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中学习生涯中便接触了现代法学先驱--孟德斯鸠。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谓开美国民主法制的先河,而后者也正是因吸收了孟德斯鸠的法学思想而建立了以权力制约与平衡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制度。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然它有时代的局限性,以及社会意识形态上存在着差别(主要服务于资产阶级的上层建筑)但是就在当时的时代而言,这本书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同誉为百科全书。不仅仅是美国,它也是整个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在法的定义上说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这阐述了法的普遍性,法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就连自然也有它的法则。
有了法的定义后必然会产生法的精神。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法的精神讲述了法的普遍联系性,法不是冷冰冰的一段段文字而是与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之间都联系着的并且时时刻刻都产生互动。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但是即便法的精神应该如此,法还是会被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政治、经济、文化等。从历史发展的情况来看人类始终没有把法立于上诉影响之外,而且孟德斯鸠他本人也没有做到纯粹和自然的人文法。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孟德斯鸠用他的学识构架出了一个人们可以展望的理想王国的基本框架,从这一角度讲与其说孟德斯鸠是法学家还不如说他是哲学家来的亲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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