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与中国的外贸发展
郑玉琳
(青岛大学商学院国贸系,山东青岛266071)
摘 要:随着中国成为世界性贸易大国,发达国家采取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形式)))知识产权壁垒。本文分析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阻碍我国外贸发展的机理,并提出应对的策略。
关键词: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中国;外贸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具有激励创新与发明,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使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获得了一种垄断性权利)))不允许竞争对手无偿使用自己的技术或自己的标识,这种/法定垄断权0无疑具有排他性。当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中时,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就与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了,于是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当知识产权固有的垄断性超出了合理的界限而被加以滥用,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时,就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外贸发展呈现加速之势,出口贸易额在世界的排序由1990年的第15位,上升为2006年的第3位,已成为世界瞩目的贸易大国。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竞争的主要手段和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在我国外贸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成了困扰中国广大制造商和出口商的重要难题,也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一、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发达国家用专利权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了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垄断地位,发达国家利用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也筑起了一道道技术壁垒。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制定技术标准时没有成熟的公知技术可供使用,高新技术的发明者都有着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成果几乎都被专利技术覆盖。一些标准化组织为了制定法定标准,要和知识产权人谈判,签订合同,在使权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时,对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如专利权人应对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销的权利许可等。此外,还有大量的高新技术发
作者简介:郑玉琳(1965年-
明者,有足够的垄断能力,不希望自己的成果成为法定标准,而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和强大经济实力形成事实标准。我国许多企业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权利人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如:由DVD技术专利联盟3C和由日立、松下等6大DVD技术开发商结成的6C联盟,自2002年开始向中国DVD生产商收取专利费;中国DVD生产商每生产一台DVD就要向3C联盟缴纳5美元,向6C联盟缴纳1318美元,大幅度提高了DVD的制造成本(占产品总价的1/4)1/3)。
(二)发达国家利用标识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标识不仅包括商标,还包括一些商品的专有名称、厂商名称、原产地标记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工商业团体经常把一些标示注册成证明商标,如纯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生产相关商品的企业要想使用这种标志,要先经过特定组织的认证,方可得到许可使用证明商标。发达国家或地区往往把是否带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要条件,因此证明商标也可能成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事实上,一些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同时,也往往把商标一同许可,所以被许可企业的商品是否带有许可商标也成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个衡量标准,这有利于海关在进出口过程中查扣侵权商品。另外,某些专利技术虽已过了有效期,成为公知技术,但商品上的商标权可以不断延续,所以要使用有关的标识,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也被视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建立起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与世界经济接轨,对知识产权保护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普遍攀升的同时,
),男,河南开封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贸易与环境。
76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却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权利会损害社会福利,形成自由贸易的新障碍,自然也构成一种新型贸易壁垒,具体表现为: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及临时措施的滥用。TRIPS协议第三部分5知识产权执法6规定了世贸组织成员国为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进口的侵权商品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边境措施则要求成员国应当对有合法理由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进口,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主动采取行动,中止侵权商品的放行。同时TRIPS协议还规定,成员国可以提供相应的程序,对于意图从
时,将贸易对象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就目前关键性技术而言,开出令被专利许可使用者望而却步的高价,从而造成事实上的不许可,严重阻碍了在高技术领域中新竞争对手的加入。因此,/选择性投资0为高技术产品的贸易设置了新的壁垒。二、发达国家设置的知识产权壁垒已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障碍
目前,由于全世界90%以上的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我国花费巨额资金建立起来的许多企业,由于缺少知识产权,不得不再向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缴纳巨额的知识产权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从知识产权中获益越多,就势必借知识产权的名义,
其地域内出口的侵权商品,由海关当局中止放行。使用种种手段来谋取巨额垄断利润。我国原科技部一旦这些措施被滥用,则构成正常贸易的障碍。临部长朱丽兰曾尖锐指出:加入WTO以后,市场竞争时措施和进口边境措施是TRIPS协议的规定和要求,但是如果权利人恶意申请临时措施,都会使出口人付出高额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损失。出口边境措施是TRIPS协议规定可以实行而并非必须实行,设立出口控制,会给出口商带来额外负担,通关审查时要履行繁杂的手续,提交各种专利、标示的授权文书,这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风险。
