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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

2020-07-16 来源:易榕旅网


山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不断涌现,股权投资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转方式,调结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股权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的重要意义

发展股权投资,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层次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有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有利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推动我省资本市场强省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措施,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发展,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做大做强。

二、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鼓励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但需符合以下条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三)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分别向省金融办、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报备。

(四)已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以上规定的,可按以上第三条的要求申请变更登记。

三、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财政金融措施给予引导和支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可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参股的中西部地区拟上市企业给予必要的上市前期费用资助。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当地有关引进发展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

(七)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完成报备程序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凭报备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

四、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建立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省金融办负责牵头制定股权投资发展规划、鼓励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协调推动工作;省财政、工商、地税、国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落实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各项政策。各市政府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建立相应

组织协调机制。

(二)建立完善规范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监督管理机制。防范和控制股权投资运作风险,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建立起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高效、健康、良性的监管机制。省金融办牵头制定监管政策,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指导管理工作;省工商局做好工商登记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内的监管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及时发布项目投资、股权投资信息,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投资信息。

(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管理,畅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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