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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业务管理制度

2020-01-23 来源:易榕旅网
二手房中介业务管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 1、名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名片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配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印 刷 范 围

第3条 各门店入职两个月以内的员工,一律使用印刷空白名片.

第4条 各分门入职两个月以上的员工,可申请印刷标有姓名、职务的名片。 第5条 其他部门人员视工作需要而定。 第三章 印 刷 程 序

第6条 员工需印刷名片时,由员工自行填写《名片印刷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行政部。

第7条 行政部对申请员工的姓名、职位、电话、地址进行复核后,打版,确认样式,报行政部经理审核批准。

第四章 日 常 管 理

第8条 印有名片的员工可申请领取名片夹。

第9条 员工因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名片时,需重新填写《名片印刷申请表》,按规定的名片印刷程序操作。

第10条 员工应管理好自己的名片,保持名片的干净整洁,展示公司及个人的良好形象。

第11条 通常情况下,每次每人名片印刷量为一盒,门店空白名 片每次印刷量不超过五盒.

第12条 员工应在个人名片即将使用完毕前申请再次印刷名片,避免影响工作开展。

第13条 员工离职时,未使用完毕的个人名片,应交回行政部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14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行政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15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3、门店形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门店管理,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章 门 店 布 置

第3条 门店装修、装饰以醒目、美观、大气、耐用、安装稳固为原则 第4条 店面门头必须按公司总部要求,安装统一的“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门头灯箱

第5条 门店前台正面墙上,必须配置有公司特许使用的LOGO;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收费许可证用统一规格的装裱后,整齐悬挂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6条 收费标准、服务公约应整齐置于门店墙面。 第三章 物 品 摆 放

第7条 公司印制或配发的宣传资料应分类有序的摆放在门店宣传 架上,由门店店助负责资料更新以及客户阅扣的整理工作。

第8条 报纸、杂志应分类、整齐摆放在报架上,由门店店助负责整理及更新工作。

第9条 房源信息展示墙/架所张贴的房源信息表上应有公司的统一标识,张贴整齐规范,由门店店助负责管理并保证每星期更换一批新的房源资料。

第10条 门店橱窗上只允许张贴统一制作的竖版红框黄底的房源纸,并按照统一的模板打印,不得手写。

第11条 店内墙面招贴应及时更换,保持墙面的整洁。

第12条 店内张贴统一使用VI规定的手写稿纸,不得张贴自行制作的“大黄纸”。

第13条 门店的门以及玻璃窗上禁止张贴“大黄纸\",保持店面的整洁,禁止张贴、悬挂自行制作的宣传品。

第14条 门店内任何宣传品不得出现“现金收购”的相关字样。

第15条 墙壁房源展示板上的房源要及时更换,保证房源的有效性,房源纸打印清晰,不能有空缺。

第16条 房源册以及房源纸必须干净、整洁,并且在店内摆放整齐,不得任意丢放.

第17条 门店工作区内不能摆放员工生活用品,例如水杯、食品等。 第18条 电脑上不得张贴“电话不外借”等自行打印的纸张. 第四章 形 象 维 护

第19条 门店店助应定期检查维护灯箱,保持灯箱的完好整洁. 发现灯箱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第20条 门店内所有的门、橱窗要保持整洁。营业时间内,门店所有栅栏门必须全部打开,保持电能无阻碍。

原则上玻璃门往外开,橱窗内按要求张贴房源,卷帘门应缩到门框里,不能露于门框上.

第21条 门店内所有员工均有义务维护、清洁看板,以保证看板表面无灰尘、及污渍.

第22条 门店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烟灰盅统一放在门店某处抽屉内,如客户吸烟要主动递烟灰盅,客户离开后马上清理烟灰盅放回原位。员工不得在店内吸烟。

第23条 办公桌、椅应保持无灰尘、无污迹。员工离开座位后,应立即将椅子复位。

第24条 办公桌上不可摆放与办公无关的东西,办公用品摆放应整齐有序,电话机放于着手方便且不影响整体美观的位置上.

第25条 员工离开办公室,务必关闭电脑,让电脑处于休眠状态。

第26条 报刊应有专人负责收、夹、放。报刊应按照一定顺序整齐的摆放于报刊架上,并保证报刊的整洁。

第27条 更衣室必须每天打扫。衣橱内的衣服及物品应摆放整齐。 第28条 文件柜统一编码,整齐摆放。所有放置的物品应保持整洁。 第29条 门店所有员工均应切实遵守办公环境卫生制度,保持门店的干净整洁,禁止乱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

第30条 门店所有员工均应切实遵守仪容仪表规范、服务礼仪规 范,维护良好的个人形象和企业形象。

第31条 下雨天须装伞的水桶放于门口,员工进门时须将鞋底擦干净后才能进放店内,并将雨具放进桶内。

第32条 员工午饭后要自觉清理桌面,将吃完的饭盒包好放于门外的垃圾筒,办公室内不得留有食物残渣。

第五章 附 则

第3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行政部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34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4、盘源管理制度(公盘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房源管理,提升经纪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房 源 开 发

