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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功勋荣誉制度

2020-09-27 来源:易榕旅网
中国功勋荣誉制度

张树华 等

摘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功勋荣誉表彰体系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人才强国战略,更加重视发挥各种级别奖励制度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把“建立国家功勋奖励制度”作为我国人才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功勋荣誉制度演进历程、类别作了系统梳理,并就国家功勋制度应具备的特点问题、评审公正问题、奖励设置问题、奖后效应问题、防范“国家勋章”称号异化问题、避免“国家勋章”称号带有“官本位”问题、国家功勋制度多元化问题等作了比较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功勋奖励制度 分类 思考

一、建立中国功勋荣誉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国家功勋荣誉制度,就是指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的制度,是国家行政奖励制度体系中的最高奖励,是政府基于理性判断而作的制度安排,是国家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政府提出“建立国家功勋奖励制度”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确定的,都把建立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作为我国人才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功勋荣誉制度具有引导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激励社会向上的精神、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我国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

当今世界,国家发展、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康已成为各国政府的普遍追求,经济信息化、信息全球化的发展使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如何最大限度地挖掘人的潜力,如何成功地将个体的努力引导到有益于社会目标的实现方面,是各国政府普遍面临的富有挑战性的时代课题,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如此。实践证明,人能否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能否最大限度地按照国家需要选择自己的行为,关键在于机制建构和制度安排。 我国建立功勋荣誉制度的必要性表现在:

首先,建立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是完善我国荣誉制度体系的需要。

就我国目前荣誉体系来看,中低层次的奖励多且重复严重,而国家级高层次荣誉奖励少且知名度低。这样的荣誉体系很难起到应有的舆论导向作用和社会激励作用。同时,我国现行的功勋荣誉体系由于存在政策导向不强、评审规则和评审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因而尚不能很好适应当前及未来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完善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建立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是完善我国奖励制度体系的需要。 建立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是实现与国际奖励制度接轨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以奖励个人为主的功勋荣誉制度,旨在奖励在科技、文化、教育、体育、艺术等领域作出巨大贡献的杰出人才。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科技奖励原则要与国际奖励接轨”。但是,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管理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奖励制度的差异。总体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奖励制度较为完善,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人物奖多于成果奖。二是重视纯精神奖励。而我国现行的科技奖励体系的奖励客体大部分是非成果“人”的,这种单一科技成果的奖励模式,没有完整反映出科技奖励的本质,缺乏对科技工作的综合评价,还不能与国际奖励制度接轨。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与国际接

轨的功勋荣誉制度来弥补我国现行奖励制度的不足。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荣誉奖励制度的演进历程 (一)创建和发展时期(1949~1965年) 当我国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仅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一些具体工作制定过奖励规定,还没有建立起荣誉奖励制度,当然也就形不成什么荣誉奖励体系了。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奖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立了新中国的荣誉奖励制度,相继制定颁发了一些奖惩方面的法规。其中,重要的法规有:

1951年,我国制定的《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奖惩暂行办法》。

1952年8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拟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1954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规定》。 1957年10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0月26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这是国务院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荣誉奖励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奖惩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是我国立法机关批准颁布的第一个正式奖惩法规,也是我国功勋荣誉制度的法律基础和依据。这表明我国的荣誉奖励制度已基本形成了。

在这期间,我国的荣誉奖励工作也围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广泛地开展起来。国家先后召开两次表彰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50年9月25日至10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会上由中央人民政府授予了464名“全国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195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会上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4703人“全国先进生产者”的荣誉称号。此间,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也先后召开了一些表彰奖励会议。

1957年后,由于我国“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和1959年错误地开展“反右倾”斗争,功勋荣誉制度也不能顺利贯彻执行。我党察觉后纠正了错误,荣誉奖励工作又有了适当的发展,国家又先后两次召开表彰奖励大会,其中一次是在1959年,召开了全国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的“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又称“全国群英会”。会上,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3267人以“全国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朱德代表中共中央致了祝词。第二次是1960年6月1日至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又召开了“全国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的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又称“全国文教群英会”。在这次大会上,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2686人以“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但是,在1963~1965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左”的错误思想使一些干部受到错误的批判和不当的处分,又影响了行政奖励等功勋荣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遭受严重干扰和破坏时期(1966~1976年)

1966~1976年这个时期,正是我国处于非常时期。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使我国的政治制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无情的践踏,荣誉奖励法规制度和体系当然也毫不例外地遭到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的荣誉奖励管理机构,不是被撤销就是陷于瘫痪,正常的奖励工作也停顿了。这个时期虽然奖励了某些确实应该奖励的优秀干部,但从总体上看,荣誉奖励工作是极不正常的。 (三)恢复与改革时期(1977~1988年)

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特别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经过拨乱反正,荣誉奖励法规制度得到了恢复。 1、重申“五七年的奖惩暂行规定”继续适用并制定一些新法规

1979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中共党组《对

建国以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法规进行整理的意见的请示报告》,重申195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仍然适用。正式恢复了“暂行规定”的法律效力,为功勋荣誉工作重新确立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从1978年12月开始,先后制定发布一系列科技方面的奖励法规。其中主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2年3月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2、重新确立了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的机构

1980年8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人事局,其任务之一是负责国家行政机关的奖惩工作。同年11月19日,国家人事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局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人事部门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具体措施或实施办法,积极把奖惩工作开展起来。之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国家人事局后与劳动部合并,成立了劳动人事部。 由于奖励法规制度的恢复,负责功勋荣誉工作机构的重新确立,一系列奖励配套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充实了荣誉奖励法规体系,为推动荣誉奖励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3、广泛深入地开展功勋荣誉工作

粉碎“四人帮”后,为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召开全国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会议,表彰在工业、农业、科技、教育、财贸等各条战线上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

197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在大庆油田,后在北京召开全国工业学大庆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385人为“全国先进生产者”的称号。

