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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渣场环水保管理办法-

2023-01-19 来源:易榕旅网
弃渣场环水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对本项目弃渣场的环水保管理,减少弃渣场

设置、使用及恢复过程造成的水土流失及环境破坏,确保弃 渣场各项防护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水保验收标准。 特参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及国家相关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制订本项目弃渣场环水保管 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全线所有弃渣场,从事本项目

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弃渣准备阶段

2.1合理选择弃渣场,确保弃渣场选址满足相关规范要

2. 1. 1弃渣场选址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

居民点的安全。

2. 1.2弃渣场选址靠近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汛

行洪的规定,并征得当地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

2. 1.3禁止在对中央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区域布设弃渣场。

2. 1. 4弃渣场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

防洪论证。

2. 1. 5山区弃渣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

1.1 1.6弃渣场应避开不良地质条件地段,严禁在泥石流

沟道设置弃渣场,弃渣场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 陡、出口不易拦截的沟道。

1.2 弃渣场弃渣前须做好相关征地手续,征得当地村、

镇、县各级政府部门同意并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环保局、水利局书面备案。

1.3 渣场场位置、规模涉及变更的需提前做好相关变更

手续。

1.4 3.1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

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文)第五条规定:在 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即《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 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 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原方案审批机关审批。若新设 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 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书面备 案并纳入验收管理。

1.5 3.2与本项目施工设计图批复弃渣场不符的应报原设

计单位进行弃渣场工程变更。

1.6 本项目弃渣场满足下述任一条件时,需委托有相关

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弃渣场安全稳定性评估:(1)弃渣 量>50万胡;(2)汇水面积>lkm2;( 3)弃渣场堆高超过20m;

(4)弃渣场下游1km (可视范围内)有建筑民居等设施。

1.7 施工单位弃渣前须编制弃渣场环水保专项施工方

案,报本项目驻地监理、总监办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弃渣, 弃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1.8 弃渣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质

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相关要求对弃渣场水土保持工 程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报监理单位审 批并纳入质量评定管理。

第三章弃渣施工阶段

3.1 施工单位弃渣前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不得超出设

计规模增加用地数量,保存弃渣场原始地貌影像资料以便后 期开展恢复工作。

3.2 弃渣场场区设置标牌,注明渣场名称、占地面积、

弃渣量、堆土高度、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场区四周应设置警 戒线。

3.3 施工单位在弃渣之前,必须尽可能收集渣场占地范

围内表土,表土剥离后就近选取合适场地堆放,周围以袋装 石渣临时挡护,并修建好临时排水,表面播撒草籽保肥,施 工结束后表土回填覆盖在渣体表面复垦或绿化。

3.4 优化土、石方调配设计,尽量平衡填挖量。尽可能

综合利用弃方,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1.1 5弃渣前应按设计要求先修筑挡护措施,严格执行“先

挡后弃”,挡墙基础要求地基承载力大于300KPa,挡渣墙高 度、宽度、长度等技术指标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挡墙墙 背采用块石码砌。

1.6

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渣体边坡坡度,严格控制堆渣

工序,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粒径由大到小,逐层逐级 弃渣,分层压实,压实度应不得小于80%,已分级完成的坡 面应及时采取绿化措施,对坡面进行防护。

1.7

弃渣过程中应保证场区排水畅通,弃渣场上游边界

外l-3m处设置截水沟,两侧设排水沟,分级平台修筑横向排 水沟,并与两侧排水沟相连,渣场下游开挖沉砂池,两侧排 水沟接入沉砂池,水流经排水沟引入沉砂池沉淀后排出,沉 砂池应定期进行清理,排水沟截面根据渣场汇水面积按设计 要求确定。

1.8 弃渣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扬尘污染。

1.9 8. 1运渣车在途径居民点时应控制车速,尽量减少鸣

笛。临近居民点弃渣场夜间22: 00后禁止施工,必要时采 取降噪隔音措施,如临时围挡,机械隔音罩、隔音毡,减少 噪音扰民。

1.10 2加强弃渣场施工便道养护工作,适时对施工便道

进行洒水降尘,大风扬尘天气或临近居民点施工便道及弃渣 区域加大清扫、洒水频次,同时应注意对渣土车进行苫盖密 封,做好抑尘工作。

2 .9渣体堆积完成后,削坡整形,平整渣顶,使渣体满

足稳定要求,渣场顶面向两侧坡度不小于2九

3 . 10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对弃渣场防护过程中

使用的原材料进行全面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弃渣场水 土保持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技术标准检验单 元工程质量,做好施工记录,并填写《水土保持工程单元工

程质量评定表》,并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 核定弃渣场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第四章弃渣结束恢复阶段

4.1 本项目弃渣场弃渣完毕后,需按要求覆土开展恢复

工作,对于渣顶恢复措施视原有占地情况确定,其中原占地 以林草地为主的,采用乔灌草混合栽植方式恢复为有林地, 林下撒播白色三叶草;原占地以旱地为主的,撒播绿肥草籽 白色三叶草后待复耕。对于弃渣场边坡,由于坡面坡度不适 于复耕,采取“灌木+草”的植物措施进行防护。

4.2 弃渣场原则上不允许移交,如地方政府确实需要对

渣场进行利用,应在移交前完善渣场各项防护措施并保存相 关影像资料,移交时建议组织专项会议召集当地县级以上政 府部门及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参加,明确后期水土 保持防治责任,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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