第3条 公司营销部门每月根据市场研究情况制定房源开发考核指标,并下达至各门店。

第4条 市场部经理根据公司营销部门下达的房源开发考核指标,制定各级业务人中的房源开发考核指标。

第5条 业务员应努力完成房源开发考核指标。房源开发指标作为业务员日常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6条 店面接待新房源应计入业务员个人指标。

第7条 业务员开发到新房源后,应如实填写《房源信息登记表》,及时上交门店店助。

第8条 门店店助应认真审核《房源信息登记表》。对于有效房源,应及时录入公司房源信息库。

第9条 开发房源的判定,以有效《房源信息登记表》

第10条 《房源信息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必须正确填写,资料齐全完整。 第11条《房源信息登记表》中以下内容填写错误或不完整,导致房源信息严重失实的,属于无效房源:

(1)物业所处小区名称: (2)房号: (3)联系电话; (4)户型结构; (5)户型面积。

经判断属于无效房源后,其他业务员再次输入正确资料,该房源信息属于该业务员。

第12条《房源信息登记表》部分内容填写错误或不完整,但不足以导致房源信息严重失实的,接盘人应在发现18小时内及时予以补充.

接盘人未及时补充完整的,由其他业务员予以补充完整的,房源信息抽成由双方各得50%.

第13条 业主放盘时,接盘人应尽量说服业主将房源钥匙放置于我公司,并及时记入《房源信息登记表》。收取钥匙但没有正确输入《房源信息登记表》的,则该楼盘日后成交之日业绩充公,提成作为基金用途。

第14条 业主放盘时,接盘人应尽量说服业主签署书面委托书, 并及时记入《房源信息登记表》。 第15条 接盘人不得故意隐瞒房源信息。 第三章 房 源 维 护

第16条 接盘人所收取的房源钥匙、各类委托书,均应即时上交店助保管。 第17条 业务员不得私自配房源钥匙。一经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18条 本公司不同门店之间配匙必须得到总经理.

第19条 店助每日必须打印门店所在区域及日常接待业务所能涉及到的区域房源信息。对于重点房源,须单页打印,并将其张贴在门店明显位置。其余区域房源可以明细形式打印,并按分类归总至房源册中.

第20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维护房源信息.

第21条 盘源人每五日必须进行一次房源信息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店长处理,以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盘源人未及时维护房源信息,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撤销其房源开发业绩,由门店店长指定其他业务员维护房源信息,房源开发业绩归属该业务员。

第22条 业务员在带看房源后,如发现属于本门店的房源信息有误,应及时通知盘源人跟进确认并对房源信息进行更新;如发现属于本公司其他门店的房信息有误,应及时通知店长,由店长通知房源信息所属门店跟进确认.

盘源人在3日内不跟进确认的,撤销其房源开发业绩,由门店店 长指定其他业务员维护房源信息,房源开发业绩归属该业务员。

第23条 业务员在带看房源后,应在看房书上记录下该客户对楼盘的反馈情况,并录入房源信息库。

第24条 店长每日必须把当日售出及撤单的房源信息从房源册中撤出,并对房源信息库进行维护。

第25条 由本公司售出的楼盘,自产权办理过户日起计3日内,店长必须更改新业主名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成效价格、按揭情况、正确面积。

第26条 由本公司成交的租盘,自租赁手续办理完整之日起计3日内,店长必须更新房源信息资料,将该房源信息转暂停处理,盘源人不变。

第四章 房 源 管 理

第27条 盘源人故意隐瞒房源关键信息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28条 对于公司所属房源信息,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保密.如有泄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29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30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5、盘源管理制度(区域公盘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业务操作管理,结合公司现状和市场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体员工。 第二章 盘 源 管 辖

第,条 公司以营业区域为单位对楼盘实行地域管辖,即各营业区域对其地域范围内的楼盘进行管理,相互间盘源不共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楼盘,由公司确定其归属:

1)对归属于哪一营业区域难以确定的(如横跨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营业区域的楼盘);

(,)在地域上应归属某一营业区域,公司认为由另一营业区域管辖更为适宜的;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楼盘.

第,条 归属两个或两个骑虎难下营业区域管辖的楼盘,由享有管辖权的营业区域平等地进行管理、共享.

第,条 营业区域内,各门店对楼盘的管辖范围由区域经理决定。各营业区域内最新的楼盘管理规定应及时报公司备案。

第,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营业区域的地域范围进行调整的,楼盘的归属随之发生变更。

第,条 某一盘源在楼盘归属变更前已被开盘的,该盘源仍归属开盘的营业区域门店.

