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司法解释共18条,2013年的司法解释共12条。现将其详细对比列表如下:
条款 2016年解释
2013年解释
对比
第一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1.第一条第三、条 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四项明确超标入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重金属的具体
范围:超过三“严重污染环境”: “严重污染环境”:
倍、十倍的重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属范围有所不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同; 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2. 第一条第五项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新增“灌注”方质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式,并增加“逃
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避监管方式”,
(二)非法排放、倾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扩大了偷排方式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界定的范围 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
井、渗坑、裂隙、溶洞等3.新增第七、
(三)排放、倾倒、处置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八、十项; 含铅、汞、镉、铬、砷、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
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第九项增加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违法所得” 准三倍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
十万元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
处置含镍、铜、锌、银、 …… 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
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无变化
第三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增加第二、六项 条 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
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 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 实施刑法第三百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1.第四条第一项条 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合并了旧的第四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和第二款。 重处罚: 处罚:
2.第三项增加了
(一)阻挠环境监督(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重污染天气预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警期间、突发环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境事件处置期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间” 犯罪的;
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
(二)在医院、学不正常运行的; 3.新增第四项 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
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4.删除了旧第二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项。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
(三)在重污染天气害物质的; 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
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的。 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
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罪数罪并罚。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五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1.采取措施缓解条 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污染情节细化:
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由积极赔偿损失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改为赔偿全部损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失, 积极修复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态环境; 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
2.刑罚方面细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
化:规定了不起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
诉或免于起诉;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
将有必要追究刑
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条 事收集、贮存、利用、处
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罚的行为,由“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改为“应当从宽处罚”。 新增条款
第七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删除“超出经营条 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许可范围”,在
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第十七条明确无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可证,包括超出
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处。
犯罪论处。 可证的经营范
围。
第八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无变化 条 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新增条款 条 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十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条 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
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新增条款
第十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扩大了环境污染一条 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相关犯罪中单位
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犯罪的适用范围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单位判处罚金。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
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是对旧解释的第
二条 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十一条第二款的
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变更。 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
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使用。
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
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
为证据使用。
第十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新增条款 三条 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
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是对旧解释的第四条 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十一条第一款的
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增加了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公安部门” 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1.删除了旧解释五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认定为“有毒物质”: 第二项涉及化学
“有毒物质”: 品的规定;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
(一)危险废物,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2.重金属范围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大; 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3.在表述上将
“物质”改为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的废物;
“污染物”,更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为精确。
(二)《关于持久性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三)含有铅、汞、镉、铬染物; 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其他具有毒(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质。 附件所列物质;
第十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
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新增条款
第十本解释所称“二年内”,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1.新增多个术语七条 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的解释,如:二
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年内、重点排污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单位、违法所
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得、生态环境损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害、无危险废物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所产生的费用。 许可证。 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2.扩大了“公私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财产损失”,增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 加了“处置突发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环境事件的应急业及其他单位。 监测费用”。 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十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八条 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法释〔2006〕4问题的解释》(法释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2013〕15号)同时废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释为准。 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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