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对本项目弃渣场的环水保管理,减少弃渣场
设置、使用及恢复过程造成的水土流失及环境破坏,确保弃 渣场各项防护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水保验收标准。 特参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及国家相关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制订本项目弃渣场环水保管 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全线所有弃渣场,从事本项目
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弃渣准备阶段
2.1合理选择弃渣场,确保弃渣场选址满足相关规范要
求
2. 1. 1弃渣场选址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
居民点的安全。
2. 1.2弃渣场选址靠近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汛
行洪的规定,并征得当地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
2. 1.3禁止在对中央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区域布设弃渣场。
2. 1. 4弃渣场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
防洪论证。
2. 1. 5山区弃渣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
1.1 1.6弃渣场应避开不良地质条件地段,严禁在泥石流
沟道设置弃渣场,弃渣场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 陡、出口不易拦截的沟道。
1.2 弃渣场弃渣前须做好相关征地手续,征得当地村、
镇、县各级政府部门同意并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环保局、水利局书面备案。
1.3 渣场场位置、规模涉及变更的需提前做好相关变更
手续。
1.4 3.1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
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文)第五条规定:在 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即《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 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 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原方案审批机关审批。若新设 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 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书面备 案并纳入验收管理。
1.5 3.2与本项目施工设计图批复弃渣场不符的应报原设
计单位进行弃渣场工程变更。
1.6 本项目弃渣场满足下述任一条件时,需委托有相关
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弃渣场安全稳定性评估:(1)弃渣 量>50万胡;(2)汇水面积>lkm2;( 3)弃渣场堆高超过20m;
(4)弃渣场下游1km (可视范围内)有建筑民居等设施。
1.7 施工单位弃渣前须编制弃渣场环水保专项施工方
案,报本项目驻地监理、总监办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弃渣, 弃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1.8 弃渣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质
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相关要求对弃渣场水土保持工 程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报监理单位审 批并纳入质量评定管理。
第三章弃渣施工阶段
3.1 施工单位弃渣前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不得超出设
计规模增加用地数量,保存弃渣场原始地貌影像资料以便后 期开展恢复工作。
3.2 弃渣场场区设置标牌,注明渣场名称、占地面积、
弃渣量、堆土高度、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场区四周应设置警 戒线。
3.3 施工单位在弃渣之前,必须尽可能收集渣场占地范
围内表土,表土剥离后就近选取合适场地堆放,周围以袋装 石渣临时挡护,并修建好临时排水,表面播撒草籽保肥,施 工结束后表土回填覆盖在渣体表面复垦或绿化。
3.4 优化土、石方调配设计,尽量平衡填挖量。尽可能
综合利用弃方,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1.1 5弃渣前应按设计要求先修筑挡护措施,严格执行“先
挡后弃”,挡墙基础要求地基承载力大于300KPa,挡渣墙高 度、宽度、长度等技术指标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挡墙墙 背采用块石码砌。
1.6
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渣体边坡坡度,严格控制堆渣
工序,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粒径由大到小,逐层逐级 弃渣,分层压实,压实度应不得小于80%,已分级完成的坡 面应及时采取绿化措施,对坡面进行防护。
1.7
弃渣过程中应保证场区排水畅通,弃渣场上游边界
外l-3m处设置截水沟,两侧设排水沟,分级平台修筑横向排 水沟,并与两侧排水沟相连,渣场下游开挖沉砂池,两侧排 水沟接入沉砂池,水流经排水沟引入沉砂池沉淀后排出,沉 砂池应定期进行清理,排水沟截面根据渣场汇水面积按设计 要求确定。
1.8 弃渣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扬尘污染。
1.9 8. 1运渣车在途径居民点时应控制车速,尽量减少鸣
笛。临近居民点弃渣场夜间22: 00后禁止施工,必要时采 取降噪隔音措施,如临时围挡,机械隔音罩、隔音毡,减少 噪音扰民。
1.10 2加强弃渣场施工便道养护工作,适时对施工便道
进行洒水降尘,大风扬尘天气或临近居民点施工便道及弃渣 区域加大清扫、洒水频次,同时应注意对渣土车进行苫盖密 封,做好抑尘工作。
2 .9渣体堆积完成后,削坡整形,平整渣顶,使渣体满
足稳定要求,渣场顶面向两侧坡度不小于2九
3 . 10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对弃渣场防护过程中
使用的原材料进行全面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弃渣场水 土保持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技术标准检验单 元工程质量,做好施工记录,并填写《水土保持工程单元工
程质量评定表》,并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 核定弃渣场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第四章弃渣结束恢复阶段
4.1 本项目弃渣场弃渣完毕后,需按要求覆土开展恢复
工作,对于渣顶恢复措施视原有占地情况确定,其中原占地 以林草地为主的,采用乔灌草混合栽植方式恢复为有林地, 林下撒播白色三叶草;原占地以旱地为主的,撒播绿肥草籽 白色三叶草后待复耕。对于弃渣场边坡,由于坡面坡度不适 于复耕,采取“灌木+草”的植物措施进行防护。
4.2 弃渣场原则上不允许移交,如地方政府确实需要对
渣场进行利用,应在移交前完善渣场各项防护措施并保存相 关影像资料,移交时建议组织专项会议召集当地县级以上政 府部门及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参加,明确后期水土 保持防治责任,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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