”或“注册者”;
本标准使用“认证机构”。我国使用“注册机构”。
第八个 GB/T 27025-2008 / ISO/IEC 17025:2005 (CL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标准规定了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能力包括抽样能力,的通用要求。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 制定的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
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的一部分的实验室。
适用于的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 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当实验室不从事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制定时,可不采用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第九个 与产品认证有关的ISO/IEC标准/指南
GB/T27065—2004/ISO/IEC Guide 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GB/T27023—2008/ISO/IEC Guide 23《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法》
GB/T27027—2008/ISO/IEC Guide 27《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 GB/T27028—2008/ISO/IEC Guide 28《合格评定—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指南》
GB/T27053—2008/ISO/IEC Guide 53《合格评定—产品认证中利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南》 GB/T27067—2006/ISO/IEC Guide67《合格评定—产品认证基础》 第十个 其他ISO/IEC标准和指南文件;
ISO/IEC 17030:2003《合格评定 第三方符合性标准的颁发和使用》
ISO/IEC 17040:2005《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机构和认可机构同行评审通用要求》 ISO/IEC 17050:2004《合格评定 供方的符合性声明-第1部分:通用要求》 ISO/IEC 17050--2:2004《合格评定 供方的符合性声明-第2部分:支持性文件》 ISO/IEC 指南60:2004《合格评定良好操作准则》 ISO/IEC 指南68:2002《合格评定结果承认与授受安排》
第十一个 GB/T19017-2008 / ISO10007:2003质量管理体系 技术状态管理指南
该标准旨在增强人们对技术状态管理的理解,促进技术状态管理的实用,并帮助组织应用技术状态管理改进其业绩。
技术状态管理是运用技术的和行政的手段,对技术状态项目及有关的产品技术状态信息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
技术状态管理是将产品的技术状态形成文件,并在产品寿命周期内的所有阶段,为标识和追溯产品物理的和功能的要求的实现状态及准确获取信息提供途径。
组织可根据其规模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和性质来实施技术状态管理。 技术状态管理要用于满足GB/T9001中规定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
第四章 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国际组织
一、认可机构的国际性组织 国际认可论坛IAF
IAF是由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发起的多边合作组织,成立于1990年1月,现有成员国30个。目前,已有25个成员国的认可机构加入IAF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际多边承认协议(MLA),覆盖了全球95%以上经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进一步加强IAF协调与各成员机构有关的认可/认证准则与程序。
2007年IAF和CNAS共同举办了国际认可中国日活动。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 :成立于1996年,其前身是1978年产生的国际实验室认可大会。ILAC希望通过提高对获得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接受程度,来促进国际贸易合作。2001折1月31日,ILAC互认协议正式生效,其目的是“建立一个能够依靠他们出具准确结果并获得认可的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全球网络”。目前,国际上45个经济体的5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ILAC相互承认协议。以便提高获认可与互认。
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成立于1992年,由环太平洋国家和地区的25个实验室认可机构和主管部门组成,其主要宗旨是在亚太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提供信息交流、水平比对试验、人员培训和文件呼唤等合作,推动亚太地区实验室认可活动的共同发展。其长远上进 达成成员间的互认,进而实现与其他区域性组织的互认。
二、认可机构的区域性组织
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是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的合格评定相关机构组成的协会,其目标是在国际认可论坛组织IAF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合格评定或类似合格评定制度的全球承认体系下,促进亚太地区贸易和商务的发展。
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成立于1997年11月,由欧洲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EAL合并成立。EA的主要作用是促进、评价和确保实施互认协定的欧洲认可机构能力的等效性,一边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测试和认证结果的互认。
三、人员注册机构的国际组织
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其前身为国际审核员与培训注册协(IATCA),2005年因业务内容扩展和国际标准的变化而更名。
IPC的宗旨是通过在世界范围内统一认证人员的培训及认证/注册制度,统一审核员培训课程的批准,以保证人员认证工作的水平,促进相互承认人员认证的结果,促进管理体系、产品认证等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
目前,我国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名义参加IPC,是IPC的全权成员。 四、认可机构的展现
机构名称 所在国家 业务范围
UKAS 英国 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等 ANAB 美国 认证机构订呆、实验室认可等 JAN-ANZ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认证机构认可 JAB 日本 认证机构认可
ANFOR 法国 认证机构认可、检测机构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RVA 荷兰 认证机构认可、检测机构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等 SCC 加拿大
