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4 (2)分管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 (3)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 (4)安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7 (5)经营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8 (6)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9-10 (7)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8)采矿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2-13 (9)掘进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4-15 (10)机电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6 (11)运输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7-18 (12)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9 (13)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20 (14)保卫科安全生产责任制………………………………21 (15)材料采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2 (16)材料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3 (17)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4 (18)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5 (19)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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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爆破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7 (21)炸药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8 (22)炸药库管库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9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0 3、安全例会制度…………………………………………… 31 4、安全检查制度…………………………………………… 32-34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5-43 6、设备管理制度…………………………………………… 44-45 7、危险源管理制度…………………………………………46 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47-48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49-50 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1-52 11、事故管理制度………………………………………… 53-61 12、应急管理制度………………………………………… 62-64 13、安全奖惩制度………………………………………… 65-67 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68 15、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69 1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0-71 17、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72 18、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73-74 19、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75-76 2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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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亲自抓安全工作,对矿井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2、认真组织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规定。
3、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每周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及指示,听取各级领导、安监部门、专业领导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重大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安排的工作的落实情况。
5、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矿井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重大问题、重大隐患主持制定解决措施,并督促落实。
6、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防灾计划和解决安全技措计划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
7、支持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正确行使安全监督职权。 8、督促检查各副矿长、总工程师、各副总工程师和各单位部门安全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9、正确行使《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所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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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11、对重大事故亲自组织领导抢险救灾,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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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分管矿长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尾矿库等方面的综合管理。
2、协助矿长贯彻、落实、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规定。
3、督促检查车间、矿区、班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4、负责抓矿井、尾矿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具体组织每10天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并检查落实情况。
5、负责每周召开一次生产例会,分析当前安全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进行安排及处理。
6、安排编制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7、负责定期修定和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安全培训计划,“一通三防”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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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协助安全矿长搞好全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具体抓好掘进、巷修安全生产及掘进、巷修相关的运输、通风、机电等管理工作。
2. 协助安全矿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和规定。
3. 参加编制全矿开拓接续生产长远规划、开拓方案,年、季、月生产计划。
4、参加编制矿井重大灾害预防计划、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负责重大隐患排查、安措工程的督促落实。
5. 负责组织巷道维修工程的现场勘查、支护形式的选择、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巷道开竣工、贯通预透、安全管理验收工作。
6. 负责掘进区队的安全实测质量标准化管理,按时召开掘进专业会,及时平衡生产任务,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分析质量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规划。
7. 负责组织安排支护材料的检查验收,支护材料、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的供应配备。
8. 负责各部门、生产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车皮供应。 9. 负责掘进专业、区队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安排。 10.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11. 矿井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参加事故抢救,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组织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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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组织全科人员,对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法令以及上级有关指示、党和国家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指示、通知情况进行监督。
2.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各副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各级干部的业务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进行监督,监督安措项目的完成与落实,督促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3. 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落实。 4. 负责组织、参加全矿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填写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及时复查。
5.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矿安全办公会,提出当前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6. 检查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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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协助矿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规定。
2. 督促检查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的执行,负责抓好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
3. 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安全技措费用、设备和材料的合理使用,做到费用优先保证,资金紧张不压缩。
4. 负责解决防洪、防火、防冻、防毒和抢险灾费用及物资供应工作。
5. 负责解决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费用,按时审批劳动保护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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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工程师 是矿井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在抓好矿井技术管理的前提下,具体负责好通风、运输、提升、防治水等工作。