第三章 盘 源 开 发

第,条 公司业务部每月根据市场研究情况制定盘源开发考核指标,并下达至各区域。

第,条 区域经理跟进公司业务部根据业务部下达的盘源开发考核指标,制定各门店的盘源开发考核指标.

第10条 门店经理根据区域经理下达的盘源开发考核指标,制定各级业务人员的盘源开发考核指标。

第11条 业务员应努力完成盘源开发考核指标。盘源开发指标作为业务员日常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12条 店面接待新盘源应计入业务员个人指标。

第13条 对盘源享有管辖权之门店的业务员将可租/售盘源的必备信息首次录入公司信息系统的,视为开盘,该业务员为开盘人。

第14条 开盘人录入的盘源必备信息为: (1)物业名称(盘名、楼栋、房号); (2)放盘人; (3)放盘人联系电话; (4)价格。

以上项目在录入时缺一不可,且应当准确无误。如有任一项目缺漏或错误,均不视为开盘。补正资料者视为开盘人。

第1,条 录入信息时必须录入业主或有效委托人本人电话,不得录入自己或门店店长等在职员工的电话。

第1,条 在职员工若与业主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为受托人。

第1,条 楼盘字典录入相关权限由区域经理负责。区域经理应完善所管辖区域所有楼盘字典,确保员工有盘能录入。如新增片区员工须写书面申请经区域经理审批,同意后报业务部处理。

第1,条 已办理一手房产证的楼盘以房产证登记名称为准,未办理一手房产证的楼盘以最先新增推广名为准。其他无效楼盘名称一律录入为无法保存状态。

第1,条 发现楼盘字典有误或缺少的应及时申请更改或增加,不得录入错误信息。或在备注内注明,否则视为无效盘;产权证上即无祥细楼盘名称又无祥细地址的则由当地区域经理制定名称建立字典,以最早录入的格式为准,确定是否为有效盘源.

第20条 员工登记盘源信息时,若有额外费用现象,须事先祥细注明情况并由门店店长报区域经理批准,成交后须在成交报告上详细注明,否则成交后自行承担支付.

第21条 事实上可售/可租,而因期房或政策原因暂停的盘,在暂停原因消除后重新开盘的,原报盘人仍视为开盘人。

第22条 若原开盘人在开盘时录入的放盘人非业主本人,后由其他录入人录入真正的业主及其联系方式的,一旦成交,开盘人判定方法如下:

(,)后录入人在封盘前,天内录入真正业主及其联系方式的,取代原录入人作为开盘人。

(,)原开盘人录入的放盘人非业主本人,未录入真正业主而后顺利成交的,仍由原录入人作为开盘人。

第23条 在盘源共享范围内将公司信息系统中已存在的盘源进行状态转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开盘.进行操作的业务员视为开盘人。

(,)重开暂停一个月的盘;

(,)在原已开盘的盘源上增加新的交易类型(增加租或增加售); (,)转介盘源,转入方增加新的交易类型(增加租或增加售)的,所增交易类型成交后盘佣由转入方享有,转出方不享有.

第24条 任何员工如在资料盘内查出有效盘源均可以个人身份登记入电脑。如果是已租盘,业务员在写跟进时,必须离房租约到期一个月内才可以转为有效租盘,否则视为无效。

第25条 开发盘源判定,以有效开盘信息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26条 离职员工的盘源转为部门公盘,该楼盘日后成交之取匙业绩充公,提成作为基金用途。

第27条 员工调动时,其未成交盘源随员工一起调动。

第28条 业主放盘时,接盘人应尽量说服业主将盘源钥匙放置于我公司,并及时录入公司信息系统。

第29条 取匙以取得钥匙、编号并录入系统为准。收取钥匙但没有及时(取匙24小时内)输入公司信息系统的,则该楼盘日后成交之取匙业绩充公,提成作为基金用途。

第30条 业务员如已预约业主取钥匙,应在公司信息系统中说明业主同意交付钥匙的大致时间。自说明时起24小时内,该业务员有优先取匙的权利.逾期未取得钥匙则丧失优先权,任何业务员均有权取匙,并获得取匙业绩。

第31条 业主放盘时,接盘人应尽量说服业主签署书面委托书,并及时记入公司信息系统.

第32条 接盘人不得故意隐瞒盘源信息。盘源人故意隐瞒房源关键信息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

依法追偿。

第33条 对于公司所属房源信息,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保密。如有泄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依法追偿。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34条 接盘人所收取的房源钥匙、各类委托书,均应即时上交门店店助保管。

第四章 盘 源 维 护

第35条 为了更好的保护盘源信息,原则上每条盘源信息每天最多只能打两条“跟进”。

第36条 超过两条跟进但有客户需求能与该房源匹配须联系业主的需上报门店经理,由门店经理确定是否查看业主信息或尽量让开盘人或与业主沟通较好的员工联系业主。开盘人在接到请求帮助时,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第37条 员工应尽量选择合适的沟通方式跟进,避免业主投诉,如发短信等. 第38条 在跟进房源时,发现是被同行成交的,可以在有效状态最多保留15天。开盘人必须跟进两次以上,确定后才可转为已售。

第39条 租盘被同行成交的开盘人必须在3日内重复两次以上确认后及时转为已租状态。

第40条 本公司成交的盘源应及时接到通知24小时内更改状态,成交方必须在成交后12小时内通知盘方更改状态.