第五章 中国认证认可管理
一、中国认证认可管理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1)国家认监委概况:成立于2001年,机关内设10个部门:办公室(人事部、外事办)、机关 党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认可监管部、认证监管部、注册管理部、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国际合作部、财务管理部、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2)国家认监委工作职能(9项)
1)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2)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机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3)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 和技术 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4)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5)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我上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6)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7)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等国际活动的外事审批。
8)负责一以证认可有关的国家准则、指南和标准的研究和宣传贯彻工作;管理认证认可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承办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有关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订认让认可收费办法并对收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认监委工作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简称:认可委。
(1)认可委基本情况
是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其成立是中国为适应国际诊可工作发展需要,是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认可工作集中统一实施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开展认可工作经验的继承和发展。
(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机构
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最终用户委员会和秘书处。委员由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五个方面组成。
CNAS秘书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该中心为CNAS的法律实体,承担CNAS开展认可活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3)认可委宗旨和主要任务
1)宗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2)任务职能是:8项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持公开信息;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它活动;
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相关机构作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名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4)认可的分类: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 1)认证机构认可
认证机构认可是指CNAS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基本GB/T27011(ISO/IEC 17011)的要求,并分别以GB/T270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27024《合格评定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为准则,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人员认证机构进行评审,证实其是否具备开展相应认证活动的能力,对于满足要求的认证机构予以正式承认,
并颁发获准认可的证书,以证明该认证机构具备实施特定认证活动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2)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认可是指CNAS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基本GB/T27011(ISO/IEC 17011)的要求,并以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天之骄子能力的通用要求》为准则,对实验室进行评审,证实其是否具备开展检测或校准活动的能力。对于满足要求的实验室予以正式承认,并颁发获准认可的证书,以证明该实验室具备实施特定检测或校准活动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3)检查机构认可
检查机构认可是指CNAS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基本GB/T27011(ISO/IEC 17011)的要求,并分别以GB/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为准则,对检查机构进行评审,证实其是否具备开展检查活动的能力。对于满足要求的检查机构予以正式承认,并颁发获准认可的证书,以证明该检查机构具备实施特定检查活动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5)认证机构认可领域范围
CNAS目前在认证机构认可方面,开展了如下领域的认可: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产品认证机构认可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 人员注册机构认可 其他认可
(6)认证机构认可的主要依据
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内容等同采用GB/T 27021:2011---ISO/IEC17021:2011)
CNAS—CC21:2006《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内容等同采用GB/T 27065:2004---ISO/IEC Guide 65:1996)
CNAS—CC51:2006《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71:2006《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内容等同采用GB/T 27024:2004---ISO/IEC 17024:2003)
(7)认可流程(见手写稿)