的关键不是关税壁垒,而是技术壁垒,技术壁垒后面就是专利,不是一般的知识,是创新的知识,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创新知识。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设置贸易壁垒,主要使用如下方法和手段,构成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障碍:
首先是制定规则,竖起/壁垒0。在乌拉圭回合
第二、技术许可合同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谈判中,对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一般性的专利技术的拥有者,通过订立不平等协议,对技术非关税壁垒提出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受方进行种种限制,如强制买方向卖方所指定的人购买原材料;对买方在制造、使用或出售与专利技术相竞争的产品或采用与专利技术相竞争的技术方
成员国都规定了大幅度降低关税、大幅度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时间表。唯独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非但没有限制的时间表,还强化了保护。其深刻的国
面加以限制,或不合理地限定买方的销售区域等。际背景是,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希望凭借加上述限制性商业条款会扰乱正常贸易秩序,使正当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国际竞争力。因此,在关贸总的贸易自由受到限制。
(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贸易的/内部化0和/选择性投资0来维持其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优势
所谓贸易的/内部化0,是指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保持其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优势,其知识产权交易或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具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这种倾向具体表现为跨国公司的含有技术专利、公司标示的商品,主要流向其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即知识产权的交易主要在跨国公司总部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即使在技术创新成果与跨国公司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也不是轻易地向本跨国公司系统之外出让该项技术成果,从而维持其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地位。
所谓/选择性投资0,是指跨国公司在可能情况下,不将具有战略意义的知识产权列入技术许可证贸易的范围,而是尽可能地利用这些技术,结成更高层次的战略联盟和合资合作关系或自己进行跨国投资以保持其在技术和产品上的领先地位。与此同
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坚持把知识产权纳入谈判内容,其最终结果是在关贸总协定里增加了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6(TRIPS)协议,后来作为WTO管辖的主要协议之一。
其次是控制专利制高点,沿着产品发展方向,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华大规模进行专利申请,提前设置/路障0。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已经超过中国本国企业申请的专利,特别是在信息、生物、医药等领域,以发达国家为主的国外专利占到80%以上。发达国家还利用WTO规则对中国侵犯专利的出口产品进行阻击。当前,世界500强中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已超过400家,设立研发中心的也接近400家。而凡是在中国设立研发部门或建立独资、合资企业的,大多数都成立了知识产权部门,重点在高新技术和国内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领域,进行以发明申请为主的/圈地0,意在谋求未来2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的市场优势。/工厂未建,专利先行0的/超前专利战略0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争夺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和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战略。
77我们以2003年为例,通过下表可以看出主要发达国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已占相当比重。
主要国家在中国专利申请受理量状况表(2003年)
项目国别
日本美国韩国德国法国世界总量
申请受理量
242411222150154522194156847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42164%21149%8182%7195%3140%100%
冲击的几乎都是我国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尤其是那些正在进军国际市场的企业。这些国内企业之所以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设置知识产权壁垒的首选目标,是因为它们具备三个条件:市场份额高;跟随主流技术;没有专利累积,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企业最可能遭致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围追堵截。
三、积极应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促进我国外贸的可持续发展
(一)通过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裁或防止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我国有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单行法,各单行法之间尚存在许多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这对于在法律方面破除发达国家
资料来源:根据5中国统计年鉴6(2004)制作的知识产权壁垒显然是不利的。因此,有必要尽快第三、/打包0诉讼。针对产品或技术因版权、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这部法典应协调各单行专利等因素而导致的高度交叉(譬如集成电路就是本的矛盾之处。面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种种多种技术的融合体,涉及专利、版权、商标、专有技行为,法典也应明确禁止。例如,不久前发生的意大术诸多要素),单独拿出一项来告对方侵权很难界定,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便把它们/打包0成/商业秘密0,用扩大概念外延的办法来/圈住对方0,官司打起来之后再条分缕析,找出我国企业在专利或版权方面的侵权要件。
第四、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诉求呈现集团化趋势。挥舞着知识产权大棒的,不仅仅是发达国家个别企业的专利诉讼,还包括数个企业所组成的技术联盟的标准垄断,如设立DVD技术标准的3C联盟(由飞利浦、索尼和先锋组成,简称3C)和6C联盟(由东芝公司、松下电气工业公司、日本胜利公司、三菱电气公司、日立公司和时代华纳公司组成的集团)。它们利用其掌握的专利武器不断打压我国企业的出口生存空间。