2.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技术、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政策,严格控制井田边界,保证矿井安全。
4. 参加矿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议,分析矿井安全和防治水专业及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把好“五关“
(1) 设计关:在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其他采掘工程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技术规定及标准要求,保证系统完善、合理,设施齐全,装备先进,安全可靠。
(2) 生产布局关:要科学管理、积极平衡采掘关系,合理集中生产,保证矿井生产系统合理化,配风经济。使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点处于合理范围内保证风量满足要求。
(3) 措施审查关:对所有采掘工程、巷道工程、巷道贯通工程、主要通风机停风、井下烧焊、拍照录像、停电检修等,都必须有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程序编审、贯彻、执行。
(4) 隐患处理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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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并协助矿长搞好落实,按要求每季进行修改完善。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问题,一要及时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做到措施、人员及完成时间三落实;二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5)安全资金使用关:负责编制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合理安排安措资金的使用,优先用于改善矿井通风、综合防尘、防灭火等安全装备,并对安措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分析,平衡解决,提高矿井的抗灾应变能力。
6. 负责矿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研攻关和推广应用。 7.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对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和对所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8. 负责编审矿井长远发展计划、开拓方案和生产接续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9. 负责安排专业部门组织干部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及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10. 参加矿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并对分管专业和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解决安排,抓好分管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好日常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11. 参加矿井一周一次的生产例会,日常调度会,安排所分管专业及技术出现问题的处理。
12. 负责组织指挥对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组织制定技术防范措施,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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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负责全矿群众安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按期召开群众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当前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并组织解决,保证矿井群众安全工作正常开展,是群众安全和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 组织领导群监系统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充分发挥群监系统的作用。
3. 参与对严重“三违”人员的“双亮、双录、双签字、一下岗”帮教活动。
4. 负责组织开展全矿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5. 督促落实安全承包合同。
6. 通过职代会审议安全技术磋商方案、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等。 7. 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参与矿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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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矿井采矿技术管理工作。
2. 协助总工程师贯彻执行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有关生产技术、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和规定,研究解决生产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开拓方案和生产接续,年、季、月度生产计划。
4. 负责编制本专业预防计划,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重大隐患排查、安措工程的督促落实。
5. 负责积极推广落实本专业“四新”技术项目,推动“双高”矿井建设。
6. 负责采矿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规划。
7. 负责组织安排支护材料的租赁、验收,根据工作面接续安排及工作面实际地质条件,及时安排支护材料的租赁。
8. 负责督促编制切实可行的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并负责组织技术、地测、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进行会审,经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负责监督落实。
9. 参与组织新工作面投产前的验收,存在影响生产的重大问题要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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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组织新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现场跟班盯岗,并负责组织工作面初采初放结束验收。
11.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督促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安排技术部门制定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2. 指导采矿专业技术管理,督促协调技术、地测、工区的有关生产技术工作,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13. 参加采矿专业发生事故抢险、调查、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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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协助总工程师搞好全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工作。
2. 协助总工程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有关生产技术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和规定,研究解决生产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全矿开拓掘进生产、科学技术长远发展规划和参加编制开拓方案年、季、月度生产计划。
4.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开拓方案,组织作业规程汇审,并报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负责监督落实。
5. 协助总工程师编制本专业技术安全措施、灾害预防措施。 6. 协助总工程师积极推广本专业“四新”技术,推动“双高建设”。
7. 协助分管矿长搞好巷道维修前的现场勘查,确定支护形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 负责组织开拓、准备巷道开门现场定位挂线。
9. 负责本专业重大隐患的排查,安措规程的督促落实。指导本专业质量标准化建设,参与质量验收。
10. 及时掌握裁决工作面进度、地质情况,及时向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汇报接续动态,并及时调整方案,保证采掘接续正常。
11. 指导掘进专业技术管理,督促技术、地测、工区技术员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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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12.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根据现场办公变化,及时与技术部门制定修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13. 负责巷道贯通预透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根据现场变化,及时与技术部门制定修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14. 负责协调技术、地测、区队的有关生产技术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15. 参加掘进、巷修事故抢救、调查、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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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矿井机电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对全矿大型固定设备、高低压供电设备及采掘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1. 对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臵,钢丝绳的试验、检查,主要连接部件的探伤、技术测定,要定期组织检查,落实到现场。
2. 对高压供电的可靠性,特别是矿井双回路及主要设备的双回路供电,井下采区供电的采掘分开,漏电继电器的正常使用,高压及低压供电设计和预防性试验要审查,确保技术合理和可靠性。
4. 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确保井下供电安全。
5. 定期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入井接收制度,防止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
6. 对井下使用的阻燃皮带和阻燃电缆的三证一标志,要亲自过问检查,严格执行无三证一标志的电缆、皮带不准下井使用制度。
7. 认真检查矿井风机装臵及反风装臵,认真编制雨季三防项目,确保矿井安全通风和度汛。
8. 出现机电事故,要亲自深入现场指挥,按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并制订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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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全面负责矿井轨道运输的技术管理工作和业务保安,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运输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2. 参与采掘作业规程的会审,对作业规程中有关运输专业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条款负责。
3. 参加采区设计审查和新采区、新工作面投产验收工作,对采区设计中有关运输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条款负责;对新采区、新工作面严格按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对验收的结论负责。