3、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简称“协会”
成立于2005年9月27日,是由认证认可行业的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实验室、检测机构和部分获得认证的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提升行业素质为已任,着力于行业、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协调,并加快国际合作步伐,努力为中国认证认可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1)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基本情况
CCAA是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的全权成员机构,CCAA的代表长期担任IPC的执委和重要工作组成员职务。CCAA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签署了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和培训认可四项国际互认资格,是IPC成员中具有IPC互认资格最多的机构。
CCAA按照国家认监委的授权开展认证人员注册/认证工作,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CCAA建立了有效的运作和监管机制,并保证对所有认证人员保持公平和公正,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利用程序对申请人和候选人的申请加以阻止或限制。
(2)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管理
CCAA依据GB/T27024 和GB/T19001建立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手册、程序等文件,确保在组织的各个层次上得到理解和实施。CCAA根据GB/T27024标准、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规则及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建立并运行中国认证人员注册制度,并将不断完善这一制度。CCAA的人员注册工作统一由CCAA秘书处组织实施和管理,均以确保科学、公正、公平、准确地实施人员注册为目标。CCAA于2006年1月通过了国家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据GB/T27024的认可,人员注册工作完全符合国际准则。
CCAA理事会是人员注册政策原则的最高决策机构,CCAA秘书长负责领导CCAA人员注册部门开展人员注册实施工作。为确保CCAA的公正性,CCAA理事会由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机构,认证机构,生产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咨询机构,执法机构,企业、采购方的专家、代表组成,委员的组成及其构成比例保持均衡其中任何一方均不处于支配地位。
(3)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宗旨和主要工作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推动中国认证认可行业发展为宗旨,为政府、行业、社会提供与认证认可行业相关的各种服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主要工作有:加强社会责任监督,制定 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调查研究中外行业发展及市场趋势,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向社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倡导科技进步,促进信息化建设,组织人才教育和培训;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国际对话,开展行业外交,促进国际合作;开展认证推广工作;编辑、翻译出版认证方面的标准、期刊、书籍、文集和资料等;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4)组织机构和职责
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管理者代表及9个部门(办公室、国际合作部、会员服务部、技术标准部、自律监管部、认证人员注册一部、认证人员注册二部、培训开发部、期刊部)。
二、中国认证认可工作制度及要求 1、我国认证认可制度及监管制度 (1) 中国认证认可管理CNCA 1) 我国认证认可制度
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始于上世纪7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认证认可工作得到来断加强和完善,并取得显著成就。我国已经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认证和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制度,加入国区域相关合格评定组织,并与多个组织签订相互承认或接受协议,使我国的合格评定结果逐步被 国际、区域或国家间所承认,有效地减少了重复检测、重复认证。特别是2001年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结束了政出多门的局面,实现了对合格评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有效管理。
2)中国认证认可监督制度
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共同实施); 统一的认可制度;
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的审批制度; 认证从事人员注册管理制度。 实验室、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
符合认证认可行业特点的法律责任制度; 互利共赢的国际机制
(2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3)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 2、中国认证认可监管体系
严格、公正的行政监管体系,为规范中国的认证认可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提供了政府强有力保证。 认监委2001年成立以来,始终将“规范工作,以质取胜,科学发展,提高认证有效性”作为政府监管认证认可工作的着力点和归宿点,不断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政府 行政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逐步建立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符合中国国情况的统一和分组负责的认证行政监管机构体系。
总目标:提高 认让认可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促进认证认可结果得到普遍信任和接受。 工作方针:先巩固、提高,再充实、拓展。
五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个环节环环紧扣,相互依托,保证了认证认可在中国的又好又快发展。
1) 中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监管体系