1978年3月18日至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科学大会。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1213人为“全国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1978年6月20日至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381人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称号,并颁发了《光荣册》。李先念在大会上讲话。 1979年9月2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表彰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授予222人为“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同年12月28日在北京又召开了表彰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单位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授予340人为“全国劳动模范”称号。这两次表彰的劳动模范,都颁发了奖章和证书。 (四)发展与完善时期(1989~2002年)

1、明确管理政府奖励工作的组织,改进奖励工作

自1988年机构改革后,逐步明确由人事部负责指导和管理政府的奖励工作(此时,劳动人事部被撤销,成立了人事部)。为了控制各系统、各部门奖励表彰活动的周期与次数,严格评选劳动模范的标准与条件,统一奖励政策,1989年2月国务院领导又指示: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劳动模范的工作,由人事部统一协调,并参加联合表彰。 2、建立公务员奖励法规体系,完善其他奖励法规建设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决定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公务员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公务员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公务员奖励与其他奖励相比,其基本特点是,第一,奖励的主体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二,奖励的对象是各级政府中的公务员;第三,奖励必须依法进行,即奖励的条件、种类、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办理。同时,公务员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准变更。

中共中央于1993年9月13日,以中发[1993]8号文的形式,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中组部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参照试行的范围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街道、乡、镇党委机关,上述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简称“党的机关工作者”)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人事部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制定了较为具体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于1995年7月3日发布实施。

与此同时,其他方面的荣誉奖励法规建设也有很大的进展。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第151号令,发布实施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奖励的对象是取得教育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各类教学、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1994年8月5日,人事部发出“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文)。在这期间,以国务院名义开展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共进行三次:分别是1989年一次,表彰了2790人;1995年一次,表彰了2873人;2000年一次,表彰了2946人。 这阶段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工作,是通过人事部与国务院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形式开展的在人事部文件(人核培发[1994]4号文)的倡导下,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普遍开展了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表彰工作,但是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称号名称繁多、重复奖励、次数偏多、数量不当,影响了授予荣誉称号工作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此后人事部与各部门决定联合授予、命名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这样做既加强了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系,又实现了对系统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对规范政府功勋荣誉、政策统一归口,保证评选质量,起到了卓有成效的作用。特别是在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和《关于实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人培发[1995]57号)两个文件下发以后,使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很快趋于规范。如1998年发生的抗洪抢险,1999年我驻南联盟使馆被炸等重大突出事件,从1997~1999年,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共授予511人(含抗洪抢险)部级荣誉称号。如1998年10月26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评选1998年抗洪先进集体和抗洪模范的通知”(国汛[1998]6号)指出:表彰的名额为抗洪先进集体300个,抗洪模范500个。对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抗洪模范颁发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于农民抗洪模范可由各省防汛指挥部决定发给适当奖品或奖金。1998年12月1日,人事部、水利部(人发[1998]101号文)《关于做好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在1998年抗洪抢险斗争中成绩突出的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授予“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80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被授予“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由人事部和水利部颁发奖牌和证书,被授予“全国水利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由两部颁发奖章和证书。 进入21世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建立“国家功勋奖励制度”,对作出卓越贡献、品德高尚、堪称全社会楷模的人物,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国家的名义给予最高奖励,这不仅是一种崇高的荣誉,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体现。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当前,人事部正在加紧研究建立包括国家勋章在内的国家和政府奖励体系,这一体系在未来几年内将全面建立。

三、我国主要的功勋荣誉制度及其分类

目前,我国主要功勋荣誉制度包含范围较广,也较为复杂,只有采用多种分类方法才能描述清晰。从奖励层级来分:有国家级的,也有省部级的;从受众群体来分:有覆盖范围较广的,也有专业性较强的;从激励措施来分:有给予崇高荣誉的,也有给予物质奖励的,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从时间来分:有一次性奖励的,也有终身性质的;从数量来分:有数量很大的,也有数量较少的;从职衔来分:有院士、学部委员等不同称号。这些分类,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归纳,有时相互交叉,很难单一归类。 (一)从奖励层级角度来分类

从奖励层级角度,我国功勋荣誉制度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县市级等。比如,劳动模范就分为不同的级别。

劳动模范,简称劳模,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成绩卓著的劳动者,经职工民主评选,有关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被授予的荣誉称号。劳动模范分为全国劳动模范与省、部委级劳动模范,有些市、县和大企业也评选劳动模范。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模范为“全国劳动模范”,是当前中国最高的荣誉称号。与此同级的还有“全国先进生产者”、“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劳动模范,是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的荣誉称号。授予形式分为:召开表彰大会、工作会议、零散表彰等。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对象是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的干部或职工,是国家级荣誉称号。授予形式分为召开表彰大会、工作会议、零散表彰等。全国先进集体,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有功集体单位的一种荣誉称号,是国家级荣誉称号。全国先进集体可以是企事业,也可以是班组,是国家级荣誉称号。全国先进班组是国家经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班组授予的荣誉称号,是国家级荣誉称号。部级劳动模范,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评选出的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各部委和对应的全国产业工会联合组织评选,以各部委党政名义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省级劳动模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政府名义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劳动者。

1、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先锋,为激励人们向劳动模范学习,1950~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过13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即: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1950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56年)、全国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全国群英会1959年)、全国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全国文教群英会1960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议(1977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议(1978年)、国务院表彰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国务院表彰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单位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2005年),累计表彰先进集体10000多个、先进个人25000多人次。1989年后,国务院基本上每五年表彰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次表彰3000人左右。

