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四)

来源:易榕旅网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四)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本章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共⼗⼀条。主要规定了从业基本规范、独⽴性规定、管理体系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员管理、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禁⽌性规定、检验检测报告标注、检验检测样品、档案管理、分包、保密等内容。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是指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的从业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质量⼿册》、《程序⽂件》以及《作业指导书》、《表格》等⽂件化的管理体系,按照本章的要求编制本机构的⼯作要求,并在实际⼯作中遵照执⾏。⿎励检验检测机构利⽤“⾃我声明”的⽅式,向社会公开遵守从业规范的承诺,接受社会公众对其监督,以提升⾃⼰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对于拟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觉学习和理解该章的要求,并主动参照该从业规范进⾏机构的运⾏和管理,以期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为后续取得资质认定奠定基础。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公平公正、诚实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释义】本条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从业基本规范的规定。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应当遵守《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法律、⾏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遵循客观独⽴、公平公正、诚实信⽤原则。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受利益相关⽅的影响,不得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独⽴、客观、真实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在检验检测过程中不欺诈、不夸⼤、不偏离,真实守信,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和可追溯。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客观独⽴、公平公正、诚实信⽤”是其从业的基本准则和开展⽇常⼯作的准绳。

三、恪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种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职业规范,是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为上的道德准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恪守职业道德已经成为衡量⼀个优秀组织(或者企业)的重要标准,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传递信任”的服务性中介组织,应当在这⽅⾯成为表率。随着国家诚信体系的不断建设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员的信⽤档案也将逐步建⽴。今后,资质认定部门或第三⽅专业机构将记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的诚信从业情况,构建信⽤档案,并逐步与⼯商、税务、⾦融、司法、公安以及社会其他相关⽅⾯进⾏信⽤记录的互联互通,形成检验检测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监督机制,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具有技术储备且处于中⽴、公信地位的专业技术组织,除了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之外,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特点,对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需要承担⼀定的社会责任。⽐如:遵纪守法、保护环境、维护⼈权、社会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准则和劳资关系、职业健康安全、反腐败、慈善事业等,为树⽴权威、公益的形象奠定基础。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应当独⽴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不受任何可能⼲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独⽴性、公正性的规定。

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独⽴承担法律责任,机构及其检验检测⼈员不应⾪属于或者与检验检测委托⽅、数据使⽤⽅或者其他相关⽅完全⽆关,也不应受到这些相关⽅在经济、⾏政、司法或者其他⽅⾯的影响和约束,能够独⽴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出具相应的数据和结果。这也是“第三⽅”机构的基本定位。

但在当前我国检验检测体系转型的过渡阶段,还存在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属于相关产品⽣产、研究、开发、设计或者销售企业的状况,也有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与质量监管、监测、鉴定相关的⾏政管理部门存在⾪属关系,这些检验检测机构尚不能算是完全意义的“第三⽅”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努⼒尽早实现独⽴登记、独⽴运⾏,⼀⽅⾯应当在过渡阶段制定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活动与⾪属的企业或者⾏政部门完全分开,不受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独⽴运⾏的授权⽂件应当清晰制定并对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规定。

根据本办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审查和完善适应⾃⾝状况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只有在管理体系有效运⾏的状况下,才能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如果管理体系停⽌运转,或者完全偏离、失控,则该检验检测机构也将不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可以使⽤内审、管理评审或者其他内部质量控制⼿段,也可以通过能⼒验

证、认可机构认可、第三⽅评价或者监督等⽅式来进⾏。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语进⾏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证明该机构整体符合资质认定相关管理要求,另⼀⽅⾯,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范围,即附表所列的能⼒清单,⼜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合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范围。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超范围出具。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具备某些检验检测能⼒,但这些检验检测能⼒尚未取得资质认定(如尚⽆国家标准、⾏业标准、地⽅标准,从⽽⽆法取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定委托⽅的合同约定,⼜需要实施相关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该报告不能使⽤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且必须在其检验检测报告的显著位置(如扉页、备注栏)注明相关检验检测依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仅供特定委托⽅使⽤,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此种情形,不属于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不得依据⽆关或者错误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在相应专业领域进⾏检验检测的国家标准、⾏业标准、地⽅标准。相关技术规范是指尚⽆相应标准,但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性⽂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语进⾏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依据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所列的能⼒项⽬⼀致。检验检测依据原则上是测试的⽅法(参数)标准,或者是产品标准中的检测⽅法部分。对于判定标准(尤其是不包含检测⽅法内容的产品标准),原则上不作为检验检测依据,⽽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的“结果报告”或其他栏⽬中标注。判定标准(不包含检测⽅法内容的产品标准)⼀般不作为资质认定的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应当依照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语进⾏表述,不得⾃⾏创设不规范⽤语。