中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坚持了既符合认证认可国际通行规则和做法,又充分结合 中国国情原则,它以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干,辅之相配套的政府 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主要 规定了认证、检测等合格评定机构及其从来人员的资质条件、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认可制度、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及法律责任等。
认证认可监督体系
国务院
部际联席会议 国家质检总局AQSTQ
国家认监委
地方认监部门 认可委员会 认证认可协会 认证机构 获认组织
社会用户
目前认证认可法律制度体系 基本健全,构建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为核心,12件配套部门规章和25件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认证认可法律制度体系。
此外有33部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利用认证认可手段为经济和社会活动提供技术评价。 a. 相关法律有4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b. 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6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c. 相关部门规章12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号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知20号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1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7号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1号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2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d. 《认证认可条例》是中国中央政府 借鉴和吸收认证认可国际通行规则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 并颁布的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中国认证认可活动的的行政法规,它确立了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监督和管理认证认可活动的地位和职责,即政府可采取各种法宝的行政手段对认证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以及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和维护中国认证市场的良性发展,稳步提高认证认可有效性。
2) 行政监管体系
行政监管体系 为规范中国的认证认可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提供了政府强有力的保障。 基本特征:全国性监管网络,威慑性执法机制 方要方式:行政许可与市场监督
工作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工作依据:法律法规体系
支撑体系:认可约束体系 行业自律体系 社会反馈机制 a. 行政许可:
认证机构的行政许可:由国家认监委审批,含分支机构审批和办事机构备案,含认证规则备案,有
效期4年。
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国家认监委负责,地方认监部门实施,有效期4年。 认证审核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由国家认监委审批,有效期4年。 b. 市场监督:实施国家认监委专项监督检查 举例: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行政监督
检查内容:主权检查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并追溯相关认证过程
组织实施: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认可委员会提供认可与认证技术支持;部分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认可监督实施,侧重认证机构运行与后续跟踪。
地方认监部门具体实施,侧重获证组织现场。 c.信息披露
逐步实现全部获证组织和认证实施相关信息可公开查询: 各获证组织的认证状态基本信息
各获证组织的审核和评定人员名单与实施日期 国家认监委网站每月更新。 d.社会监督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认证认可义务监督员制度》
3) 认可约束体系
系统、独立的认可约束体系,为规范中国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能力保证 基本特征:国际化认可体系,中国化实施机制 主要方式:系统评价与连续监督
执行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认可依据:认可准则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认可规则符合相应国际标准 外部支持:行政监管体系、国际互认体系、行业自律体系、用户反馈机制 a. 系统评价
系统的认证能力与公正性评价:含总体认证管理能力和具体认证专业能力评审;含关键场所认可和一般场所通报;含 机构办公室评审和认证审核或检查过程见证。
b. 连续监督
定期监督:主要特点有 计划性连续监督,人部认证机构每12个月一次; 专项监督:主要特点有 突击性抽查监督,不定时选取部分认证机构; 定期复评:主要特点有 系统性全面评价,全部认证机构每4年一次; 投诉处理:主要特点有 针对性调查,专门实施或结合监督评审。 连续监督实施风险分级管理(2007.5实施风险评价)
目的:鼓励认证机构自我完善,合理分配评审资源,提高认可有效性,降低认可风险。
原则:信息来源稳定,评分和直接评价相结合,动态管理。 级别划分:
A级:系统运作正常,自律行为积极主动,持续改进效果明显,认可风险低。 B级:系统运作基本正常,能采取自律行动,认可风险中等。 C级:系统运作基本正常,存在问题较多,认可风险高。 管理措施:
主要体现在监督评审周期,风证项目数量,评审抽样量,现场评审人日数,业务范围的认可管理等方面。
c. 支撑互动
互动监督:运用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和行业自律信息,跟踪相关问题,认别认可风险,增强认可监督针对性,深化行政监督检查成果,促进行业自律措施的实施。
d. 信息披露
范围:认可的认证项目
获证组织信息:认可的各获证组织认证状态基本信息,自2006年起认可委每月网上更新。 认证实施信息:将与国家认监委网站同步实施。 e. 最终用户监督反馈
目的:了解最终用户期望,听取最终用户意见,建立最终用户监督反馈机制,关注认可最终结果,提高认可有效性与采信度。
建立最终用户联络网络,搭建最终用户监督信息反馈平台;
采集最终用户对认可和认证规范性麦收有效性的评价信息,对认可和认证结果采信情况的信息,对认可和认证发展与管理要求的等信息;
根据最终用户反馈信息和建议,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结合,采取相应认可工作措施。
4) 行业自律体系
创新、发展的行业自律体系,为规范中国的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提供了以诚信机制建设为基础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长效机制。
基本特征:自律性行业体系,自发性约束措施 基本方式:行业规范与监督机制 执行机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外部支持:行政监管体系 认可约束体系