全国劳模由地方政府推荐。国务院于1989年4月颁布的《关于召开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称:“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有以下条件者,可入选劳模:(1)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2)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3)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9)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这个评选标准基本延续到今天。但是,评选标准的第一条,很容易把厂长、经理等企业负责人推上光荣榜。也正因为如此,1989年全国劳模大会筹委会硬性规定:在各地评选的人员比例中,一线工人不得少于32%。 劳模评选不是工会系统“独家包干”,而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0余家部委协同成立“表彰筹备委员会”,由于劳模的主体为职工,该会的办公室就设立在全国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因此,评选的范围是大大超过工会系统的。一般来说,全国劳模更少一点,一般评全国劳模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先。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开展50多年来,通过对先进模范人物和劳模精神的宣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风尚已在全社会基本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观念深入人心。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自1978年3月召开全国科学大会以来,我国恢复和重建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这项制度有力地激励了科技人才的创造热情。1999年,为了解决科学奖励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奖励项目过多,获奖项目质量有所下降,缺少具有权威性的最高奖项,奖励项目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化的导向性不强,重复设奖、奖励名目多而乱),国家颁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通过立法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并完善国家级四大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并规范了省、部级以及社会力量的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获奖者的奖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该奖项于2000年设立。国家最高科技奖设立以来,吴文俊、袁隆平、王选、黄昆、金怡濂、刘东生、王永志、叶笃正、吴孟超、李振声、闵恩泽、吴征镒先后获得该项大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中国公民。国家自然科学奖不授予组织。授奖条件: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候选人条件: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每项重大科学发现的主要论文或者专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其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其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中国公民。国家技术发明奖不授予组织。授奖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候选人条件:其一,国家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其二,每位候选人应该独立完成一项发明中至少一个以上的发明点。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等级基本评定标准如下:其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

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China 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Award)。1993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指出:国际科技合作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科技奖励。从1994年起,国际科技合作奖开始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到目前为止,此项奖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国际科技合作奖设立的目的及宗旨就是奖励在与中国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技进步,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与友谊,为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及组织。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及其他派出机构等推荐部门负责推荐。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奖者,由国务院颁发证书,不发奖金。国家每年都为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获奖人举行颁奖仪式。颁奖仪式一般在国内举行,必要时,也可在国外举行。凡在某些科学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籍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及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等,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就可以被推荐、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奖励的对象及范围,主要是指对中国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奖项不分等级。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政策,主要有: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办发[1999]6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9年12月26日科技部令第1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12月26日科技部令第2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技部令第3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2003年7月1日国科奖字第9号《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

同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从受众群体角度来分类

从受众群体来分,我国功勋荣誉制度有覆盖范围较广的,如,“五一劳动奖章”;也有专业性较强的,如,“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1、“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

“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表彰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中取得显著成绩,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是中国工人阶级最高奖项之一。评选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牵头。 “五一劳动奖章”是全国总工会为奖励在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而颁发的荣誉奖章。颁发范围包括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农林水利、财贸金融、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卫生、科研、体育、公安、机关团体等各行各业的职工。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申报,经全总审定批准。本奖章主要集中在五一劳动节期间颁发,平时也有少量颁发。

“五一劳动奖状”是为奖励在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和班组而颁发的荣誉奖状。颁发审批程序均与五一劳动奖章相同。这一奖状主要集中在每年五一劳动节期间颁发,平时也有少量颁发。评选范围和条件是:各行各业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直到班组,创造优异成绩,达到或创造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的推选过程,力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要经过工商、税务、纪检、审计、安全等部门的审查。各地和各产业工会推荐上报的个人和集体,都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只要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都可以当选。只要私营企业有工会组织,无严重侵犯职工权利行为,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评选标准都一样。 2、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是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奖励,在1989年创办,主办单位是国务院与教育部,每4年评选一次。分别在1989年、1993年、1997年、2001年、2005年进行过评选。设立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高度重视。

1988年4月,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10条措施。明确1989年召开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奖励大会,以后每4年进行一次。自此,国家教委确立了每4年一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制度。1989年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李鹏出席了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大会并向获奖代表颁奖。

1993年国家教委第二次奖励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1994年3月,国务院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在高等学校中,形成了由国家法规所确定的、与科技“三项奖”所并行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1987年开始,国家教委每4年进行一次高等学校国家级教材奖励。原定于1996年进行的第三次国家级教材奖与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并轨”。 (三)从激励措施角度来分类

从激励措施来分,有给予崇高荣誉的,如院士称号;也有给物质奖励的,如国家特殊津贴制度;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1、中国院士制度

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中国的院士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28年成立的“中央研究院”,开始时其成员称为“评议员”。1946年,“中央研究院”决定建立院士制度。1948年中国最早的院士诞生。当时,国民党政权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中国科学院以原“中央研究院”和北平研究院的部分研究所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它是国家设立的在科学技术方面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心。1953年中国科学院访苏代表团回国后即酝酿学习苏联经验,建立学部制以加强学术领导和管理,并拟待条件成熟时选举院士(当时称为学部委员)。1954年中科院开始筹备建立物理学数学化学、生物学地学、技术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四个学部,向全国自然科学家发信,请他们推荐学部委员人选。1955年6月,中国科学院学部成立大会在京召开,正式宣布成立学部,参会的学部委员有199人。1984年12月中央书记处会议讨论决定,拟在中国建立院士制度,将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为院士。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严济慈、吴仲华、卢嘉锡、武衡、钱学森,于1985年1月写信给中央领导同志表示拥护并提出一些建议。1988年11月16日,由严济慈主持召开执行主席会议,讨论建立院士制度问题。1993年10月,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决定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程院。1994年1月14日,中国科学院向全体学部

委员发出通知:党中央、国务院已决定,将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此后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大会亦随之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

中科院院士的增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1993年11月,中科院选举出59名新院士,除去自然减员,院士总人数为545人。1994年6月3日召开中科院第七次院士大会,选出首批外籍院士14名。1995年10月,中国科学院学部增选产生了59名新院士,使院士总数达到579位。1996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科学院第八次院士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批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10名。1997年10月,中国科学院学部增选产生了58名新院士,使中国科学院院士总数达到610人。1998年两院院士大会宣布,新当选的第三批中科院外籍院士有8名。1999年,中国科学院增选55位科学家为新院士,其中包括5名香港科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达633人。2000年两院院士大会宣布,新当选的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7位,使得外籍院士增加到36人。2005年,有51人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2007年又有29名中国科学家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另有5名外国科学家当选外籍院士。经过此次增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总人数达到710名。

