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宫观的管理,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保障道教活动的正常进行,更好地服务信众,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宫观,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和其他固定道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宫观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
第四条 宫观应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宫观管理组织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道风纯正、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道士组成。 第二章 宫观管理组织
第五条 宫观管理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传统的执事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第六条 宫观管理组织成员应公示并经道教协会确认后报该宫观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宫观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具有道教信仰,道风纯正,有一定的道教学识; (三)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宫观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宫观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宫观管理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团结和引导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三)负责宫观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宫观财产和合法权益; (四)组织宫观道众进行道教活动和教务工作;
(五)负责宫观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宫观财产; (六)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宫观活动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 宫观活动管理
第九条 宫观应定期举行道教仪式和活动,满足信众的精神需求。 第十条 宫观应加强对信众的引导和教育,提倡正信,反对迷信。
第十一条 宫观不得举行与道教信仰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道教活动场所进行非法集资、传教、宣传邪教等活动。
第十二条 宫观应加强对道众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道众的宗教素质和道德水平。 第五章 宫观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宫观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宫观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宫观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捐赠收入、道教活动收入等,支出包括宫观维修、供养、活动、管理等费用。
第十五条 宫观财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侵占、挪用宫观财产。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宫观管理组织成员违反规章制度的,由宫观管理组织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宫观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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