管理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并通过同行互查互评促进行业自律;
激励机制:表彰奖励行为规范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和个人,树行业风尚;
监督机制:建立科学、公正、规范的评估体系,对从业机构和个人进行业绩和公信评估,及时发布评估结果,为行政监管和认可约束以及社会对认证结果的采信提供充分依据。
目前我国已制定并实施了几项行业规范: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
认证机构公正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 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正竞争阡为约束等。
3、我国认证人员注册制度
认证人员注册制度性质 认证人中注册的发展过程 认证人员注册国际交流与地位 认证人员注册工作的法律依据 认证人员注册的实施程序
2005.9,成立了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根据国际上已经将认证人员注册定义为认证活动,并从过去认可活动中分离出来的客观情况,国家认监委决定将原由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CNAT承担的认证人员注册工作交由新成立的CCAA承担,并正式授权CCAA统一实施认证人员注册(认证)工作。
1) 认证人员注册的性质
我国的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制度,是依据国际标准,按照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制定的统一规则,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统一建立起来的。是对人员进行入门前考核把关,并对已进入行业的人员采用评价、见证、处理申投诉等方式进行注册、监督,采用专业技术要求、继续教育等方式促进其专业技术能力提高。
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制度核心
对人员规定准入条件,提出准入前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经历、专业工作经历和要求;进行入门前的考核把关,并对进入行业的人员采用定期评价、资格保持、违规处置等方式进行注册 、监督。
2) 认证人中注册的发展过程
目前执行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的机构为四国认证认可协会。从制度建立到现在,执行该制度的机构经历了沿革主要以国家认监委成立为界。
国家认监委成立前:
90年代,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商检局分别开始实施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工作。 1991年,由国务院机电办、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等部门发起成立的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
1994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的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
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设立了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CACEA,作为CRBA的专业委员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
2000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设立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
2002.4,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成立,合并了原CRBA和原CNAB承担的认证人员注册工作,统一实施认证人员注册和培训认可工作。
2002.8,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CACEA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正式移交CNAT负责。
2004.4,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正式移交CNAT负责。
至此(2004.4),实现了认证人员注册的统一管理,保证了认证认可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对外交流,实现国际互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5.9,国家认监委决定将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承担的认证人员注册工作交CCAA承担并正式授权CCAA统一实施认证人员注册工作。
3)认证人员注册国际交流与地位
原CRBA和CNAB于1995.5作为国际审核中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的创始成员,签署谅解备忘录,成为IATCA的全权成员。
1998.4,CRBA的认证人员注册和培训认可制度通过了IATCA组织的国际同行评审,第一批签署了IATCA多边认可协议MLA。
2004.9,CNAT获得了IATCA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和培训认可四项资格国际互认。 目前,CCAA是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的全松成员机构,CCAA的代表长期担任IPC的执委和重要工作组成员职务,是IPC成员中具有IPC互认资格最多的机构。
4)认证人员注册工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质总局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认证活动。
b.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令2004年第61号)
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
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c.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1号)
第十六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老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5) 认证人员注册管理
注册机构自身要求、主要注册项目、培训、培训制度、审核员考核、注册、认证人员注册流程、资格保持、监督、再注册、资格处置。
a. 注册机构自身要求:
CCAA按照GB/T19001-ISO9001建立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依GB/T27024-ISO17024、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规则及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建立了有效的运作和监督机制,保证对所有认证人员保持公正和公正,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b. 主要注册项目 管理体系审核虽 产品认证检查员 认证人员教训教师 认证咨询师 c. 培训
根据国家认监委授权,实施培训机构、培训课程确认制度和培训教师注册制度。 根据国家认监委授权,对认证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d. 培训确认制度
