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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权利保障

2020-04-13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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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权利保障

作者:陈琪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

摘 要 有人说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也有人说律师是财迷,谁给钱就帮谁打官司,有钱能使鬼推磨,以至于许多人对此留下不好的印象。本文将从权力关系的本质上分析法官与律师关系,以期能够透过理论与实务上之现象穿透本质,并从根源上为法官与律师成功构建一个和谐融洽的关系提供一个突破口,增进裨益。 关键词 律师 权利保障 法官

作者简介:陈琪莹,福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10-02

律师制度与国家的政治开明和司法文明程度直接相关,我国自建国以来,律师正在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2014年最新《律师法》指称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我国制度而言,律师群体于我国政治地位偏低,无权力内容。在西方社会中,律师在法治国家地位上,可谓是一种与政治亲密接触的职业地位,其使命位在保护人民受到国家法律公平审判之权利,由世界各国政治历史证明律师是最有可能挤身于政界乃至于权力中心的一个重要角色。但在我国,作为一个广大的职业群体,律师仍然被搁置于主流政治体制的框架之外,处于与主导政治力量横膈膜之外之边缘地带。这种状态也决定了律师同主导力量对话交涉的能力,使之律师群体在我国地位上虽然于经济上相对富裕但又要疲于维权的自我群体。于此情况下,先就律师群体本身存在之问题逐步检讨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并重新诠释两者间的权力关系。 一、 律师群体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律是一门需要扎实专业功底的学科,身为律师尤其应注重自身的法学修养。然而实践中,部分律师急功近利,在没有打好专业基础的情况下匆匆投入法律的战场,没有广阔的知识面累积底蕴往往会在法庭上处于劣势。专业技能薄弱的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漏洞百出,不仅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还会引起法官的反感,得不到法官的肯定,由此更加剧了法官对其能力的怀疑,进而容易对律师整个群体产生片面的评价①。如果律师能认识到知识文化体系的重要性,注重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深入钻研法学精神,那他们在法庭上的陈词就会更加到位、客观和准确,有逻辑严密的论据,会更具说服力,由此他们也会尽情施展其所学知识在法庭上赢得法官对他们的专业技能的肯定以及法官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尊重。 其次,部分律师不正当地跟进案件审理也是令人堪忧的一大弊病。找关系,请客,唱歌在一些地方好像成了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的重要途径。有些律师为了生计,在找不到案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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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甚至巴结法官,寄希望于他们,以此来通过法官向他们介绍案件。通过多层关系,砸下重金讨好法官来获取案源的做法已经在降低自身的职业水准了,况且殊法官在遇到这种律师时同样也会产生质疑,而且在介绍案件时他们也会从中牟利,另外法官也是有选择地介绍案件,因为他们也要对当事人负责,这样律师就有赔了夫人又折兵的风险。而在后续的案件审理中,很多律师也会为了迅速获取报酬搜罗各种用得到的关系去打官司,想借此想要操纵案件的结果。这种律师无异于掮客,他们根本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他们的行为只能被界定为交易,而与法律毫不相干。

最后,律师团队的整体素质也会影响法官对他们有一个公正的印象。当今的一些律师是由各行各业自学而成的,但是他们是为才而成还是为财而成就因人而异了。因为学习法学的动机不纯,所以在理论阶段学到的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理论往往得不到部分律师的足够重视,法理基础的缺乏使得他们在法庭很难展开更充分有力的论证,生硬地照搬法条也是问题的一部分。在律师真正进入法庭实战时,他们的藐视法庭的威严的表现令人唏嘘:开庭中随意接电话、随心所欲地与对方当事人相互掐架、无理取闹的情况比比皆是,啼笑皆非②。当他们上演闹剧的同时,其专业素养高低一见高下,此时在审判席的法官很容易形成刻板印象,甚至有了隔阂,而这种不好的印象在形成之后就很难有所改观。 二、法官团队存在的弊端

转过头来,我们来看看法官团队存在的弊端。

首先,法官也是人,具备人性的各个面向。在法官队伍中,由于群体效应,能够从一而终地坚持自己原则的法官还是属于少部分,赴饭局酒局也是时有的事情。当然另一方面,极度腐败的法官也只是个别,大多数的法官还是集中于中庸地带,而那些无法从容面对各种诱惑的法官就会变成圆滑甚至腐败堕落的法官,这种法官的存在不仅是法官与律师关系改善的一大隐患,更是法制建设的一大阻碍。利益熏心导致部分法官只为稳定自己的地位或者获取金钱等物质享受,而较少去考虑他人的权利。因此律师在法庭辩护中,如果自己辩护的权益触碰到法官的权益底线,那么律师的观点就不会被法官所认真对待,律师的话语权甚至会受到各种限制,也会被法官轻易驳回诉讼请求,更有甚至被赶出法庭。律师在这种权力地位差距甚远的情况下,律师只能无奈屈服于法官的权威之下,无法通过合法正当途径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发挥,只能让自己维护的权益退到法官的权益之后。