第41条 每位员工每周必须对本人盘源中的废盘清理一次,将原状态为“可租”、“可售”、“租售”而实际又非为此状态的及时置为无

效或其他状态.

该项工作必须在每周日下午下班前完成,由门店经理进行检查. 第42条 有效盘源(可租、可售、租售),开盘人必须15日内自己跟进一次,未自己跟进的,系统将自动将其转为公司公盘,该盘成交后,不须拆分盘佣。

何一个员工跟进公司公盘有效后,可自己设置成为本第43条 任 人的房源信息。

第44条 除有效盘以外的其他状态房源信息均视为无效。对于无效盘源,任何员工第一时间跟进确认有效,并在信息系统上注明后均可以转为自己的盘源。

第45条 为了更好的保护业主信息,不打业主电话、不得随意点击业主信息栏,凡点击业主信息必须在电脑里注明跟进内容。经调查后为泄盘现象的另行从重处罚,情节严重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46条 不得在跟进内容里涉及与业务无关的言语,每条跟进必须至少有以下内容之一:产权状况、业主动态、价格信息,否则视为无效跟进,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47条 门店经理有权将本门店公盘以公开的方式奖励给业绩优秀的员工。 第48条 需要特殊保护的房源信息,可以向区域经理申请锁盘,锁盘2天后系统会自动将该盘解锁。

第五章 封 盘 管 理

第49条 客户交纳规定标准的诚意金即可申请“封盘\"。诚意金金额标准: (1)买卖单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 (2)租单不少于人民币2000元.

第50条 业务员不可帮客户垫付部分或全部诚意金.

第51条 两个及以上客户都具备封盘条件的,按以下顺序取得封盘资格(顺序在后的条件优先于顺序在前的条件):

(1)价格不到位;(如果具备封盘条件的业务员之客户价格均不到位,由其经理设置一定的交易条件,最先达到交易条件者有优先权)

(2)价格到位;

(3)价格到位+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4)价格到位+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佣金收齐;

第52条 门店之间,若业主已准备和其中一门店签约,准备签约的门店可封盘,另一门不可介入。

若准备签约的门店封盘后24小时内签约不成功,而另一门店要介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5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实,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54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本执行. 6、盘源钥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盘源钥匙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委托物业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声誉,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取 得 钥 匙

第3条 业务员在房源开发过程中,应积极努力争取取得盘源钥匙。公司对取得盘源钥匙的业务员予以适当奖励.

第,条 盘源钥匙由业务员自行负责收取,门店店助统一保管。业主委托放盘交来的钥匙必须统一放在钥匙箱里,由门店店长和门店店助负责保管开启钥匙箱的钥匙.

第,条 业务员在收取委托人钥匙时,必须出具公司盖章的专用收据并签名。钥匙收据在门店店助处领取.

第,条 钥匙收据客户联必须交给委托方(业主),存根联和钥匙在收取后必须交由门店店助保管。如业主不需要收据,业务员仍需填写收据,二联收据不需要撕下,由门店店助保管备案.

第,条 委托盘源房内有家私、电器等设施时,在收取钥匙时必须同时签署《屋内设施清单》,并由委托方和收取人共同签名确认。收取人在收取钥匙时必须详细清点家私,如果是独家委托一定要确认真实性防止丢失物品造成严重后果。

第8条 门店店助收到业务员上交的盘源钥匙后,必须将钥匙用钥匙圈穿好,并贴上标签,进行编号存档,注册登记,由上交人和收受人同时签名确认.

第,条 盘源钥匙收取人应及时将收取的盘源钥匙信息录入公司房源信息库,并注明编号.收取钥匙但没有及时输入公司房源信息库的,则该楼盘日后成交之取匙业绩充公,提成作为基金用途。

第三章 日 常 管 理

第10条 各门店必须建立钥匙使用登记表。钥匙使用登记表必须单独订立成册,借取、归还严格按登记表进行登记。

第11条 盘源钥匙挂放,应按照就近存放的原则,方便索取看房。 第12条 业务员需要带客看房时,可到店助处领取相关物业钥匙。

第13条 业务员领取钥匙外出看楼,必须填写钥匙使用登记表,经门店店助确认后方可领取。

在看楼完毕返回门店后,须及时将钥匙交给门店店助放回钥匙箱中,并注明返还时间,由店助签名确认.