培训确认制度是依据培训机构和相关培训课程确认准则、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对实施审核员、检查员等认证培训的机构和复种所进行的一种符合性评价活动,其目的是评价培训机构的管理纯情培训机构确认准则和符合性,评价培训课程内容与相关准则、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性及其技术准确性,评审培训课程实施过程和管理的有效性。
e. 审核员考核
笔试考核:通过相应领域培训的人员参加由CCAA统一组织的考试,通常每季度一次,内容包括相关领域标准知识和审核知识两部分。
面试考核:审核员升级时评价过程的一个环节,由协会统一组织进行面试,侧重考核申请人相关准则掌握情况,组织管理能力、审核能力、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等。
f. 注册
申请人通过培训、笔试考核并符合认证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后,可以正式向CCAA提出注册申
请。
认证审核人员注册工作流程:参加培训后,报名参加笔试→ 笔试考核→ 提交注册申请→ 资格审核→ 注册实习审核员→ 见证评价→ 注册审核员→ 审核经历→ 见证评价→ 面试考核→ 注册高级审核员
申请:CCAA对所有申请有保持公正和公正,不阻止和限制;CCAA根据申请为申请人提供适用于每项注册制度的现行有效的对注册过程的详细说明、包收费事项、注册要求和申请人权利的文件,以及包括行为准则在内的关于获得注册的人员的义务的文件。
申请人完成申请并签名,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注册;同意遵守各项注册要求并提供评价所需任何信息的个人声明;相关资格的详细信息,及支持和确认的证据;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等身份识别所需信息。
申请评审:CCAA对申请进行评审,以确认申请人是否满足注册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具有注册制度规定的教育经历;与注册领域相关的工作经历、和专业工作经验;申请人是否参加过CCAA规定的相应培训。
评价与考核:
CCAA根据注册制度要求采用书面的、口头的、实践的、观察的或其他方法实施能力考核。 CCAA对考核进行策划和设计,以确保注册制度的所有要求得到客观的和系统的验证,并形成能够确认申请人能力的充分的书面证据。
评价含考核的实施情况和结果以适当的结果无利害冲突的评价考核人员进行评价。 考核评价人员对每一份申请形成评价意见,适用时提出可否注册的建议意见。 CCAA人员注册部门主任对评价考核意见和注册建议进行审核,作出注册决定建议。 笔试过程的策划、实施与管理按照《考试管理程序》CCAA-P15实施。 面试过程按照CCAA-P15《高级审核员面试考核作业指导书》实施。 评价考核人员:
评价考核人员应满足CCAA根据准则和人员注册考核人员管理程序中确定的要求。
评价考核人员的选择过程确保被指定承担一次考核工作或部分考核工作的考核人员至少做到:熟悉有关注册制度;通晓相关考核方法和考核文件;在考核领域内具有适宜的能力;书面和口头均能熟练使用考核语言;不受任何利益影响,以便他们能做出公正的和非歧视性的判断./评估。
如果评价考核人员与申请人在考核方面存在利益冲突,CCAA依据公正性与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考核的保密性和公正性不会受到损害。这些措施应予以记录。
CCAA依据《人员注册考核人员管理程序》CCAA-P24对评价考核人员进行选择、培训和管理。 注册决定:
CCAA对申请人的注册决定应由CCAA相应业务部门根据注册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独自做出,并经秘书长批准。做出注册决定的人员应未参与过对申请人的考核或培训。
CCAA向所有获得注册的人员颁发证书,CCAA保留证书的唯一所有权。
证书可以采取纸张或卡片形式,并由秘书长签署或批准。 证书应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获得注册人员的姓名和唯一注册编号;CCAA的名称;注册所依据的能力标准或其他有关文件,包括版本号;注册范围,包括生效条件和限制条件;注册生交往日期和失效日期。
资格保持:各级别审核员均需满足一定的审核经历、继续教育、专业发展要求后才能继续保持资格。 监督:
CCAA对获得注册的人员依据相关准则实施日常与定期本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用以监视获得注册人员遵守注册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
CCAA确定与注册制度相一致的保持注册资格的程序与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监督活动的频次和内容,应经CCAA人员注册技术与申诉委员会同意。CCAA充分确保实施公正的评价,以确保获得注册人员保持其能力。
再注册:
CCAA按照人员能力标准和其他相关文件确定再注册的要求,以确保获得注册的人持续符合现行有效的注册要求。
CCAA确定与注册制度相一致的保持注册资格的程序和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再注册以的频次和内容,应经CCAA人员注册技术与申诉委员会同意。CCAA充分确保实施公正的评价,以确认获得注册的人中持续保持其能力。
资格处置:
对违反CCAA注册人员行为准则和不满足CCAA相关注册准则要求的注册人员,CCAA将按照相关注册资格处置程序和资格处置规则作出暂停、降级、撤销处置等资格处置决定。对不再申请注册人员或自动放弃资格的人员,CCAA将注销其资格。
资格处置决定由CCAA人员注册部门作出,秘书长批准。 4、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行业自律的发展和要求
行业自律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发展的过程:
从协会成立起,就把探索和实践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工作放在协会工作的首位。 2006年下半年起以价格自律、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为重点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2009年上半年起,开展了治理证书无序转换的工作,并探索开展良好案例评议交流活动。 行业自律的基本要求:
把握大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认清行业自律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复杂性。
把握自律工作的方向,将行业自律与认证认可大局紧密联系起来,围绕大局,服务大局。 坚定不移地持久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具体有:
进一步完善自律方式,实现引导和监督并举,逐步形成行业自律的新气象。
进一步扩大自律工作主体的参与程度,做到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并重,逐步覆盖行业自律的全部约束范围。
进一步加快自律工作机制建设,实现多方联动,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扩大自律内容,丰富自律手段,逐步健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2)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