1994年6月,中科院第七次院士大会选举产生了首批96名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工程院正式成立,它是我国工程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1995年工程院首批新增216名院士。与中国科学院院士的产生办法相同,中国工程院中国籍院士与外国籍院士都是每两年增选一次。1995年10月,中国工程院在首次增选中选出216名新院士,院士总数达309人。1996年6月,中国工程院选举产生了第一批外籍院士7名。1997年10月,共增选产生了116名中国工程院新院士,使中国工程院院士总数达到439人。1998年两院院士大会宣布,新当选的第二批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有5名。1999年,中国工程院院士新增113名,工程院院士总人数达到547名。2000年两院院士大会宣布,新当选的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6名,使得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增加到18人。2001年,又有81人新当选为工程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总数达616人。同时,有7人当选为工程院外籍院士,外籍院士达24人。2005年,有56位专家当选为工程院院士。2007年,又产生了33名新院士,目前,工程院共有院士737名。2007年外籍院士增选,还产生了3名新的外籍院士,其中美国籍2名,挪威籍1名,本次增选后,中国工程院的外籍院士人数达到34名。 2、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1990年7月,为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我国高级专家的关心与爱护,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为此,人事部、财政部发出《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人专发[1990]6号),决定将特殊津贴列为国家财政专款,从1990年7月开始发放,津贴额为每人每月100元。

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给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确定了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的数量(当年10000名)、范围(以自然科学为主)、条件、程序和待遇(每人每月100元)等内容。从此,这项工作正式在全国推行。

1993年4月,人事部发出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的通知(人专发[1993]10号),决定每两年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在职人员,对其新成就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和表彰,并及时输入专家数据库;对谎报成果、违背思想政治条件、出国不归、自动离职、不求上进等情况,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1995年,人事部发出《关于从1995年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革的通知》(人专发[1995]27号),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从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将不再采取逐月发放津贴的办法,而是由国务院向他们一次性发放5000

元;1990~1994年选拔的人员,仍按原逐月发放的方式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同时制定了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的范围、条件、数量(1995~2000年,每年控制在5000名左右)、程序和待遇。

200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决定今后十年,每年选拔3000名左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

2004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为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作用,转发了中组部等五单位《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对津贴的选拔数量和范围、选拔的条件和方法、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等做了改革和完善。每两年选拔一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制度实行十多年来,全国共有十几万人享受了政府特殊津贴。

(四)从时间角度来分类

从时间来分,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有终身性质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制度、中国经济学杰出贡献奖等;也有适用于当年一年奖励的,如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奖。 1、中国经济学奖

中国经济学奖由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共同发起设立。其宗旨在于通过奖励在经济理论、政策及研究方法等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中国学者,促进中国经济理论研究的繁荣和政策制定水平的提高,普及经济领域基础知识,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中国经济学奖是目前国内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授予经济学家个人、对个人长期成就进行奖励的经济学奖项。奖励对象是自1978年以来,将经济学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对发展和改革重大政策制定作出杰出贡献的经济学家。该奖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学的“诺贝尔奖”,是中国目前规格最高的经济学奖项。2005年3月24日首届中国经济学奖颁奖典礼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目前中国经济学奖设立两个奖项,即“中国经济学杰出贡献奖”和“中国经济学青年学者奖”。中国经济学奖为终身荣誉制度,每种奖项每人终身只授予一次。 杰出贡献奖的奖励对象是对经济理论、政策和方法作出杰出贡献的专家和学者。杰出贡献奖奖励金额为20万元,每届评奖获奖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杰出贡献奖的奖励对象不限年龄。

青年学者奖所指的对象是在经济理论、政策和方法等领域作出了突破性贡献,在学术界、决策界产生重要影响,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青年专家学者。青年学者奖只授予50岁以下(含50岁)的青年学者,终身只授予一次。青年学者奖获得者有资格再获杰出贡献奖。 2、中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是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创意策划,联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及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解放军报社、科技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工人日报社、农民日报社十家主要新闻单位共同主办,旨在举荐青年人才,宣传杰出青年,树立时代楷模。自1990年开始实施。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的宗旨是:发现青年人才,树立时代楷模,宣传“杰出青年”精神。揭示当代青年的成长成才轨迹,充分展示杰出青年们在为全民族共同理想努力奋斗的过程中实现个人价值的奋斗历程。十大杰出青年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丰满形象和艰苦创业、追求卓越的成长经历,极大地激励了广大青少年脚踏实地,锐意创新,立志成才,开拓进取的热忱。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每年举行一次,经过10多年的努力探索与积极实践,不断规范举荐渠道,完善评选机制,拓展交流途径,加大宣传表彰力度,现已形成了层层选

拔、逐级推报的候选人举荐渠道、专家评审和社会参议相结合的评选机制及党政关心、青年关注的良好社会环境。通过表彰、宣传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杰出青年典型,为当代青年树立光辉榜样,激励广大青年发愤学习,勤奋工作,艰苦创业,奋发成才,并在全社会进一步优化青年成长成才环境,为培养更多祖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青年人才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称号作为当代中国青年的崇高荣誉,将继续以发现杰出人才、宣传杰出人才、表彰杰出人才为宗旨,努力营造崇尚杰出、追求卓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培养跨世纪的青年人才大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作出贡献。 (五)从数量角度来分类

从数量来分:有数量较少的,如“两弹一星”功勋奖;也有数量很大的,如全国三八红旗手。 1、“两弹一星”功勋奖

1999年9月1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之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隆重表彰为我国“两弹一星”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23位科技专家,并授予他们“两弹一星功勋奖章”。

“两弹一星”最初是指原子弹、导弹和人造卫星。“两弹”中的一弹是原子弹,后来演变为原子弹和氢弹的合称;另一弹是指导弹。“一星”则是人造地球卫星。

中国的“两弹一星”是20世纪下半叶中华民族创建的辉煌伟业。1964年10月16日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1967年6月17日我国第一颗氢弹空爆试验成功,1970年4月24日我国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这是中国人民在攀登现代科学高峰征途中创造的“两弹一星”的人间奇迹。

