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做好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简称事故与灾害)的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城区建设局接报、应急处置的迅速、高效、有序,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程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城区建设局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城区建设局应急机构分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两类。
城区建设局负责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工作。
有关职能股室(所、站、科)是城区建设局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建筑施工股为建设领域地震灾害方面的响应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第五条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区建设局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城区建设局各股、站、科,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工作特点,做好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一)注意各类媒体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告分管局领导;
(二)定期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判断各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和灾害源,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或对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检查落实;
(三)根据需要及时拟定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的政策和提出立法建议,并监督实施;
(四)根据建设领域安全科技发展情况,推广应用新的安全防范技术;
(五)及时组织制订、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与日常工作中各类专家组织相结合,建立应对各类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专家信息库;
(七)建立区内外相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基本情况的信息储备;
(八)注重学习交流国内外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处置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接报实行对口接收,统一上报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对口接收各企业上报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
(二)立即向各股、站、科负责人及分管相应工作的局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根据相关领导指令,迅速向事发地的企业传达城区建设局的初步应急处置意见;
(四)根据事故和灾害类型及级别,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向区安委会、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进行快报;
(六)按规定派人赴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7日内向安委会书面报告事故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灾害)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破坏情况、灾害及经济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等内容;
(八)对本次事故有关资料(文件、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等)进行归纳、整理,纳入本股室(所、站、科)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
第八条其他情形的报告程序规定:
(一)局办公室接到来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发(转)来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型由局办公室负责直接报告局长和分管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局领导,同时通知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二)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到不是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报告,应告知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同时通报区安委会、区政府。
第九条有关职能股室(所、站、科)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接报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差、休假期间,应明确代理负责人,负责接报工作。
第十条建立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快报制度。区建设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快报程序如下:
(一)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报;
(二)向分管相应工作的局负责人请示,通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
(三)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填写《朔城区建设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快报表》;
(四)发生重大事件后,情况紧急时,经电话请示局长同意后,用电话直接向区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第十一条对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分类应急处置:
(一)按照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尽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指导性预案,依据所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二)按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等级进行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事故与自然灾害: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局长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股室(所、站、科)协助配合。
2、重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按照区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由局长决策,统一指挥,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股室(所、站、科)协助配合。
3、较大、一般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分管局领导决策指挥,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其他股室(所、站、科)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每年应将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与以往相关事故与灾害进行对比、分析,对于暴露出的重大安全管理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建设局安监站应加强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建设的指导,并建立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的《朔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领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作为局领导进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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