4. 负责落实斜井人车的每班、每月落闸实验工作,做到制动系统灵敏。
5. 负责组织架线电机车每年一次的制动距离实验及年审工作,按规定落实矿车联环、插销和雷达捕车器的实验工作。
6. 负责防跑车设施、信号和通讯设备的安装、验收等工作,做到齐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7. 负责完善提升运输安全技术装备,落实维修和实验,做到正常使用。
8. 负责组织对新购臵和大修的运输设备、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矿车的复用和报废鉴定工作。
9. 负责矿井运输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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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组织实施。
10. 负责组织制定矿井运输安全技措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抓好阶段性总结和布臵下阶段工作安排。
11. 负责组织矿井运输安全和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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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报等。
2、按照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及时安排资金,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3、按照年度计划,合理使用大修理和维简基金,以保证机械设备、厂房、建筑物的安全。
4、合理使用安全费用资金,以保证安全生产。
5、负责做好违章事故的罚款奖励及安全抵押金的收取发放工作。 6、积极支持安全工作,对安全方面的用款做到不卡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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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制度和规定。
2、接到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通知,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并转安全科,因汇报或转传不及时,发生安全事故应负责任。 3、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季节性大检查。 4、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
5、必须保证安全检查和事故抢救的用车,因派车不及时造成工伤伤害程度转化,应负责任。
6、在调升工资和奖励时,要把历年安全考核情况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7、凡新入矿的职工,必须按工种人数,将名单列表报送安全科,经过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生产科和其它科室。 8、对调出、退厂的职工要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交回,交回后方准办理离调手续。
9、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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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教育职工,增强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2、查破治安案件,依照职权范围执行治安裁决权。
3、掌握本单位政治、刑事危险人员动态,以及不安定因素状况。 4、负责本单位生产、办公区域五管、要害及重点防火部位安全防范工作。
5、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指标,审定生产要害部位、审定要害工作人员资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对雷管、炸药、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督管理。 7、负责追查生产中破坏事故、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生产事故。
8、执行公安部门的工作部署、指示、命令,配合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刑拘、劳教、治安处罚任务。 9、加强护矿保卫人员的管理教育。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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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根据安全科采购计划,积极组织合格货源,采购进货,对产品质量负责。
2、负责办理进货物资的开票、结算、提运工作,对货物提运安全负责。
3、严格履行“双检制”的初检手续,负责对进货物资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查,数量清点工作。对短缺、损坏、质量不合格的采购物资及时处理。
4、负责进货物资押运工作,按照物资订货合同,负责及时催运、提运及入库手续办理,填写进货物资的运料通知单,便于保管人员据此复检入库。
5、负责对供货方的资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情况的调研工作,以确定可靠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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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对采购进库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物品,应认真核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物品入库、登记入册时,要写明厂家,质保数据和合格证号码,以防伪劣产品入库。
四、出库时应按安全科批准种类发货,不能混淆和搞错,防止因发货错误而发生事故。
五、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霉变与损坏,影响使用功能。
六、有权拒绝假、伪、劣设施物品入库,并报上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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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责。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本单位的有关指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2、经常教育本班组人员自觉执行生产纪律和严格按规程进行作业,做好新入矿和调换工种、调换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3、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帮助班组人员掌握规程。
4、坚持每天安全生产检查巡回制度,对班组控制的重点危险点、设备的安全装臵及设施、工作场所、周围环境、本班组人员的精神状态、思想活动等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如本班组无能力解决,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矿区长。 5、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成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积极开展消除各类隐患、改善作业条件、促进文明生产的活动。 6、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到事故险情时,有权指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吸取教训,组织实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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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矿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2)认真执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遵守工作纪律,提高自我保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3)熟悉本岗位设备结构,技术性能和安全防护措施,坚持巡回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认真解决,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认真填写有关安全生产的原始记录。
(5)搞好生产现场环境卫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无阻,做到作业区域无杂务、无油污、无积水、清洁卫生、文明整洁,现场物品按规定要求堆放。
(6)保持上下工序间的密切联系,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创造条件,保证下道工序作业安全。
(7)分工协作、团结互助,做到“三不伤害”。
(8)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效率。
(9)一旦发生事故,积极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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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全科长直接领导下。根据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各项制度,负责矿山、车间、班组第一线的安全检查、督促工作。 2、进入工作岗位后,首先对各个工作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有关人员进行排险,确认安全后,方可让作业人员作业。 3、负责检查所属范围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安全工作建议。
4、负责检查所属范围职工违章、违反规程、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等情况。如发现上述情况,要坚绝制止;不制止发生安全问题应负责。
5、发现违章指挥有权抵制,并上报安全科及矿领导。
6、负责做好本管理范围,班次的安全生产记录,并上报安全科。 7、负责控制安排所属范围内的放炮时间和放炮的警戒任务,及停产时本班次设备、工具看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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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安全爆破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以及各项安全制度做到安全爆破。
3、严格执行领退制度,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爆破证,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杜绝私存民爆物品,如私存发生不安全问题应负责。
4、装药前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认周围环境安全,无异常现象时,安全装炮。
5、放炮前要仔细检查,放好警戒确认无危险时方准点炮,要记清响炮数字,如有哑炮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6、负责管理当班领用的民爆物品安全,发生丢失、私存、赠送他人等现象,导致不安全问题发生要负主要责任。 7、要坚决做好当班清退工作,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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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遵守上级机关和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2、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内,不准超量存放,物质相抵触的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3、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晰,出入相符。
4、发放爆炸物品时,要严查各种手续、证件,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5、定期检查,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民爆领导组,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妥善销毁。
