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英语词汇特点看法律文献汉译英
张新民 (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外语系,上海201800)
高 泠 (上海海事大学外语学院,上海200135)
[摘要]作者从古体词,词语复合结构,名词化结构,法律专业术语,正式用语,准确措词等不同视角对法律文献的翻译进
行了初探。了解及掌握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及翻译技巧,对我们从事法律文献的汉译英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英语;文体;术语;古体词[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29358(2005)0220029202
王佐良谈到文体时说,似乎可以按照不同的文
体,定不同的译法。所谓体是指格式、方式、措词等等,需力求符合该体在该语中的惯例,决不能“以我为主”,把商品广告译成火气甚重的政治宣传品等等。(王佐良1997:4)
1.古体词
(dutiesandresponsibilities),条款(termsandconditions),损坏(lossesanddamages)等。这种词语重
复,同义词或近义词重现的现象表明法律英语对词义正确,语境确凿的刻意追求,从而形成了法律英语用词的严谨性和准确性。这类短语的作用通常使包括的内容更全面,也更具有弹性。(季益广1999:7)
3.名词化结构古体词是法律英语词汇特点之一,因此翻译法律条文,我们应适当使用一些古体词,这符合该体在该语中的习惯表达方式。例如: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Asalescontractisacontractwherebythesellerstransfertheownershipofanobjecttothebuyerandthebuyerpaysthepriceforit.
英语在理论上以动词为中心,而实际上是名词占优势;汉语理论上以名词为重点,而实际上动词占有一定优势。这两个违背民族心理的语言事实是各
自语言的特点决定的。(潘文国2002:376)夸克(R.Quirk)在AGrammarofContemporaryEnglish中谈到科
这里“,whereby”相当于“bythat”。如果我们用后者代替前者,尽管在内容上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但在形式上却大不相同,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已荡然无存,也找不到法律英语的严谨性,因为“bythat”不符合法律英语文体在法律英语中的表达习惯。此外“,whereby”比“bythat”用词简洁,它能使句子精炼紧凑,这也是古体词的一个特点。
2.词语重复结构
技英语(EST)中比较复杂的语法关系一方面是表现
在分句的经常名词化(nominalization)。(徐瑶松2002:96)其实这种名词化结构在法律英语中也表现得非常突出。名词化结构主要是以英语名词短语代替汉语一个句子,它可以避用人称主语,从而防止句子结构过于臃肿。法律英语常用结构复杂的长句,从句子特征来看,还是名词结构占优势,而不是从句或动词占优势。例如: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Thestateshalladvocatetheparticipationoflaboursinsocialvoluntarylabourandthedevelopmentoftheirlabourcompetitionsandactivitiesofforwardingrationalproposals.
有些汉语词语比较笼统,表意模糊,英译时应突破汉语重知觉,重表象的思想模式,寻求词语的确切含义。(宋天锡2003:396)有的法律条文译成英语时,汉语用一个词,英语要用词语重叠或重复结构,主要是名词的重复,目的就是表述准确,这也反映出汉语重“意合”和英语重“形合”的语言特点。例如,职工(staffandworkers),规章(rulesandregulations),子孙(childrenandissue),无效(nullandvoid),职责
[收稿日期]2004212214
从上例不难看出,名词化结构就是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汉语的动宾结构或主谓结构与英语名词化“名词+of短语结构”之间的一种转化方式。总之,法律条文英译时,必须善于把汉语的动词优势转
[作者简介]张新民(1963-),男,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外语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高 泠(1962-),女,上海海事大学外
语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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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成英语的名词优势。
4.用词专业化