第五、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合资企业,侵害中方知识产权,严惩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少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与我国的企业合资后,往往把我国企业原有的著名商标搁置起来,打入/冷宫0,而启用跨国公司的商标,这不仅要使我国企业支付昂贵的商标使用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我国企业再想使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消费者却早已淡忘了。这种让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自然流失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上海益民食品厂与屈臣氏合资生产/蔓登琳0冷饮,益民厂没有使用自己的商标,而每年花几百万元为/蔓登琳0牌子做广告,而自己的牌子却被打入/冷宫0。当合资企业解体后,屈臣氏带走了所有的专利和/蔓登琳0商标,这不仅使上海益民食品厂为/蔓登琳0白白花费了巨额的投资,而且使自己的商标在消费者的记忆中淡忘了。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受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
利某陶瓷机械设备制造商,在我国申请了一项印花技术专利,并开始在我国进行垄断性经营。而实际上这项技术早已在我国印刷、纺织行业广泛使用,国际上也早有相关技术公之于世。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对这种恶性注册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美国南加州大学曼成#卡斯特教授在来华演讲中指出,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某跨国公司的技术产品是不是他们自己原创性的科技成果。如果不是,而仅仅是对公共服务机构(例如大学、国家科研机构等)的成果的变相/剽窃0,或者仅仅做一些细枝末节或非本质性的变动,那么这种所谓/核心技术0本身就不存在所谓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应该在全球化过程中被发展中国家广泛应用。实际上,美国的许多药品公司,他们的技术开发依据的是大学的科学研究,有许多研究经费来自公共资助,这种知识产权很难说是正当的、合理的。因此,我国也应该通过有关法律禁止类似的/知识产权0的/跑马圈地0。
(二)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需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
首先,需要加强对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情况进行跟踪研究,及时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态势与发展动向;其次,要深入分析我国外贸领域知识产权的优势与劣势,制定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战略;第三,选择我国外贸发展的重点领域,强化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运用工作,把科技自主创新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结合起来,利用后发优势,占领某些领域知识产权的制高点。
(三)健全鼓励创新或发明的知识产权权属体系
78和激励机制二发明人0能在各利益主体之间牵线搭桥,发生知
没有创新和发明,知识产权就成了无源之水、识产权纠纷时,他们又能保驾护航。根据发达国家无本之木,所以对发明人的成果给予保护并对其创的经验,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至少应包造天才给予激励至关重要。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发明人的地位与作用,许多发明创造都是以发明人的名字命名的,美国专门制定了5发明家保护法6以保护发明人的利益。这种尊重发明人的激励作用是持久而巨大的。因此我们不能把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简单看成是收入分配问题,而应将其提高到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高度,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予必要的保障。我国在法律和科研管理方面应强化雇主尊重发明人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权上突出发明人的作用。(四)深入了解、研究国际通行规则及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应注意WTO及其管辖的TRIPS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只有这样
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技术开发部门一旦有发明立项,可以立即帮助企业进行专利检索,以避免重复发明工作;二是对企业的发明进行评估,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分类和市场定位;三是帮助企业选择在哪些国家和国际机构提出专利申请;四是帮助企业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五是收集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情况提供给企业参考。
目前我国拥有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不仅数量少,而且/第二发明人0极其匮乏,服务范围也不齐全。据统计,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只有550多家,职业专利代理人只有3700多人。不仅总量少而且年龄老化,知识结构陈旧,真正懂法律、懂知识产权又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只有寥寥数十人左右。这对我国在外贸上化解或规避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是非常不利的。有关专家估计,当前我国至少需要一万名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发达国家设置的知识产权以上的/第二发明人0,仅仅是大型企业每家就需要壁垒。引进专利技术的国内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3-5名这类人才,但全国每年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作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不过千余人。因此积极培养/第二发明人0和大力合同中应明确许可的性质,如是独占许可,应在合同中规定,将来如有第三方擅自进口专利产品,应由技术供方负责与侵权第三方进行交涉。
对发达国家某些企业运用事实标准中包含的知识产权设置壁垒、垄断市场的行为,国内企业可联合起来进行抵制,或将其诉诸法院解决,必要时可申请国家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机制对外国技术壁垒进行调查。对一些发达国家运用国内法律或判例、以知识产权为借口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可采取反报复措施,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充分发挥/第二发明人0的作用
所谓/第二发明人0,是指专利代理人和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官和律师等。/第二发明人0是复合型的人才,不仅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还要熟悉经济、法律、外语等。我国企业在制定和运用知识产权谋略时,可以请他们当高参,实施专利产业化。/第
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既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也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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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校对:韦群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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