20世纪50、60年代是极不寻常的时期,当时面对严峻的国际形势,为抵制帝国主义的武力威胁和核讹诈,50年代中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当时的国际形势,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高瞻远瞩,果断地作出了独立自主研制“两弹一星”的战略决策。大批优秀的科技工作者,包括许多在国外已经有杰出成就的科学家,义无反顾地投身到这一神圣而伟大的事业中来。他们和参与“两弹一星”研制工作的广大干部、工人、解放军指战员一起,在当时国家经济、技术基础薄弱和工作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用较少的投入和较短的时间,突破了研制原子弹、导弹和人造地球卫星中的尖端技术。

“两弹一星”的研制工作者们,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他们在茫茫无际的戈壁荒原,在人烟稀少的深山峡谷,风餐露宿,不辞辛劳,克服了各种难以想象的艰难险阻,经受住了生命极限的考验。他们运用有限的科研和试验手段,依靠科学,顽强拼搏,发愤图强,锐意创新,攻克了一个个技术难关。他们所具有的惊人毅力和勇气,显示了中华民族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坚强决心和能力。

“两弹一星”的研制成功,是中华民族为之自豪的伟大成就。为了在新形势下大力弘扬研制“两弹一星”的革命精神和优良传统,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当年为研制“两弹一星”作出突出贡献的23位科技专家予以表彰,并授予于敏、王大珩、王希季、朱光亚、孙家栋、任新民、吴自良、陈芳允、陈能宽、杨嘉墀、周光召、钱学森、屠守锷、黄纬禄、程开甲、彭桓武“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追授王淦昌、邓稼先、赵九章、姚桐斌、钱骥、钱三强、郭永怀“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这23位科技专家是人民共和国的功臣,是老一辈科技工作者的杰出代表,是新一代科技工业者的光辉榜样。 然而,“两弹一星”功勋奖同我国其他一些奖项一样具有应景性、临时性、无可比拟性、缺少后续性等特征,因此,在我国功勋制度的建立完善中,未来可以考虑在国家统一荣誉制度建立后,再同其他奖励制度融合、追授,以增强其后续性和可持续性。

2、全国“三八”红旗手

“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是妇女界的主要荣誉称号。“三八”红旗手是我国在三月八号妇女节颁给优秀劳动妇女的荣誉称号。主要是表彰在中国各条战线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妇女先进人物和妇女先进集体。

1960年,全国妇联决定在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五十周年的时候,表彰1万名(个)妇女先进人物和以妇女为主的先进集体,并分别授予“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的奖状和奖旗。“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一度停止。1979年,这一工作才重新得到恢复。

由全国妇联组织的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比表彰活动,一般每4~5年集中评比表彰一次。40多年来,全国已经有大量优秀女性和多个先进集体获此殊荣。主要表彰活动有:

1960年3月5日,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10家单位在北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召开《庆功表彰迎“三八”,高举红旗齐跃进》广播大会。全国妇联授予6305名先进妇女为全国“三八”红旗手,授予3697个以妇女为主体的先进集体为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1979年9月21日,继中国妇女第四次代表大会后,全国妇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表彰“三八”红旗手(集体)大会,授予8960名先进妇女为全国“三八”红旗手,1042个集体为“三八”红旗集体。其中,最优秀的191名(个)被选为“三八”红旗手(集体)标兵。

1983年9月12日,在中国妇女第五次代表大会闭幕式上,全国妇联授予8568名先进妇女为全国“三八”红旗手,授予1391个单位为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并将其中最优秀的100名“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树为标兵。

1985年3月7日,全国妇联表彰了150名在改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妇女先进人物(含妇女工作者),授予其中118名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其余的曾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

1988年3月7日,全国妇联授予被全国妇联、农牧渔业部、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农村经营报社联合表彰命名的50名全国优秀女企业家为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1989年3月7日,在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暨全国妇联成立40周年大会上,全国妇联授予1008名妇女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同时授予全国妇联表彰的504名全国优秀妇联干部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1989年9月30日,全国妇联授予在庆祝新中国成立40周年时表彰的435名女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1990年3月7日,全国妇联表彰全国各族农村妇女“双学双比”竞赛活动中的100名先进女能手,并授予其中85人为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同年12月,全国妇联授予在第十一届亚运会上荣获金牌的93名女运动员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授予15个团体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1991年3月7日,全国妇联授予在“双学双比”竞赛活动中的100名女先进个人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同年8月23日,又授予14位在抗洪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妇女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1991年8月,全国妇联授予北京市税务局昌平分局杨淑志等10名女税务官为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1992年3月7日,全国妇联授予“双学双比”先进个人(100名)、“巾帼建功”活动先进个人及48名女企业家为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1993年5月,全国妇联授予航空航天部刘尚勤等10名同志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1997年3月7日,全国妇联授予107名先进妇女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授予100个单位为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1999年7月,全国妇联授予在第三届世界杯足球赛中荣获亚军的中国女子足球队“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2000年3月7日,全国妇联授予刘秀兰等90名同志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妇联等30个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2001年6月8日,全国妇联等11个部门联合表彰“十行百佳”妇女,在十个行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100名妇女受到表彰,并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2002年3月6日,全国妇联授予杨扬等154名优秀妇女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授予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血透中心、新华社办公厅妇委会等47个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2002年6月18日,全国妇联表彰全国“十大农民女状元”、全国“十大绿化女状元”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韩书琴等12名女状元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2003年5月12日,在“5·12”国际护士节到来之际,全国妇联和卫生部作出决定,对战斗在防治“非典”第一线的优秀女医务工作者进行表彰,授予李秀华等70名事迹突出的女医护人员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授予北京地坛医院等61个女医护人员集体、贡献突出的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2003年7月17日,为妇女儿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北京市丰台区妇联等105个先进集体、王琳等62名先进个人受到人事部和全国妇联的表彰,并被分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和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这次表彰是人事部和全国妇联继1995年和1999年对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联合表彰之后的第三次重大表彰活动。