共4章15条,提出了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都 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的实施机构。 第二章 承诺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六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 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 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尤其要: 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 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 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 支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 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第九条 积极参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章 监督
第十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体会员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认证人可协会反映可能的违约行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
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单位与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置,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中国认证认可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3)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自律概述 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认证机构公正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 2009.3.26,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一届四餈 理事会暨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共5章 21条,总则3条,原则和要求2条,实施与监督6条,违反规范的调查与处理7条,附则3条。
配套的实施制度和办法:
a. 认证机构公正竞争信誉保证金管理办法 b. 认证价格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c. 认证价格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d. 价格检查员管理办法 《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总则:
为优化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认证机构会员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促进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认证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概述:
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机构会员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认证机构会员应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全体会员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各认证机构应信守承诺,模范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及本规范要求,积极向协会反映其他认证机构的价格违规行为。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组织同行评议等方式,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社会各界对认证机构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认证机构公正竞争信誉保证金管理办法》
按照《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相关认证机构应当一次性交纳公平信誉保证金10万元。为加强对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认证机构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收交与日常管理。
会员因违规被处以违约金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违约金时,可从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认证价格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认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30日前,将上季度《认证价格信息通报表》报送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报表中反映的信息是定期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认证机构所报信息为该季度发放证书并开具收费发票的认证项目。当期发放证书但未开具收费发票的项目应注明,并在下一季度填报发票信息;下一季度仍未开具收费发票的,视为违反最低限价规定。
认证机构应当向每个获得证书的组织开具发票。不能出具发票的,视为违反最低限价规定。 《认证价格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价格检查分为例行价格检查和非例行价格检查。
例行价格检查每组织一次,覆盖所有会员认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例行价格检查采用同行检查的方法进行。
根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为保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例行价格检查每年组织一次,例行价格检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5-6月份,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可适当调整。覆盖所有会员认证机构及分支机构。例行价格检查采用同行检查的方法进行。
非例行价格检查的对象和检查内容根据例行价格检查、价格信息通报和投诉举报的情况确定。 非例行价格检查可以采用同行检查、协会检查、协调委托质检部门检查、委托地方认证认可协会检查等方式进行。
非例行价格检查主要针对下列情况进行:
根据例行价格检查结果,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 根据价格信息通报,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
根据行业自律投诉举报情况,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
非例行价格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根据例行价格检查、价格信息通报和投诉举报的情况确定; 4)同行评议交流办法概述
良好认证审核实践案例同行评议交流办法(试行)
2009.3.26,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一届四次理事会暨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目的:促进认证机构之间关于认证审核的交流,促进认证机构和审核员提高现场工作质量,激励认证机构和审核员持续提高认证有效性,向社会宣传展示认证审核活动的有效性例证,依据《中国认证认
