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 (以下称“甲方”)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劳动者: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都江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监 制
签 约 须 知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甲方招用乙方时,应验明乙方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方可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三、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
四、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七、甲方应依法告之劳动者所从事职业的危害。
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的书面证明或相关文件。
九、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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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 )。
A.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B.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二、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岗位)。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第七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 下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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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 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八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 )。 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工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九条 甲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节假日应安排乙方休息或休假。
第十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 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
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五、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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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
A.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 为: ,岗位工资为 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 元/小时。 B.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C.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七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规定在合同期内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 照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及待遇按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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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 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 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D.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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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B.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C.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D.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E.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F.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G.乙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辞职的。
H.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A.合同期满的。
B.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C.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D.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E.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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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九、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出资提供的专项技术培训,约 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 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第三十六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 ,地域为 。在竟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支付方式为 。若乙方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用工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页的“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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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A.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退还属于甲方的工作物品、用具、资料。 B.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的工作休息用房或铺位。 C.乙方的社保关系及社保费用已由其他单位办理和缴纳的,甲方不再为其办理和缴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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