第14条 借出的钥匙原则上要当天归还,如有特殊情况需逾期归还,必须经门店店助批准。

第15条 门店店助下班和休息前必须将钥匙交由业务班长保管,于次日正式上班前收回。

第16条 由于登记交接不清,发生扯皮或丢失钥匙事件,将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17条 门店店助和值班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本门店钥匙借取登记及归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18条 未经业主同意,业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在业主屋内逗留、休息. 第四章 借 用 钥 匙

第19条 不同门店之间互相借钥匙,须凭本门店店长签字的借条借取,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确认。

第20条 其他中介行(非本公司)前来借钥匙,门店业务员必须亲自打电话与业主联系,确定业主是否愿意出借钥匙。若业主同意,门店业务员必须让该借匙者签署借匙收据,并负责跟进直至归还钥匙为止。

第21条 外借的钥匙必须当天归还,不得逾期。接待人员应尽量保护公司资源泄露,防止对方偷配钥匙。

第五章 归 还 钥 匙

第22条 业主要求收回钥匙时,业务人员必须将钥匙移交给业主本人或经业主授权的人,并须收回钥匙收条。如未能收回钥匙收条,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23条 公司禁止业务员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偷配钥匙,凡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均由当事人和所在门店店长承担,同时公司将视情况给门店店长作出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24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25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7、客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业务管理,提升经纪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客 源 录 入

第,条 公司以营业区域为单位对客源进行管理,即各营业区域之间不共享客源。

第,条 各营业区域内,实行有条件共享客源制度。符合条件的客源属于公客,客户信息资料转为区域共享。

第,条 收到客户信息后,业务员应立即在公司的客源本与信息系统上进行详细登记,不得将客户资料记录他处.

第,条 客源本为业务员的流动信息本,所记载内容应与信息系统上客户资料一致辞.任何人不得将客源本下班后带离门店.

第,条 业务员在收到客户信息后24小时内不及时录入公司信息系统,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8条 将客户信息录入公司信息系统时,须把客户提供的所有联系电话都录入,不得遗漏.

客源信息录入后,该客户即成为录入人的个人持有客,客户资料只有录入人和门店店长可以查看.

第,条 业务员在录入客源前首先进行撞客检查,如与他人持有客相撞,应当及时告知持有人并由客户持有人继续跟进客户.若联系不到持有人(如休假、电话不通等),先告知持有人的门店店长或同事,然后确定如何处理;若当时电脑系统有故障,应即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10条 门店内执行抢客制度,上门客户留下电话后归接待人员所有。如接待人员未能留下客户电话而客户已离开门店,则此客户不属于接待人中所有.

第11条 电话客户归接听电话人员所有。

2条 关系客、网络客等其他客户按实际情况决定,如有争议,第1

门店内部由门店店长处理;不同门店之间由区域经理处理。

第13条 若客户上门找某业务员,其接待人员应主动互相帮助联系指引,切不能将客户据为己有,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客 源 维 护

第14条 业务员对其个人持有客应当及时跟进,如连续7天在信

息系统中没有跟进记录的,系统将自动把该客户性质由个人持有客转为公客。门店店长有权将此客转交他人跟进,受益权相应转移。

第15条 业务员举报其他业务员有客户不登记现象,经门店店长核查属实的,如果该单已成交则奖励举报方客方佣金的40%,成交方保留20%作为跟单佣金,40%充公作为门店基金;如果该单未成交,该客户归举报人所有.

第16条 业务员在公司公客群中跟进客户,并且客户同意看房的,可将此情况告本门店的店长,门店店长同意后可将此客户转为该业务的个人持有客.

第17条 夫妻视为同一个客户,其他亲戚朋友关系都不视为同一客户。 第18条 员工调动,其未成交客源随人一起调动。 第19条 离职员工的客源由门店店长安排给在职员工跟进.

第20条 同一盘源如遇有几个客户交保证金的情况,先下保证金且可以保证收到全佣(不吃差价)的一方优先。若协商不妥,应以公司利益为重,立即向上汇报,加强合作,力促成交。

第21条 门店店长有权将本门店公客以公开的方式奖励给业绩优秀的员工. 第四章 撞 客 处 理

第22条 不同门店之间若出现同客,立即向上汇报,加强合作,力促成交。 第23条 门店内部出现客户撞单现象,以电脑系统录入为准,但如第一录入业务员如7天未做事实跟进,该客户则以先约看并成单的

业务员为准。

第24条 遇有不同人员上门,实为同一客户,以先约看并成单者为准。 第25条 客户需求紧急,当天看房当天成交,而客户的持有人经通知无法及时赶到接待现场的,接待人可先行安排客户看房、洽谈、签合同或向其收诚意金等。成交后,接待人与客户持有人五五分成。如不能当天成交,接待人应将客户交由客户持有人跟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2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26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8、业务操作制度(私盘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业务操作管理,结合公司现状和市场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房 源 管 理

第3条 本公司实行房源私盘制。

第,条 业主放盘时,接盘人应尽量说服业主将盘源钥匙放置于我公司,并及时录入公司信息系统。

第,条 业主放盘时,接盘人应尽量说服业主签署书面委托书,并及时录入公司信息系统.