2004年3月3日,全国“三八”红旗手颁奖典礼暨中外妇女庆“三八”文艺晚会在北京世纪剧院举行,全国妇联授予凌锋等10人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郭培华等1000人全国“三八”红旗手、北京王府井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等500个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评选的10位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是全国妇联第一次在历年来评出的近3万名全国“三八”红旗手中,优中选优评选出来的。

2008年,全国妇联授予160名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授予陈燮霞等女运动员、中国女子体操队等单位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称号;授予黄丽莎等女运动员“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三八”红旗手和共青团的“五四奖章”、工会的“劳模”等都是针对全国大众群体,为表彰和鼓励先进工作者对国家建设的模范带头作用所设的奖励。所不同的是,它们在奖励主体和客体的侧重上略有区别。相对于共青团的“五四奖章”、工会的“劳模”,“三八”红旗手的授奖对象更为狭窄,主要是针对显著成绩的妇女先进人物和妇女先进集体进行嘉奖,对广大妇女群众发挥榜样效应。 (六)特殊类型的奖励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奖励奖项系统中,包含有几类特殊的奖励。它们基本具备国家奖励的一切特征,但发挥的作用独特。 1、文化与竞技类奖励

文化与竞技类奖励是指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奖励。这类的奖励授予主要依据竞赛中取得的名次和成绩。 例如,大众电影百花奖大众电影百花奖是在周恩来总理的直接倡导和关怀下创立的,是经中央批准的全国性文艺大奖,也是我国电影界历史最长、规模和影响较大的一项奖项。。大众电影百花奖是中国群众性的电影奖,由中国发行量最大的电影刊物《大众电影》杂志编辑部主办,由《大众电影》发放选票,读者(群众)投票评奖,各项奖均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百花奖代表观众对电影的看法和评价,因此又被称为“群众奖”。该奖项的设立旨在繁荣中国电影艺术,促进电影产业化建设,表彰奖励优秀中国电影作品和电影创作人员,推介、宣传、普及优秀国产电影。需要注意的是,竞技类国家功勋奖励的奖项设置要少而精,要支持和鼓励更多的民间组织开展此类的奖励活动。大众电影百花奖设最佳故事片(含戏曲片)三部和最佳合拍片、最佳男演员奖、最佳女演员奖、最佳男配角奖、最佳女配角奖各一个。根据每年电影创作情况,可增设“荣誉奖”。评选范围是每届“百花奖”参选影片及创作人员,以上一个年度生产并于本年度2月份以前经广电总局批准发行、上映的影片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创作人员为评选范围。评选办法是:①中国影协按照《章程》规定,向各电影制片单位发出本届“百花奖”通知。②各电影制片单位按照“百花奖”的各项规则和要求,提出本单位报名参选影片及创作人员的候选名单,加盖公章报送中国电影家协会候选,不接受任何个人参选。③中国电影家协会授权大众电影杂志社对各单位报送的候选名单进行筛选。确定的候选名单报送中国影协、中国文联审核批准后在《大众电影》上刊登。④中国影协将收回的选票,送交国家认可的统计单位进行封闭式统计,并由公证单位进行公证后,报送中国文联审批。⑤“百花奖”评选结果及本届“百花奖”的统计单位与公证单位,在《大众电影》上公布。

2、政治和军事类奖励

这种奖励的对象是政治和军事等方面的杰出人物。世界各国大都设有这类奖励,并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政府授予。

中国人民解放军奖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领导机关授予有功或获得荣誉称号人员佩戴的各种荣誉证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有: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胜利功勋荣誉章。

八一勋章是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25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是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

解放勋章是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

红星功勋荣誉章俗称红星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目的是表彰军队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激励他们继续为军队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教育后代增强国防观念,发扬革命传统,树立尊敬革命前辈的良好风尚。

独立功勋荣誉章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政治协商会议等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

胜利功勋荣誉章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政治协商会议等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英雄模范奖章制度。1979年3月23日,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由中共中央军委授予英雄称号的,颁发一级英雄奖章;由军区和军种、兵种领导机关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的,颁发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颁发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

3、社会发展类奖励

这种奖励的对象是友谊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行为与业绩。例如,中华环境奖。

环境保护是世界的热点,近年来,随着中国在世界影响力的增强,世界关注着中国的环保问题;同时,随着中国公众意识的提高,各行各业也涌现了一大批关心环保、热心投身环保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人物,这些英模事迹是中华民族文明的典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应当得到社会的倡导和弘扬,对这些英雄人物应当给予最高的荣誉和奖励。这可以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及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该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评选的对象分布在各行各业、世界各地。评选的过程更是全面宣传环保、教育公众、向国际展示中国环保形象的过程。 中华环境奖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社会性。“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强调社会广泛参与,单位、个人、集体都可以推荐,也可以自荐。获奖候选者的照片和事迹在报刊和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②先进性。主要表彰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③广泛性。根据评选办法,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不受国籍、地区、种族和宗教信仰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都可以通过填表自荐、别人推荐和单位推荐来参加评选。④经常性。中华环境奖是一个常设奖项,每年进行一次评选。⑤严肃性。在评选活动中,严格按“中华环境奖评选办法”规定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如果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取消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金。由于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捐助款数额大的或独家捐助某一届评选的,可给予相应的冠名权,即“中华环境(×××)奖”。从第四届(2007年)开始,中华环境奖被冠以“中华宝钢环境奖”。 4、悬赏和见义勇为类奖励 国家为了防止和惩治犯罪,同时也为了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而设置的特别奖励,以及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见义勇为专项奖励制度。这类奖励既有表彰英勇事迹,树立社会学习榜样,引导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也具有社会补偿和生活保障的作用。例如,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奖。中国杰出青年卫士奖励制度旨在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宣传一段时间内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政执法和推进国防建设等战线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典型,号召广大青年向“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学习,学习他们刻苦钻研,勤奋工作,敬业爱岗,默默奉献的工作态度;学习他们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勇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学习他们脚踏实地,积极进取,廉洁自律,无私无畏的高尚品德,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艰苦奋斗,立志成才,大力弘扬社会正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实现,勇敢地担当起为跨世纪宏伟目标贡献力量的任务。