专业化用词是指在法律文件中才用到的词汇,或是一般词在法律条文的特殊用法,也称为人工法律术语。它不以大众是否理解或接受为目的,这是法律语言独有的特点。语言要适合社会场合,译文同样有一个适合社会场合的问题,即某一社会集团(例如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在特定社会场合(讨论本行业的技术问题)下所用的词汇、句子结构等等。(王佐良,1997:10)例如,不可抗力“forcemajeure”它是指大灾和战争、罢工、暴动、港口封锁等人祸,即人力不能防御或无法避免之事故。如遇此类事故的发生,一方可免除履约责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这是法律界人士的专用术语。而承运人“carrier”不是法律专用术语,是人工法律术语,只是在法律英语当中才有此义,在其它场合,可译为“搬运工,携带者”。此外,使用法律英语专业术语、行话的优点在于可以不依赖上下文来确定其具体含义。例如:国际贸易销售合同中使用的一些通用缩略术语FOB,CFR,CIF,LΠC,B/L等,简单的几个英文字母缩写就包含买卖双方对整个交易过程中运输,保险,付款,提货等方式的划分。由于此类术语的解释在国际上已形成惯例,所以其意义单一而固定,含义准确,适用于国际贸易的这一特定社会场合。
5.正式用语与文学作品、科技作品等相比,法律语言显得庄重而正式,若把法律文件译成英语,就得用严谨而正式的英语词汇。鉴于法律英语的庄重性,严肃性,其用词严谨而正式。例如,在翻译法律条文时“一,…就”常用“upon”而不用“on”;“upon”的语义等同于“on”。“on”可以用于各种文体“,upon”常用于较庄重正式的文体。类似的词还有“终止”,用“terminate”,而不用“stop,cease,orend”;“义务”,用“obligation”,而不用“duty”“;根据”,用“pursuantto,inaccordancewith”,而不用“accordingto”等。
6.准确措词萧立明在谈到合同的翻译时说,英语用词要准确,切不能摸棱两可。(萧立明2002:151)法律英语是一种庄重文体,它要求用词恰当而准确,就拿“shall,may,must,maynot(shallnot),should”这五个情态动词来说,对学过英语的人而言,再熟悉不过了,然而,将它们正确地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就不那么容
易了,稍不留神,就会出现错误。例如:
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因合同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协商未果,合同中又无仲裁条款约定的或争议发生后未就仲裁达成协议的,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Thepartiesheretoshall,firstofall,settleanydisputearisingfromorinconnectionwiththecontractbyfriendlynegotiations.Shouldsuchnegotiationsfail,suchdisputesmaybereferredtothePeople’sCourthavingjurisdictiononsuchdisputesforsettlementintheabsenceofanyarbitrationclauseinthedisputedcontractorindefaultofagreementreachedaftersuchdisputesoccur.
本句中shall,may,should表达准确,充分反映人们解决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三大常规途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做什么,英语用“maydo”,而不是“cando”;当事人的义
(而不是should务,应该做什么,英语用“shalldo”(而do);强制性义务,必须做什么,英语用“mustdo”
不用haveto);禁止性义务,不得做什么,英语用“may
(美国不少法律文件使用shallnot),而不用notdo”“cannotdo”或’mustnotdo”。此外,应该注意“should”
在法律文本中的用法,绝对不可汉译成“应该”,它仅表示不太可能发生的情况,常用来表示“万一”,相当于“incase”或“lest”引导的虚拟语气的条件从句。
法律英语是一种“庄重文体”,在用词方面,多采用专业术语、古体词等,其目的是确保法律条文正式、严肃、规范和准确。我们把汉语法律文件译成英语时,要注意一些民族共同语词汇在法律文献的特殊用法或习惯用法,例如“,在…时候”,英语常用“where”,而不用“when”;“鉴于…”,英语常用“whereas”,而不用“since”等。这进一步反映了法律条文用词的保守性和稳定性。了解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以及汉英互译技巧,对我们严谨、准确而规范地翻译各种法律文件具有重要意义。参考文献:
[1] 季益广.法律英语文体特点及英译技巧[J].中国科技
翻译,1999,(4).
[2] 潘文国.汉英对比纲要[M].北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
出版社,2002.
[3] 王佐良.翻译:思考与试笔[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
出版社,1997.
[4] 徐瑶松.法律类语的语言特点[J].湖北农学院学报,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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