可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适用于由中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良好审核实践案例同行评议活动,适用于对经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所有合法认证活动中所所发生的审核、检查、评审良好实践案例的同行评议交流。
协会负责组织良好认证审核实践案例同行评议交流活动,各认证机构应积极参与和支持良好认证审核实践案例同行评议交流活动。
协会鼓励各认证机构总结和推荐在认证活动中发生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良好认证审核实践案例,相互进行交流。
5)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管理概述 a.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中默认值证认可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规范注册认证人员的执业活动和有序流动,保护注册认证人员和认证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认证从业机构对注册认证人员的培养、管理和促进认证从业机构和注册认证人员共同发展。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机构应遵循兼顾个人和事业发展、平等互利、保证双方基本利益的原则,既有利于调动认证从业机构培养人员积极性,又保护注册人员的积极性。
b. 范围:
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取得注册资格的各类、各级别的认证人员、包括审核员、检查员、培训教师。
规定所涉及的认证活动包括认证审核、认证检查、认证培训等活动。
c. 注册认证人员只能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认证从业机构执业。认证从业机构也不得雇用正在其他认证从业机构执业的注册认证人员。
d. 注册认证人员在认证从业机构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注册认证人员都应与认证从业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的工作劳动合同。
可以是固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涉及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事项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e. 执业机构转换要求
在合同期满后,注册认证人员可以申请转换认证从业机构,认证从业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注册认证人员转出。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认证从业机构必须向协会提出认证从业机构转换申请,转换申请必须由注册认证人员本人提出,不得经中间人提出。
在合同期内,注册认证人员和认证从业机构有一方提出中止合同时,双方须对合同涉及的内容协商一致后,方可申请转换认证从业机构。
认证从业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可以向协会提出转出人员申报,转换申报必须由认证从业机构提出,不得经中间人提出。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认证从业机构为认证从业机构间行为,转入机构必须凭转出机构为该注册认证人员开具的《离职证明》以及由注册认证人员本人和转入机构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到协会办理转换手续。
注册认证人员在未取得《机构转换证明》前,仍属于原认证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其他认证从业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否则,协会将对注册认证人员本人和其代表的认证从业机构做出相应处罚。
f. 注册认证人员违反本规定经调查核实的,协会将按协会章程规定进行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该注册认证人员转换申请资格;违反认证人员注册准则或国家法律法规的,协会将对进行注册资格处置,包括暂停、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同时协会将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6)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概述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2009.326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一届四次理事会暨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总则:
为约束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维护认证行业的权威和声誉,引导认证机构间公平竞争,创造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持续提高认证有效性。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订本办法。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主行业内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由认证机构发入的证书应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其它机构原则上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在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获证组织确需在证书有效期内转换认证机构的,应由转入机构向协会备案,说明转换理由。备案的具体办法为《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
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初次审核、再认证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或不推荐再次认证注册时,自审核组做出现场结论之日起,其它任何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受理同一组织的认证申请和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
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监督审核结论为不推荐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时,自审核组做出现场结论之日起,其它认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对同一组织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
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自做出暂停、撤销证书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其它认证机构不得对同一组织做出发放认证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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