第,条 接盘人所收取的房源钥匙、各类委托书,均应即时上交门店店助保管。

第,条 业务员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房源信息,应及时录入公司信息资源库。 业务员在收到房源信息后24小时内不及时录入公司信息系统,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8条 录入盘源信息必须具备以下几项:

1)物业名称(盘名、楼栋、房号); ( (2)业主;

3)业主联系电话; ( (4)价格。

房源信息录入后,该房源即成为录入人的个人持有房源.业主联系电话只有录入人和经理可以查看。该物业其他信息由全体业务员共享。

第9条 个人持有的房源,盘源人必须定期跟踪维护,每周至少跟进一次.跟进信息应及时录入公司信息系统.

超过,日未跟进个人所持有房源的,或跟进信息没有录入信息系统的,该房源自动转为“公盘”,盘源人丧失房源信息提成。

第10条 门店店长不得擅自泄露个人所持有房源的业主联系电话。 擅自泄露业主联系电话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业务员造成损失的,该门店店长应负责赔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去追偿。

第11条 员工调动,其未成交客源随人一起调动。

员工离职,其个人持有房源由门店店长安排给在职员工跟进。 第三章 客 源 管 理

第12条 收到客户信息后,业务员应立即在公司的客源本与信息系统上进行详细登记,不得将客户资料记录他处。

第13条 客源本为业务员的流动信息本,所记载内容应与信息系统上客户资料一致辞。任何人不得将客源本下班后带离门店。

第14条 业务员在收到客户信息后24小时内不及时录入公司信息系统,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15条 将客户信息录入公司信息系统时,须把客户提供的所有联系电话都录入,不得遗漏。

客源信息录入后,该客户即成为录入人的个人持有客,客户资料只有录入人和门店店长可以查看。

第16条 业务员在录入客源前首先进行撞客检查,如与他人持有客相撞,应当及时告知该持有人继续跟进客户。若联系不到持有人(如休假、电话不通等),先告知持有人的门店店长或同事,然后确定如何处理;若当时电脑系统有故障,应即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17条 门店内执行抢客制度,上门客户留下电话后归接待人员所有。如接待人员未能留下客户电话而客户已离开门店,则此客户不属于接待人员所有.

第18条 电话客户归接听电话人员所有.

第19条 关系客、网络客等其他客户按实际情况决定,如有争议,门店内部由门店店长处理;不同门店之间由区域经理处理.

第20条 若客户上门找某业务员,其接待人员应主动互相帮助联 系指引,切不能将客户据为己有,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第21条 业务员对其个人持有客应当及时跟进,如连续7天在信息系统中没进记录的,系统将自动把该客户性质由个人持有客转为公客。门店店长有权将此客转交他人跟进,受益权相应转移。

第22条 业务员举报其他业务员有客户不登记现象,经门店店长核查属实的,如果该单已成交则奖励举报方客方佣金的40%,成交方保留20%作为跟单佣金,40%充公作为门店基金;如果该单未成交,该客户归举报人所有。

第23条 业务员在公司公客群中跟进客户,并且客户同意看房的,可将此情况告知本门店的店长,门店店长同意后可将此客户转为该业务员的个人持有客。

第24条 夫妻视为同一个客户,其他亲戚朋友关系都不视为同一客户。 第25条 员工调动,其未成交客源随人一起调动。

第26条 离职员工的客源由门店店长安排给在职员工跟进。

第27条 门店店长有权将本门店公客以公开的方式奖励给业绩优秀的员工。 第四章 广 告 管 理

第28条 业务员只能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广告。擅自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广告的,其广告费用由业务员个人自行承担.

第29条 业务员每周可刊登两条报纸广告,广告费用由公司承担。一周超出两条的,其广告费用由业务员个人自承担。

第30条 业务员每周必须刊登10条网络广告。 第31条 业务员刊登广告,可留个人联系电话。

第32条 业务员刊登广告的房源,以个人持有房源为主。经房源持有人同意的,也可刊登其他业务员所持有的房源。

第四章 带 客 看 房

第33条 有客户需要看房,如属其他业务员的房源信息,客户方业务员须主动联系房源方业务员,由房源方业务员联系业主,并协同带看。

第34条 客户方业务员不得私自联系业主。私自联系业主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其他业务员造成损失的,该业务员应负责赔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35条 客户方业务员不得窃取公司其他业务员所拥有的房源信息(主要是业主信息)。窃取他人房源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其他业务员造成损失的,该业务员应负责赔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36条 房源方业务员不得私自联系客户。私自联系客户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其他业务员造成损失的,该业务员应负责赔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37条 房源方业务员不得私自捂盘,应积极与门店内其他业务员沟通房源信息,争取早日出售。因私自捂盘导致房源被其他中介先行出售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38条 房源方业务员应优先选择与本门店其他业务员合作。 第六章 佣 金 分 配

第39条 房源方业务员成交个人持有房源,业绩和佣金全部归该业务员。 第40条 非独家委托房源,房源方业务员与其他业务员、其他门店合作成交个人持有房源,可分配全部佣金的50%.