6、经常保持库内,库区防火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安全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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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管库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宣传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遵守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
2、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入库的人员要认真检查有关证件,填好出入登记表。
3、坚持昼夜值班制度,白天注意观察周围的动向,晚上不准睡觉,要经常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4、对进入库内运货车辆进行警戒,直至车辆出库,严禁烟火,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5、警卫值班夜间不准擅离职守,做到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如有损坏或失修,及时汇报并督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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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摆到全矿工作的首要位臵,常抓不懈,始终如一。
二、加强安全教育,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企业每一位职工对安全工作的深刻认识,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三、不断细化矿部与各矿区、班组、职工之间的安全责任制,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制定安全生产达标计划,不断总结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实行奖惩制度,以利调动职工努力完成目标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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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及时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部署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矿长必须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行会议。 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议题:
1、检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2、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3、根据需要,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 4、讨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设施方面的技术改造、经费投入事项。
5、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
6、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7、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在本企业贯彻落实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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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本矿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坚持领导与群众,普通检查与专业检查,检查与整改“三结合”的原则,建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安全检查。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工艺、操作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安全设施、查事故隐患,查安全投入。
第四条 矿每月组织一次全矿安全检查,车间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班组、工段每天一次检查。
第二章 检查方式
第五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
第六条 日常安全检查
1.生产岗位的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职工,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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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进行自查。
3.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七条 定期检查
依据现场检查,除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矿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生产作业是否符合规程等重点内容外。
1.季节性检查
春季以防火、防静电;夏季以防暑,防汛,防雷;秋季以防火;冬季以防冻、防滑为重点。
2.节日前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八条 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以专业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分别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监测仪器,防尘防毒,爆破器材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九条 不定期检查
在作业阶段开、停工前,设备及电气线路检修中,新安全设施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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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查要求
第十条 各种方式的安全检查,都应填写检查记录,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暂时不能整改的除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外,一律纳入矿级技改计划,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对各级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检查科有权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按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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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临朐县寺头金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临朐县寺头金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针对本矿山所有职工,任何岗位和职务的职工必须遵守并严格认真执行,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由五部分组成:一、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二、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四、在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培训的组织。 一、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入矿人员的矿级教育、矿区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新入矿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并填写《职工三级教育卡》方可入矿工作。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矿级安全教育
矿级安全教育由矿山安全科负责进行,矿级安全教育时间至少32小时,培训人员为矿山主管领导和聘请的专家,培训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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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矿山生产、建设的规程、规定,讲解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及基本要求,使新入矿人员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
(2)介绍本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矿山发展史(含企业安全生产发展史)、矿山生产特点、矿山设备分布情况(着重介绍特种设备的性能、作用、分布和注意事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介绍一般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和电气、起重及机械方面安全知识,介绍矿山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矿山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3)介绍矿山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结合矿山和同行业常见事故案例进行剖析讲解,阐明伤亡事故的原因及事故处理程序等。
(4)讲解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各种事故的防范措施。
2.矿区(车间)级安全教育
矿区(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各矿区(车间)组织实施,矿区(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至少32小时,培训人员为矿区长(车间主任)、安全员和矿山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培训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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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本矿区(车间)生产特点、性质。如矿区(车间)的生产方式、矿区(车间)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及活动情况;矿区(车间)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矿区(车间)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场所等情况;矿区(车间)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
(2)根据矿区(车间)的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讲解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4)介绍矿区(车间)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班组级安全教育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至少8小时,培训人员为由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培训内容应包括:
(1)介绍本班组生产概况、特点、范围、作业环境、设备状况等。重点介绍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可用一些典型事故实例去剖析讲解。
(2)讲解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臵的作用和使用方法;讲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使工人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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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等;介绍班组安全活动内容及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教育工人发现了事故隐患或发生了事故,应及时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并学会如何紧急处理险情。
