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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影响研究综述

2021-04-24 来源:易榕旅网
政策与商法研究

新《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影响研究综述

段艳

(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0)

摘要:《旅游法》的颁布对旅游业各个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群体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旅游法》实施后许多

学者开始深入研究《旅游法》对整个行业的影响,通过总结《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影响的研究文献,得出对导游 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权益、薪酬体系、工作环境、人才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导游r法律权益;薪酬体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实施,这是我国第一* 部旅游法,是整个旅游业史上的里程碑。匿家旅游数 据中心测算数据显小1,我国旅游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 数10. 2%,2006年9月全国拥有导游资格证人数达 47.27万人,其中执业导游32. 05万人。随着我国旅游 业的快速发展,导游队伍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导游是 旅游产业重要的一环,推动旅游业发展。新《旅游法》 共计10章112个条款,其中有12. 5%的条款明确提及 到“导游”,多达U项,表明了导游的重要性。1

《旅游法》保障了导游法律权益

新《旅游法》是我国的第一部旅游法规,保障了旅 游者、导游等相关人员的权益。学术界在导游的权益 方面学者研究的文献较多,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e 《旅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 服务的,座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这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应该向导游支付服务报酬。法律 同时也保障和维护了专职导游的合法权益,使兼职和 专职导游在从业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条例,将“参加导游 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 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明确规 定了申请导游的资格条件,导游需通过资格考试,然后 通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等注册,方可 取得导游证,规法了导游从业条件,便于导游的管理, 用法律来保障了导游的生存条件《旅游法》第38条 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明确了导游与旅 行社的关系,保障了导游的权益。赵佩(2015)认为法 律保障了导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则导游在工作中、 在社会上的地位也会提高,也会赢得更多人的尊重e 新《旅游法》为导游的法律权益有了明确的法律文件, 导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2

改变了导游薪酬体系

doi:10. 19311/j. cnki. 1672-3198. 2016. 09. 0662.1规范了导游收入

《旅游法1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 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 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 :款规定的导游服务 费用”,这就区分了专职与临时导游的收入方式,规范 了导游与旅行社的利益关系。蒙欣欣(2014)也认为条 款使得导游不再是无工资、无福利、无劳动报酬的“三 无”状态,而是有一定的薪酬保障,收入渠道变得稳定0 导游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也会提高导游的从业 质量。

2.2导游收入减少

导游收入在《旅游法》实施以前,导游的收入来源 从游客购物中所取得的回扣,导游会带游客购物,其中 基本工资、佣金、出团补贴等所占比重很少。《旅游法I 要求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 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 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 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以前拿高回扣的收 入相比,导游的收入明显减少了很多。前后收入差距 产生的落差,极大的降低了导游的工作积极性,许多导 游生存无法保障,面临着失业的困难,导游甚至不得不 转行。究其原因,冯静(2013)认为导游人员收入机制 不合理e

2.3导游不满意现在收入状况

李东和张鹭旭(2014)运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利用 因子分析,得出《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不满意现有 收入情况。董斌彬(2014)通过对比分析,得出游的整 体收入水平暂时有所下降,认为导游的收入应该通过 旅行社正常工资福利的提升来实现。导游的收入锐 减,导游对薪水的不满意度大大增加,新《旅游法》对导 游收入的生存的冲击,使得导游不适应新I作环境。3

导游工作环境需要得到改善

李东和张鹭旭(2014)运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利用

3.1工作环境没有得到改善

作者简介:段艳(1991一),女

,湖北恩施人,广西大学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乡村旅游、旅游网络。

138 ■现代商贸工业丨2016年第9期

现代商贸工业

因子分析,得出结论:《旅游法I实施没有明显改善导游 人员的工作环境。游客对《旅游法》并不是很熟知,使 游客和导游产生认知不平衡,由于导游一直以来的社 会地位受到舆论,所以短时间导游与游客关系的改善 瓶颈较大。但是董斌彬(2014)以2013年国庆期间新 浪微博网友关于《旅游法》和“导游”的原创微博为样 本,采用数量分析法、词频统计法和共现分析法研究发 现,网友在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工作的感知在于:导游 与旅行社、景区、游客之间关系的改变,对导游资质的 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导游行为的规范化,导游收 入的变化等几方面,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旅游乱象的治 重要的环节,定期对导游的培训是使得导游行为规范 化的保障。

5结论

新《旅游法》对导游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

响,无论是正面的,负面的,都誓要引起整个旅游业的 关注,相对来说,导游是一个弱势群体,是旅游业服务 质暈好坏的标杆,需要得到相关的法律保障,也需要得 到社会的认可a加强对导游的培训,加强对导游工作 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发展带来更多有利的方面。今后 在研究方面,学者可以从旅游者的角度对导游相关方 面进行研究,导游的收入机制研究也可加强,在研究方 理难度很大,但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强制购物的现状得 到改善,对无证导游和导游宰客的执法力度正在加强, 旅游法正在发挥维护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导 游的1C作环境是导游从业的直接环境,从研究的文献 来看,工作环境在《旅游法》实施后并没有得到良好的 改观。

3.2 工作压力增加

学者对导游工作压力的研究采用了实证的研究方 法,李东和张鹭旭(2014)运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利用因 子分析,得出结论5«旅游法》丈施让导游人员有感工作 竞争压力的增加。张成玉(2014)认为许多导游并不满 意目前的生存状况,觉得没有工作归属感,从而出现了 严重的职业懈怠。从而使得导游的工作压力变大,出 现许多不积极因素,甚至负面情绪6 4

加强导游人才队伍建设

4.1严审导游的资格条件

《旅游法I第37条界定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f旅 游法》第39条规定“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 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这些都是对导游的执 业门槛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建立起具有高素质、高人 才、高服务质量的人才队伍。孙晨洋(2014)认为好导 游人才应该具有相关的法律意识、人文知识等,旅游法 一方面对规范导游人才的基本素质,:i 一方面在提高 导游人才培养模式的效率及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张成 玉(20M)认为应该在宣传教育方面加强,优化舆论环 境,报道优秀导游人员的先进亊迹,增强社会对导游工 作的认识,深入开展评选“优秀导游员”“金牌导游”等 活动。

4.2加强导游培训

学者到导游的培训机制的研究文献较少,任晓璐、 王晓璐(2014)认为导游的中高级人才队伍建设应该得 到重视,加强对低级导游的培训,使其上升到中高级导 演的队伍中来,加大对外语导游的人才队伍建设,吸引 复合型人才到导游的工作岗位上来0导游的人才队伍 建设,从人才的选拔,人才的培训及考核,每一环都是

法上,实证研究是应该加强,案例的研究也是值得深入 的,通过研究推动导游的人才队伍的成长,推动旅游的 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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