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奖评选范围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民主法制建设及重大事件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管理、无私无畏,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成绩的政法、行政执法及财政金融战线的优秀青年。评选标准是: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本职岗位上有突出贡献。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勇于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④秉公执法,无私无畏,在清除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时刻有突出表现。⑤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努力维护财经纪律,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突出贡献。武警部队参照以上标准,重点推荐本系统在参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无私无畏的先进人物。候选人的产生采取系统推荐、地方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评选表彰活动自1997年开展以来,已经成功地举办了五届,表彰和宣传了在政法机关、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树立了一大批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展示了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激励广大青年投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聪明才智。

悬赏类的奖励大多采取一事一奖的办法,一般要明示获奖条件和奖赏的物质标的,在宣传中也要视情形对获奖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从层次性来分:有多层次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也有单一层次的,如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七)其他分类

我国功勋荣誉制度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方法,如依据奖励的对象,可以划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大类别。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层级奖励都体现出个人和集体并重的特点。以国务院层级的奖励为例。对个人授予的奖励有:“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先进生产者”、“优秀教师”、“特等劳动模范”、“特级劳动模范”、“全国先进科技工作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等。对集体授予的奖励有:“全国先进单位”、“全国先进集体”、“全国先进企业”、“全国模范集体”、“集体一等功”等。

还可以采取其他多种分类方法,如定期奖励与即时奖励、政府奖励与部门奖励、综合奖励与专项奖励等。事实上,只有采取多种分类方法,才能全面深入认识我国的功勋荣誉制度。 四、关于完善我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的思考

当前,我国功勋荣誉制度在激励人、引导人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激励制度庞杂、重点不突出、覆盖面窄、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国家最高奖励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等问题,特别是缺少国家级的勋章制度。因此,要建立包括国家勋章在内的国家和政府奖励体系,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勋章制度应具备的特点

参考国内外经验,国家功勋制度应具备以下特点:

(1)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一定是国家颁布的最重要的荣誉制度。

(2)人群涵盖面要广,要覆盖到所有人群群体,适用于所有人,而不是局限于某一个领域或者区域。要满足这一要求,可以借鉴美国模式:美国政府奖励和国家授勋主要由国会奖励和总统奖励两部分组成。国会奖励包括国会奖、国会金质奖章、国会荣誉奖章和其他国会奖励,主要用于推动14~23岁的青年人在创意、成就和完美方面的成长;国会金质奖章奖

励给终身贡献或取得某项成就的公民;国会荣誉奖章是国家的最高军事奖章,用于表彰作战英勇、自我牺牲的军人。总统奖励包括总统自由奖章、总统公民奖章、全国反恐战争奖和全球反恐战争服务奖。

(3)具有终身性质,是一种如同院士、英国的爵位一样,是一种终身头衔。

(4)数量要少而精。颁发的国家功勋应少而精,不易太多。法国最高级别的勋章是荣誉勋位勋章,用于表彰在民事和军事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法国公民。荣誉勋位勋章授予的名额有限,入选条件极为苛刻。为扩大奖励对象的范围,在军事领域,保留了传统的军功奖章,用于奖励立下战功的普通士兵;在民事领域,增设了国家功勋勋章作为荣誉勋位勋章的补充。 (5)是一种崇高的荣誉。要形成国家功勋就是最高荣誉的氛围。

(6)具有等级性。国家功勋制度应考虑带有一定的层次性,预留一定的上升空间。英国的封号授予分成七级,分为贵族(peerage)与平民两大部分。而除了英国王室以外,贵族分为五等;因为中国周朝的诸侯亦分为五等,所以中文就直接对应翻译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与男爵;另外还有两种封号:准男爵(Baronet)与骑士(Knight),他们属于平民,而非贵族。

(二)国家勋章的评审公正问题

公正的评审制度是国家功勋勋章制度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评审制度通常包括评审专家、评审标准、同行评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过去由官方独家认定的少数“评审专家”在短时间内能否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常常受到公众的质疑。要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委会需要有委托第三方客观评审的方式,同时要利用现代科技,充分听取并尊重广大民众的意见。国家功勋勋章评审标准的确定是评审的公正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保证。 (三)国家勋章的奖励设置问题

奖励设置是国家功勋勋章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包括:奖励等级、奖励范围、奖励数量、奖励强度、奖励周期等几个方面。各国功勋荣誉系统一般设立奖励的不同等级,以区别获奖层次,奖励等级的设置应根据所取得成就的大小来确定,做到两者相称。从奖励层次上看,国家功勋荣誉制度在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体系中属于最高层次的奖励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功勋荣誉所给予的崇高荣誉是任何其他奖励都无法替代的;二是功勋荣誉所给予的相应物质鼓励也应高于其他政府奖。国家功勋荣誉范围要避免人为地把某些学科或行业纳入奖励范围,而把另外的一些学科或行业排除在外,要注意在各个领域中的覆盖面。奖励数量是指为达到奖励的最佳效果,求得普遍性与稀缺性矛盾的统一,而对奖励人数或项数的限制。奖励强度是指国家功勋荣誉中所包含的物质奖励的多少和精神奖励的大小。奖励周期指两次授奖时间的间隔。上述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比较研究等方式来解决。

(四)国家勋章的奖后效应问题

国家功勋勋章的奖后效应是指授奖后对获奖者和社会产生的反响,引起获奖者和社会获奖前后状态或奖后社会效益的改变。根据国际惯例,国家功勋奖一般不与各种待遇挂钩,但在我国当前大环境下,功勋勋章的获奖者除了所获奖励外,也应考虑在住房配给、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科研经费等问题上给予其合理的优惠待遇。 (五)防范“国家勋章”称号的异化