(3)讲解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其保管方法和文明生产的要求。
(4)讲解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的方法,并让职工熟悉应急避灾路线,明确安全出口和安全人道的路线。
新入矿人员只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逐级考核全部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成绩应填入职工安全教育卡,存档备查。新入矿人员只进行三级教育还不能单独上岗作业,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二、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1、矿负责人即对本矿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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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培训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负责人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方可任职。任职期间每年必须参加复审培训,培训时间至少12小时。
3、矿安全管理人员即矿山分管安全、生产、技术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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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至少48小时,培训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等知识。 (3)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有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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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经验,方可任职。任职期间每年必须参加复审培训,培训时间至少12小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1、特种作业工种有:爆破员、排水工、信号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通风工、提升机操作工。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除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外,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试教材。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
5、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复审一次 四、在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所有职工根据工种和工作岗位的不同,每年必须进行在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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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教育、培训的时间至少20小时。
3、矿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变化程度决定。
4、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许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至少16小时。
5、职工在本矿山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培训,重新矿区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至少72小时。
6、职工每年进行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复工安全教育培训等,考核成绩和教育时间必须进行在职安全教育登记。 五、安全培训的组织。
1、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本矿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具备培训条件的,以本矿为主体组织实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矿山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对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资金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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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在职安全教育登记卡、培训考核试卷存档、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登记卡等。
4、杜绝弄虚作假,编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应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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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适应安全生产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运行安全管理
1.机械设备、供电和通讯线路,必须设臵在作业规程规定地点。严格按作业规程运行。
2.采场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必须挂工作牌。
3.重要的设备应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禁止在采剥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禁止用汽油擦洗设备。
4.采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臵,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测。
5.设备运转时,禁止人员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终止作业时,必须切断设备的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二)设备检修、保养制度
1.各种设备和供电、供风,供、排水等设备均实行交接班检查和定期检修、保养制度。
2.设备操作工实行交接班检查,验收设备是否完好,并进行班中设备运转巡回检查,发现问题按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并作好设备运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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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部门应建立本场设备台帐,对设备及其防护装臵的检修、检测情况详细记录,并下达设备的检修、保养计划。
4.后勤供应部门应按场机动部门下达的设备,检修计划中的备品备件计划组织供应。
5.定期开展全场设备安全大检查,查隐患、查事故苗头,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严禁设备失修,杜绝设备带病运转,确保设备完好率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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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保障危险源安全运行,消除潜在危险因素,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出现,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本单位情况,对危险源进行识别、管理、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2、通过识别危险源包括潜在的冒顶、火灾事故、尾矿库运行安全、重大机械设备伤亡事故等,分析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3、针对危险源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危险源管理。 4、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巡查登记,跟踪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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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预防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矿安全目标,制定本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分级排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分为:班组排查、区队(车间)排查、企业排查三级。
二、分级排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班组排查 1、排查的内容
班组作业区域内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工艺出现的不足问题等中小安全隐患。
2、排查要求
班组每班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
(二)矿区(车间)排查 1、排查的内容
生产采区、车间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生产工艺出现的缺陷、地质原因造成的异常现象等环节存在的中等安全隐患。
2、排查要求
矿区(车间)每天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隐患整改“四定”表的要求落实到人,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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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排查 1、排查的内容
对重大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状况、易发生重大隐患的区域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不安全征兆等中上等隐患。
2、排查要求
分区域、分部门、分专业组成事故隐患排查小组,十天一次安全大检查。
企业应根据三级排查出的隐患认真分析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
对检查出现的技术难度较大、需较大投资整改的不安全征兆,应具有前瞻性,既有防范措施,又有彻底整改的能力。
三、隐患分级制度
根据查出的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对其进行分级,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整改技术难度大、投资大的隐患,矿级负责整改; B级:整改技术难度不大,矿区负责整改; C级:班组负责整改的隐患。 四、隐患治理
A级安全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B级隐患由矿区长负责组织制定措施并整改;C级安全隐患由班组负责组织制定措施并整改,切实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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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矿井要实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二、矿山企业负责人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批。 1、矿井设计和矿井技术改造方案、安全评价和评估。 2、采区设计和矿井内部技术改造方案。 3、操作规程。 4、作业规程。
5、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攻关方案。 6、矿领导、科室、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7、主要设备选型。 8、其他重要事项。 三、编、审、批分工负责