第41条 独家委托房源,房源方业务员与其他业务员、其他门店合作成交个人持有房源,可分配全部佣金的60%。

第七章 附 则

第4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43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9、业务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业务合作,提升经纪业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合 作 原 则

第3条 公司鼓励公司内部不同门店之间加强业务合作,共同提升业绩。 第4条 对于公司独家委托房源,公司不鼓励与其他中介行的合作。如因市场需要与其他中介行合作,需提交业务部批准.

第5条 非本公司独家委托房源,是否与其他中介行合作,由门店店长自行决定。

第6条 在同等条件下,应第一选择公司内部其他门店作为合作方。

第三章 合作操作标准

第7条 合作发起人需带客户予合作接收人,填写《客户转介/合作表》,并由合作双方的业务员、门店店长签字确认.

第8条 本公司内部业务合作要求均不可拒绝。合作接收人在进行合作前首先进行撞客检查,如与个人持有客相撞,应当告知该客源持有人及合作发起人,由其与合作发起人进行合作。

第9条 合作开始后,签订合约前的所有看房、洽谈等客户跟进事宜,合作发起人都需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场,一次不到就算转介;但合作接收人应当至少在进行跟进的前一天通知合作发起人,因故联系不上合作发起人本人的,应当通知其门店店长。

第10条 合作不可传递,即合作发起人将客户带予合作接收人后,合作接收人不得将该客户进行转介或另寻合作方。

第四章 合作拆佣标准

第11条 所有经合作成交之单位,先拆盘佣,后拆转介客佣(若客户由外转介而来),剩余佣金合作双方五五分成。

盘源方 客源方 合作发起方 成交方 15% 85%×20%,17% (85%—17%)×50%,34% 85%-17%)×50%,34%

第12条 提供盘源的门店,不设取匙、委托、独家委托分成;若成交方取匙、签委托或独家委托,则从成交所获佣金中拆取。

第13条 对于合作成交的手续单,有盘佣的先拆盘佣,然后合作双方五五分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14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15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10、转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业务合作,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客 户 转 介

第3条 业务员接到客户所需求的物业不在本区域业务范围时,需将此客户转介到其所属区域下属门店。

第4条 转介前,需认真填写《客户转介登记表》,并经门店店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转介;转介表一式两份,由转介门店及接受门店各保留一份.

第5条 接受转介门店经理在接收客源前先进行撞客检查,如与个人持有客相撞,应当不予接收并向转出方说明原因;如撞公客或未撞客,均不得拒绝接收.

第6条 接受转介门店店长签收后,由店长指定接受人。接受人必须及时与转介人联系,了解客户的详细情况,并认真做好客户登记。

第7条 接受人应及时跟进客户,并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第8条 同一个客户,同区域只能转介一个门店。 第9条 转介客户一经成交,接受人应立即告之转介人。

第10条 若所转介客户的朋友也买房,可一起转介,但转出人应写清其朋友的姓名、联系电话.转介客户如果在买房后一个月内再次买房,均视为有效转介,转出人享有转介佣金.

第三章 房 源 转 介

第11条 业务员接到业主放盘的盘源不在本区域业务范畴时,需将此盘源转介到其所属区域下属门店.

第12条 转介人需认真填写《房源转介信息表》,经门店店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转介,并注上转介字样。

第13条 转介的盘源应具备以下事项: (1)物业名称(盘名、楼栋、房号); (2)放盘人;

(3)放盘人联系电话; (4)价格。

如有任一事项错漏,转介无效。

第14条 接受转介门店店长签收后,由门店店长指定本门店业务员将房源登于信息系统上,并在备注中注明该房源原接盘人。

第15条 区域之间的盘源转介,除业主本人发生变更外,一旦成交,盘佣均由转出区域享有,无论盘源在转介后是否曾被暂停或发生其他情况的变化。

第四章 转 介 佣 金

第16条 转介盘源拆拥比例为公司净佣金收入的15%。

第17条 转介客源拆拥比例为扣除盘佣后公司净佣金收入的20%。 盘源方 客源方 成交方

15% 85%×20%,17% 85%—85%×20%,68%

第18条 转出盘源的门店,,一律不设取匙、委托、独家委托分成;盘源转出门门店以外的取匙、委托、独家委托操作者,可按相应比例从扣除盘佣后的佣金中拆取佣金。

第19条 转介客户成功交易后分配为转介者占总佣金的20%。

第20条 如转介者已离职,佣金及业绩拆分到转出门店,由门店店长决定分配对象及分配方式。

第21 如转介成交后,成交者不按规定拆分佣金给转介者,一经发现及证实,将对成交者进行处罚,其成交总佣金的50%给转介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14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15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11、佣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公司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权 限

第3条 公司所有成交之经纪业务,均须按照公司制定的佣金标准收取. 第4条 业务员无权自行决定给客户减免佣金。擅自决定给客户减免佣金的,视同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从业务员之业绩提成中予以扣除。

第5条 因故需要减免佣金的,业务员应逐级向上申请。

第6条 门店店长享有减免标准佣金的20%的权限。超出权限的,应向区域经理申请。

第7条 区域经理享有减免标准佣金的40%的权限。超出权限的,应向业务部经理申请.