当前,院士称号的异化,为防范“国家勋章”称号的异化提供了前车之鉴。

“院士”是中国科技界的最高荣誉,是一种荣誉称号。但在中国,当选为院士对一个科学家来说不仅是一种至高的荣誉,而且除了“最高学术称号”等“终身荣誉”外,还享有“副部级”待遇,在住房、医疗、配车、津贴等方面受到很高的优待,更有数目可观的各类经费。因此当选院士意味着位高权重,意味着声誉和利益。也许正是受利益驱使,使得各界出现了争当院士的踊跃场面,一旦当选,就会平步青云。除了国家给的各种利益外,各地政府或单

位还会提供极其优厚的待遇,有些单位或地方为了招揽院士,更是常常开出高价,正因为如此,有人为了当上院士,不是在科研上下工夫,而是到处活动、请客送礼,或大肆抄袭、弄虚作假。有人批评说,院士评选越来越像“竞选”。另一方面,院士越来越像“明星”,有人一旦成了院士,便不再搞科研,或坐吃老本,不思进取,或待价而沽,到处走穴。即使能够洁身自好,也因为要忙于应付各种的“考察”、“颁奖”、“座谈”,用于科研的时间、科研成果的质量可想而知。学术腐败的问题虽然受到公众和社会较多的注意,但学术腐败未得到有效遏制。虽然这种情况只是极少数人,但产生了不良影响。有人认为,中国学术腐败之风已向院士蔓延。

市场经济中的“院士热”,有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的因素,但是,由于院士是一种“铁称号”,在“终身院士”制度下,院士们只上不下,所以社会上普遍感受到了他的价值,盲目追捧甚至炒作院士。一些企业和单位利用院士的“软性资源”,纷纷和科研单位“联姻”,取得相应的名和利,使自身在申请经费和项目上获得更多的利益,“院士成为花瓶”。事实上,“院士热”的背后,却存在着“院士浮夸风”现象。另外,受市场经济中利益因素的驱动,也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当前院士群体中极少数人道德素养滑坡,拜金主义、学术霸权、以学谋私等现象已有所抬头。因此,在构建“国家勋章”制度过程中,应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六)避免“国家勋章”称号带有“官本位”色彩

“国家勋章”称号应是一种崇高的荣誉称号,要避免带有“官本位”色彩。官本位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根深蒂固影响的一种不符合时代的落后文化产物。“官本位”使行政奖励制度具有行政化的色彩,并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功勋荣誉制度。因此,在国家勋章制度的设立之初,我们就应该规范相关申报和评议制度,避免功勋荣誉的神话,以及预防功勋荣誉背后的特权和派生的经济利益,对功勋奖励制度予以正确定位和引导。 (七)道德问题“一票否决”

1997年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分别设立了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2001年分别出台了“院士自律准则”和“自律规定”。2001年和2003年中国科学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还专门组团分别出访欧洲和美国,了解和学习国外的科学道德建设情况。中国工程院主要负责人对院士提出了“五个不希望”:一是不希望院士参加与自己学科专业无关的鉴定、评审和评奖活动,不希望出现什么都参加的“社会活动”院士;二是不希望院士为了使成果的层次更高一些,为了论文能在更高一级的杂志上发表而在别人的成果上挂名,院士除了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外,应该有更高的行为规范,更应该尊重别人的科研成果;三是不希望院士压制不同的学术观点,轻率否定别人的科研成果,院士一般都是本学科的带头人,也应该是提倡学术自由民主的带头人;四是不希望院士参加一些商业炒作和商业包装活动;五是不希望或明确反对院士参加伪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

在2007年院士增选工作中,中国工程院进一步加强了对候选人学风道德的考察,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学风道德问题“一票否决”。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候选人或候选人所在单位的不当行为,院士和院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报告和反映。所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要求院士提名候选人时,必须对所提名候选人的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和科学道德方面的情况有确切了解,要对所提供的候选人材料负责,并有责任在评审会中答复提问和对有关投诉信件作出回答和澄清。 院士制度中道德问题“一票否决”的体制为国家功勋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在“国家勋章”的评选过程中,要重视能力、业绩,同样,也要把候选人的道德品质作为评价标准之一,采取道德问题“一票否决”。 (八)国家功勋荣誉制度的多元化问题

国家功勋荣誉制度通常由“奖励主体、奖励客体”,“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两大部分组成。奖励主体是指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涉及的实施者,通常有政策、民间(包括企业、民间团

体、知名人士等)两种形式。《纲要》和《决定》中都提出要建立以政府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一般而言,国家是功勋荣誉的主体,评奖和颁奖等环节主要由政府组织实施。对民间设奖,政府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做到政府奖励和民间奖励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完善,从而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功勋荣誉制度体系,扩大获奖者的社会声望和地位,使国家奖励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国家功勋荣誉的客体是指“为国家或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人才”。以前的全国性奖励大都是奖励项目,重事不重人,重团体、轻个人,由此带来不少弊端,如“署名危机”、“侵权奖励”等。最有效的激励应该是对个人的激励,国家功勋荣誉应以奖“人”为主,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对700余名科技人员的一项调查,只有9.9%的人赞成科技奖励的对象是“成果”,而多数人认为应该奖励科技工作者。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国情,国家功勋荣誉制度应集中对杰出人才进行奖励。

另外,国家功勋奖励的内容也应该多元化。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奖品、晋升工资、休假疗养、改善住房条件、提供研究经费等,旨在满足获奖者的物质需要;而精神奖励如勋章、奖章、奖杯以及各种荣誉称号等,则重在满足获奖者的精神需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奖励方式。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受奖人的社会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提升社会效应,保证杰出人才精神和物质上都能获得尊重、满足与激励,同时也维护国家功勋荣誉的崇高声誉。 毋庸置疑,国家荣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标志着人才奖励制度将释放更大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而且也标志着中国社会正在从一个以经济为主导的国家向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协调发展的国家转型,向重视文化道德建设、提升民族凝聚力、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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