1、编制:①矿井设计和矿井技术改造方案、安全评价和评估,由矿长聘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院和中介机构进行。②矿井内各类工程设计如采区设计和矿井内部技术改造方案、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攻关方案,要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编制。③矿领导、科室、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由矿长组织编制小组编制。④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由矿技术科编制。
2、审查:①矿井设计和矿井技术改造方案、安全评价和评估,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审查,矿长负责取回批文。②安全生产责任制由矿长负责审查;审查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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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分布是否合理,是否遗漏重要事项,是否可行。③矿井内各类工程设计和①②之外的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审查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生产工艺是否先进,安全环保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等。
3、审批标准:国家法律法规,行政和部门规章,行业设计规范等。
4、时限:矿井权限内一个星期。
5、批准:矿井权限内由矿长统一履行批准职责。 6、资质要求:编审人员,主编主审人员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
7、编、审、批人员均实行钢笔签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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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设立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由安全科会同办公室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矿长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三、为职工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四、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六、安全科及时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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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九、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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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分类、分级和性质
第四条、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容器、管道、车辆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违规作业,造成停产、减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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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5.人身事故:除上述四类事故外,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作业有关的人身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五条、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事故性质
职工死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
1.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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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3.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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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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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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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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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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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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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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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我矿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3.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4.成立以矿长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矿长为副组长,安全科长、各矿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矿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6.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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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臵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7.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全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8.应急通讯设备保障。矿部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9.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矿部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10.应急处臵。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臵工作。
11.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矿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12.应急救援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我矿同新坊矿业矿山救援中心签订救护协议,一旦发生企业不能自救的事故,请求新坊矿业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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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救援中心支援。
13.应急管理费用由矿长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14.本制度解释权归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自2008年2月2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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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个各级别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管理水平,落实矿部关于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长年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矿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对惩罚和奖励各分成三个级别: 一、惩罚级别: (1)一般违章:
指违章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并且其违章行为不能给他人或自己造成伤亡事故。
一般违章的惩罚: 50—100元罚款。 (2)严重违章:
一般违章已经造成不良后果,发生事故或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
违章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其违章行为能给他人或自己造成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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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部特别强调的部分一般违章行为。 严重违章的惩罚:200—500元罚款 (3)特别严重违章:
严重违章已经造成伤亡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 违章行为恶劣触犯国家法律,负面影响较大的。 特别严重违章的惩罚:500—5000元罚款;开除矿山。 二、奖励级别: (1)一般贡献:
本职工作完成优秀,为矿山尽职尽责工作。
建议或意见被采纳并节省或创收经济效益一万元以上。 一般贡献的奖励:100—200元奖金 (2)突出贡献:
应急救援中作用突出有效降低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人员。 提出安全事故隐患并得到矿部认可。
对管理人员的重大违章行为检举揭发并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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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贡献的奖励:200—1000元奖金 (3)特别突出贡献
应急救援中方法得当作用突出成功救援,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对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突破性的建议成功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特别突出贡献的奖励:1000—5000元
三、本制度自2008年2月25日起执行,由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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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矿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档案收集、保存和管理工作。 2.为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等组织管理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档案”。
3.生产技术科应对本矿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臵、安全检测仪器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并建立完整的设备、仪器管理台帐等技术档案;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及图纸,作业规程、地质勘探报告等资料档案。
4.依据矿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要求,为加强对接触粉尘和电焊的作业人员的管理,由生产科负责建立本场接触粉尘人员健康档案。
5.为加强对事故档案的管理,由安全科负责对各类事故归口进行汇总、分析后建档,并统计上报。
6.矿办公室负责档案的收集和保管,年初将上年度的档案进行归类、整理。