再次,在部分的法官队伍中存在滥用法官权力的现象。身为法庭上高高在上的法官,他们拥有着别人所渴望而不可及的裁判大权,这种对权利的掌控有时候让他们的价值观有偏向发展的趋势。有些法官在法庭上总要通过某种方式实现他们独一无二的存在,不让他们展示一下自己的威严对他们来说似乎是一种亵渎,一种浪费。在法庭上他们掌握绝对的权利,而这时候律师只能当陪衬。而法官在法庭上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对律师观点的无视,以及对律师诉讼请求的无理驳回等等对律师不尊重的现象,让庭上的人们更敏锐地感受到法官的权力威严以及律师的地位低下。法官滥用职权肆意妄为的情况更加剧了律师的地位卑微,律师诉请无门也无处求诉,从而助长了这些法官的不正之风,打压了律师的士气,使二者之间的关系日益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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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官与律师关系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点是法官的专业素养高低。律师走进律师事务所成为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法官则走进了法院,佩戴上了国徽,通过行使审判权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法官与律师接触到的专业知识面相差无几,因此法官要与律师构建和谐的关系体系,则法官的专业技能应该足够强硬,这样法官才能正常与律师交流严谨的法律问题,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所维护的公平正义③。如果一个法官的专业知识含量寥寥无几,试问他怎么能够正确地把握手中的司法审判权,怎么能给案件一个公正的判决?再以他们自己的法律水平去审视自己的案件,以自己的价值观判断案件中的是非曲直,以自己为中心,而不会在理解律师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花更多的心思。从而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法官以自己的法学修养先入为主给案件下定义,无法理解或拒绝理解律师的观点,更是拉大了法官与律师的距离,律师在法庭上的合法权益更得不到准确适当的维护,地位更是每况愈下。 三、保障律师权利的重要性及紧迫性

近些年来,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在庭上不被尊重甚至被当庭赶出的例子比比皆是,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利的道路上日益艰难。保障律师的权利可以很大的在程度上体现一个法治国家之水平,也体现国家对于人权地位的重视程度,尤以刑事诉讼上对于辩护律师的限制与鄙弃,容易使得刑事案件以偏概全得不到全面的证据,合法利益也得不道实质的保护,由此可知保障律师之重要性。

四、改革与完善我国的诉讼结构实现控辩裁三方的相对平衡

诚如上文所述,我国律师地位保障的低落水平造就诉讼结构中检察官、法官与律师间控辩三方力量的失衡,为此,如何使控、辨、裁三方有相对的平衡,并得到公正的裁量为其重要标的,我们假设法官的是客观中立的,那么如何使控辩双方相对均衡,使其法官有公正裁决,使申诉人与被诉人都能得到相对之保障。律师的权利提升便是重要关键。大体的改革方法有二,首先,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增加其权利的量(如讯问在场权、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争取调查权),藉由这些方式提高律师的案件参与度,使案件能有更多的公开透明,减少裁量的不公平性与主观性;其次,必要地限制控诉方的权力,减少其权力的量,我国目前最大诉讼问题乃在于控辩间无法得到“平等武装”,原因在于控方权力大,辩方权力小,中国目前的问题,很多案件都是控方控制着审判方,审判方没有办法。根源问题还是法官无法独立办案。因此除了提升辩方律师的权限外,有效地限制控方之权力抑是有效提升诉讼公平性之手段(如赋予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等)藉以这些方式提高律师本身地位,以律师之天职使命守护社会大众。

律师权利的授予和实现,是体现律师价值的前提。如果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律师价值的体现。如果律师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律师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虽然规定了许多律师的权利,但是,多数权利具有较强依附性。比如,在诉讼中的很多权利实际上也就是申请的权利,申请鉴定、申请保全、申请延期、申请取保、申请调查、申请鉴定人出庭,等等。申请是否能够获得准予,则完全依赖于法官的态度。律师为了使法官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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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意见,便有可能在诉讼程序规范之外以非规范的方式与法官沟通。律师权利的局限,不得不让律师冲破窄小的活动空间,把功夫下到庭外,以体现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为此具体之改革方向,藉由以下四种方式提高律师群体之权利;第一,努力提高律师政治地位,我国律师在政治体制的框架中是作为民主与法制的一种象征,而非社会民主法制的一种平衡和制约力量,这样就无法保护律师充分发挥作用,更无法保障其独立性实现,因此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并得到更多的关注视角;第二,实行律师行业自治与行业管理,律师个体的职业独立性尚有待律师群体这一整体之独立性,具体而言透过律师自治与行业管理,规范并保障律师个体不受侵犯,才能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发生;第三,进一步完善律师权利体系,律师必须拥有完整体系的执业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确保其执业活动能够顺利开展,这也是其得以独立执业的重要前提;第四,建立律师豁免制度,我国刑法目前关于律师的妨害作证罪的规定是对于律师及其不公平的,他以违反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严重威胁及其职业独立性的实现,因此保障律师的豁免制度有其必要性,亦能提升律师权利地位,此唯一重要关键。

当今我国法治仍不完善,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迫在眉睫。一方面应当加强双方对话,建立交流机制,另一方面二者也应当互相独立、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共同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努力和贡献。 注释:

①李寅.论中国律师的权利保障.经济研究导刊.2011(13).第1页.

②林鸿.律师权利保障若干问题思考.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第2页. ③李光耀.制度视角下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法治研究.2010(5).第4页. 参考文献:

[1]屈凯.简析当代对律师权利的保护.经济研究导刊.2010(27). [2]郑维.浅谈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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