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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问题研究

2020-12-11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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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问题研究

作者:王军锋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7期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作为服务县域经济的主力军,多年来承担着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使命。虽然农合机构不断发展,整体实力大幅提升,但受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农合机构股东股权方面仍有诸多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合机构新时期的稳健发展。 一、农合机构股东股权管理现状 (一)法人股东数量少,股权结构不合理

经过调查某省83家农合机构(区联社除外),包括了18家农商行,1家农合行,64家信用社。法人股持股占比37.58%;法人股数量占比仅为1.81%,有56家农合机构持股比例5%以上法人股东数量不足3个,占比67.47%。个别农商行股东数量达3000余个,法人股东数量只有130余个,占比4.28%,持股5%以上股东仅有1个,占比0.03%。整体来看,农合机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利于发挥股东在机构资本补充、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法人股东数量少、股权结构不合理成为了制约农合机构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管理制度制约少,股东行为难约束

整体来看,农合机构普遍存在股东行为不规范、股权管理能力差、关联交易控制水平低的问题。经调查某省43家农合机构未建立股权管理制度,56家农信社未建立理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18家农合机构未在章程中明确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规定。体制机制不健全、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因素直接导致农合机构在股东股权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约束,股东行为合规性难以把控。

(三)主动管理意识少,信息披露不完善

农合机构对股东股权问题认识不清,忽视了优化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性,普遍存在对自身股东股权主动管理意识薄弱、信息披露不完善、问题处置手段缺乏等问题。经调查某一省份近70%的农合机构股东无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农合机构报告信息,近90%的农合机构未就股权信息进行完整披露,个别机构主要股东质押股权比例超过50%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股东股權主要面临的问题 (一)股权结构调整难,合格股东稀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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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股权市场化程度低。农小机构股权结构具有典型的“小法人”特征,其(社员)股东大多局限于县域范围,人缘、地缘化特征明显,受限于县域经济金融资源稀缺、区联社行政化管理等影响,导致股东与农合机构之间权责不对等,农合机构对自身股东选择空间和余地较小,股权转让、退出未形成市场化机制。二是缺乏合格法人股东。农合机构普遍存在股权结构分散、零散股东多的特点,扩大法人股占比,促进股权进一步集中成为农合机构优化股权结构的必然选择,但由于地区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合格法人股东严重缺乏,而农合机构小股东转让清退金额小、数量多,农合机构股权结构调整存在客观困难。 (二)股东资质监测难,审核手段欠缺

一是农合机构股东资质审核不严。农合机构对拟入股股东资质审核存在看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多依赖于监管部门行使审核职能,自身未明确股权审核把关的直接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等情况未做到定期开展评估并报送监管部门。二是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手段审核股东资质。由于农合机构股东数量多,股东股权管理水平差,部分农合机构主要股东披露失真,间接持股和隐性持股等间接控制方式模糊了实际股权关系,为股东规避监管腾挪套利空间,监管部门缺乏有效工具进行穿透性调查。 (三)股东行为约束难,维权意识短缺

一是法人股东参与经营管理不规范。个别农小机构持股比例较高的法人股东未按照监管要求和承诺事项履行权力和义务,通过私自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形式,不正当干预农小机构日常经营管理,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二是中小股东维权意识不强。农小机构自然人股东大多是机构员工和客户,单个股东股金数额较小,股权较为分散,股东持股比例不高,加之信息不对称,行使权力成本高,个别机构股东甚至存在将股权私下转让、违规转让等行为,对农小机构公司治理正常运转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股东股权管理方面的建议 (一)放宽眼界,引进合格股东

农合机构应放宽眼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特点,努力提升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吸引优质合格法人股东进入。积极引进符合自身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的合格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产权分散、股东行权能力弱小、法人治理不完善等问题,积极探索“股权合作+技术合作”的双赢模式,不断优化公司治理能力、拓展自身业务发展空间、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二)拓宽思路,灵活运用技术手段

农合机构和监管部门要转变传统技术审核思路,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效用,利用目前日益透明的企业公示信息,从外部渠道获取股东情况相关信息,全面核查敏感风险点。如利用“企查查”、“启信宝”等商用企业信息查询APP,获取股东的工商注册信息、股权结构信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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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信息等相关基本信息,同时对股东涉及的如涉诉案件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信息等一些敏感风险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进行核查。从而较为全面、真实的了解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资质以及是否对农合机构造成不利影响。 (三)阔宽意识,健全提升管理水平

农合机构应通过健全股东股权相关制度、建立职能部门、配备专业人才等措施,构建股东股权管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研发股东股权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股东信息、股权质押转让、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持续动态监测各项股权管理监管指标,并整合账务操作和流程管理,使农合机构股东股权管理质效水平切实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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