7.档案应加强管理,按要求做好防潮、防虫、防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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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确保我矿资金投入满足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一、矿山主要负责人及其它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人。
二、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数额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要求,做到基建施工“三同时”。
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年初纳入预算,现金到位,做到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一把手审批,专项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保护用品配备; 5、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6、安全生产奖励和抢险救灾; 7、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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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法》和本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到生产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鼓励员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实行科学管理,对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每年初矿和各单位及每一名员工层层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对完成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按目标责任书规定给予奖励。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违法、违章行为给予警告、经济处罚、辞退等行政处罚,对违法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处罚:
1.违反安全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的;
2.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和自拆除供电线路保护设施和私按乱拉线路的;
3.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将矿内机动车辆开出场外上公路或私自为外单位装卸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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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
5.矿、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6.汽车和厂内运输车辆在采场内超速行驶的(汽车不得超过15-20公里/小时);
五、不按国家《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规定,定期对本矿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的。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违法使用的,给予经济处罚。因设备带病运行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给予承担经济损失5%的经济处罚。
六、在危险区域内应设立醒目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内作业、对违章在危险区作业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处罚,对违章指挥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处罚,造成事故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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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条 依据《矿山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矿山职业危害主要是粉尘和噪声超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体检,对不适合从事井下作业者不得录用。
第三条 接触粉尘和接触超标噪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具。且必须安排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若经体检鉴定患有职业病,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作业岗位。
第四条 粉尘作业点的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超过TJ36的规定。矿安全科负责每月至少检测两次,若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至少检测一次。
第五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宜超过90dB(A),超标的应积极采取防噪声措施,消除噪声对职工的危害。
第六条矿区运输道路等扬尘点应采取喷雾洒水等防尘措施,降低矿区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减少粉尘危害。
第七条 焊工在焊接有色金属及表面有油漆等工作物时工作地点须通风良好,并要站在上风头,必要时使用滤式防护面具,工作时间不能过长,禁止在受热后能分解出有害物质的涂层或衬里容器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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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为保证本矿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按照《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鲁安监发[2004]3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费用是指本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投入的资金。
2、本企业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标准为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提取。
3、安全费用由本企业自行提取,专户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安全费用使用、支出范围: (1)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2)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3)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5)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6)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5、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办法及具体会计核算,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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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定执行。
6、拒绝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形式集中本企业及其他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7、按提取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本企业预算管理。
8、每一年度终了,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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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各岗位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操作人员要知道本岗位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措施,具备辩识危险和事故控制的能力。
二、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三、岗位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工艺纪律。
四、正确使用所分管的机器设备,保持安全防护装臵齐全、完好、可靠,清除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
五、开好班组“三会”,即班前布臵会(布臵任务时安全措施要具体)、班后总结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活动会(要有内容、效果、有记录)。
六、不违章指挥,且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七、如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如实说明事故有关情况。
八、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九、对违章违纪者要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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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一、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换岗及复工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二、作业现场要清洁,工具、物品、物料放臵整齐有序;安全通道要畅通,安全防护、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安全色标、安全标志齐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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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集中管理,配备专业性管理人员,直接高度管理,并由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强化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要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按技术规范办事。
3、每年年初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或者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未遂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期复查,参加再培训。
5、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建立登记卡,实行一人一卡。 6、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要每月脱产学习半天,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事故案例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技术水平。
8、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无技术交底不得进行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9、要坚持上下岗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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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通过验收,确保合格后理验收手续,并由验收人员交付使用。
11、上岗后,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闲谈聊天,集中精力,精心操作。
12、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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