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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 幼儿园的
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 文仅供参考 !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 受教育者和
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务 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 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 建民营和民
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 班(以下简称 \"幼儿园
\") 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 增加和改
变。
第四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
包括: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 \"保教费\") 、住宿费、代收费、服务 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
取的费用 ( 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 住宿的幼
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 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 习、生活的
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 的前提
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办( 公建民营 )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 业性收
费管理 ;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 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 公建民营幼
儿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 省级价格、 教育、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 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公 办( 公建民营 ) 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 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 公办( 公建民营 )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 社会发
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可根据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 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
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 列材料:
( 一 )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
( 二 ) 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 度,以
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
( 三 )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
响;
( 五 )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公办(公建民营 )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 本的一
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 会保障支
出 ; 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冷暖费 ; 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 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 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 园按照《民
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 合理确定, 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 ( 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 补、派
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
) 的普惠性民办
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 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 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可在全省统一制定的收 费项目范围
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当地省 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 应填写《河
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下列材料:
(见附表 )并提交
( 一 ) 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 登记
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 补贴及
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 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 办园费用支出 ;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 资产购
建情况等 ;
( 四 ) 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 幼儿园收费
标准报备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在 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同类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
主管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或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引导 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基础上, 保教费可在
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 30%。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 用,应遵循
非营利和 \" 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 少补\" 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帐, 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一)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1、延时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
9 小
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 ( 仅限全日制幼儿园 ) 对在园 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最低日 工资核定。
2、校车费。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 费。 (二)幼儿园代收费。
1、餐费(含营养餐点 ) 。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 食有关
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 日前 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2、体检费。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
检的费用
3、外出活动费。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 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 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 别对待。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 课后培训
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 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 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 《公益事业
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 期预收。 第二十条 幼儿因故退 (转) 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 间,按
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 个月的,不退费 ; 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 幼儿入园保
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 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 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 向社会公示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等内
容。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管理权限到当 地县以上价
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 ( 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 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 要如实提
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 育活动和改
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 理和监督检
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 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 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市、管县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幼 儿园收费具
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厅、财政
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xx 年月 20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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