第8条 业务部经理享有减免标准佣金50%的权限.超出权限的, 应向总经理申请。 第三章 纪 律

第9条 业务员不得私自收取佣金,接触钱款。 第10条 佣金一律由门店店长收取,并开具收据。 第11条 收取佣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制度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1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13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12、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增强业务操作透明度,保障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定 义

第3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费”,是指由与交易双方无雇关系的第三人为交易提供重要线索而促成公司居间交易的,公司可酌情从收取到的佣金中给予信息提供者相应的信息费。

第4条 信息费的最高支付标准为公司所收取佣金的30%.

第5条 如果信息提供者与交易双方任何一方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向公司索要交易成功后的信息费,则将被认定为商业索贿。公司拒绝所有类似要求.

第6条 以合作方式的长期信息者,合作合约必须经过总经理审批。具体发生每笔业务时,仍须通过信息费审批程。

第三章 申 请

第7条 业务员在取得在关交易信息时(包括房源信息、客源信息)需要支付信息费的,应先书面报请门店店长批准。未经事先批准的信息费,公司一律不予支付,所产生的信息费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8条 信息费在完成交易手续并收取全部佣金之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9条 信息费支付应严格按照信息费支付流程办理。 第四章 控 制

第10条 业务员不得为了私利与他人合作骗取公司信息费。骗取公司信息费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11条 业务员和门店店长按收取的总佣金扣减信息费后的金额提成。属于合作单的,应先扣除信息费再进行佣金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14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15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13、法律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法律文书管理,控制经营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公司业务操作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

(1)看楼书; (2)各类委托书; (3)各类合同协议。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力志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体员工。 第二章 印 刷

第4条 公司所有法律文书由行政部和业务部共同制定。

第5条 制定好的法律文书由业务部报送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安排印制。

第6条 所有法律文书均须按顺序编号、不准跳号、空号。

第7条 法律文书印好后一次性移交给业务部保管。交接时,行政部应做好编号登记工作,以便下次印刷时延续使用编号。

第8条 业务部必须保证法律文书数量足够使用。 第三章 领 取

第9条 各门店应根据业务需要,每周向业务部申请领取一定数量的法律文书。

第10条 各门店的法律文书由门店店助负责保管.需要领取时,由门店店助填写《法律文书信用申请表》,报经门店店长审批同意后,向业务部领取.

第11条 门店店助必须保证法律文书数量足够使用,不得出现因法律文书不足导致业务受阻情形.

第12条 业务员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门店店助申请领取看楼书和各类委托协议,每次每类限领十份.领取时需在领用表上签字。

第13条 业务员申请领取各类合同协议时,须报请门店店长同意。领取时需在领用表上签字。

第四章 使 用

第14条 业务员应妥善保管好所领用的各类法律文书。

第15条 业务员遗失所领取的法律文书时,应及时报告门店店助,并按下列标准赔偿作费用:

(1)看楼书遗失一份,赔偿50元. (2)委托书遗失一份,赔偿100元。 (3)合同协议遗失一份,赔偿300元。

第16条 因遗失法律文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17条 门店店助、业务部相关人员遗失法律文书的,与业务员遗失法律文书同等处理.

第18条 各类法律文书填写范本由业务部和行政部共同制定,并下发至各门店。门店店助应对业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文书填写的培训.

第19条 业务员在使用法律文书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范进行填写,不得擅改条款,如确需更改的需提前报请经理批准。

第20条 签定合同时,如需签定补充协议,需报经门店店长审批统一后方能签署。未经批准私自签订补充协议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21条 因填写错误需要作废的法律文书,业务员不得私自处理,应完整上交门店店助统一处理。

第22条 各类委托书、看楼书须于签署当日即时上交至门店店助处,门店让助下班后签署的最迟于次日11:00前上交公司联(因轮休原因自动顺延)。上述业务文本由门店店助进行统一管理并定期整理。

第23条 各类合同协议应于签订合同当日(下班时间签署的为次

日)由门店店长或店助送至业务部审核.审核通过的,分送财务部和客服部作为办文及核算之用。

第24条 财务部以合同协议和有效成交报告与客户结算费用和款项。其他情况说明不具有结算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14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15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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