四、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1、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2、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范围内(即超范围);3、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4、未注明检验检测依据;5、未使⽤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语进⾏表述;6、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7、基本条件和技术能⼒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8、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9、⾮授权签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10、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11、整改期间擅⾃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有上述11种情形的,应当承担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即罚款和撤销资质认定。

第⼆⼗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要求。⾮授权签字⼈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员管理的规定。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员管理制度中对此予以规定,把好⼈员聘⽤、使⽤关。采取的⽅式包括在⼈员聘⽤合同中规定、建⽴员⼯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使⽤出勤记录表等。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要求。

“授权签字⼈”是指经过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并通过评审组考核合格,代表检验检测机构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员。授权签字⼈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要求,其专业技术背景、⼯作经历等要求应与其所从事的检验检测领域相适应。具体来讲: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博⼠研究⽣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作1年及以上;硕

⼠研究⽣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作3年及以上;⼤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作5年及以上;⼤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

(⼆)“⾷品、⽣物、化学等专业博⼠研究⽣毕业,从事⾷品检验⼯作1年及以上;⾷品、⽣物、化学等专业硕⼠研究⽣毕业,从事⾷品检验⼯作3年及以上;⾷品、⽣物、化学等专业⼤学本科毕业,从事⾷品检验⼯作5年及以上;⾷品、⽣物、化学等专业⼤学专科毕业,从事⾷品检验⼯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规定的同等能⼒。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按照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作的意见》中“技术负责⼈、质量负责⼈、报告授权签字⼈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的要求执⾏。 三、⾮授权签字⼈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只有授权签字⼈才可以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资质认定部门通过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确认是否由经资质认定部门认可的授权签字⼈签署。具备条件的,资质认定部门还可建⽴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签名笔迹的档案,监督检查时⽤以核对是否存在“冒签”的情况。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释义】本条是关于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禁⽌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转让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将⾃⼰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的所有权,移转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组织,其他机构或者组织获得该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利的⾏为。

出租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将⾃⼰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组织使⽤,并换取他⼈租⾦的⾏为。

出借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将⾃⼰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借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组织使⽤的⾏为。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冒⽤、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伪造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是指制造或者仿造资质认定证书以及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资质认定证书以及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本⾝都是虚假的。

变造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是指利⽤涂改、挖补、覆盖或者其他⽅法,改变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真实内容的⾏为,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的⼀部分是真实的,其他部分是虚假的,例如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是真实的,检验检测能⼒是虚假的。

冒⽤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是指A检验检测机构在B检验检测机构不知晓的情形下,擅⾃使⽤B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B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体现其标志中的编号)本⾝都是真实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撤销是指资质认定证书的持有⼈存在违法法规⾏为,由资质认定部门对资质认定证书予以取消的⾏政处罚;注销是指资质认定证书的持有⼈不存在违法法规⾏为,因为有效期届满未申请、依法终⽌、主动申请等原因,由资质认定部门对证书有效状态予以取消的⾏政管理措施。

根据本办法第三⼗九条的规定,由资质认定部门对资质认定证书办理注销⼿续,根据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由资质认定部门对资质认定证书予以撤销。由于资质认定标志上有资质认定证书的编号,所以证书被注销、撤销,其对应编号的标志也视为注销、撤销。⽽资质认定部门在开始办理注销、撤销⼿续,到正式公布注销、撤销决定期间,证书和标志属于失效状态。另外,如果某⼀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证书有效期间依法终⽌,即法⼈消亡,⽽并未办理注销⼿续,则该证书⾃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之⽇起,⾄注销公布之⽇期间,均属于失效状态。检验检测机构原有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失效或者注销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进⾏相关⽂件、检验检测报告以及宣传材料的修订,避免相关失效证书和标志的继续使⽤。

第⼆⼗⼋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标注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范围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数据、结果时,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章、资质认定标志⼆者缺⼀不可。⼀、检验检测专⽤章的标注。

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上,都必须加盖检验检测专⽤章,⽤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是有效

⼒的,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专⽤章⼀般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和骑缝位置,检验检测专⽤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准确的单位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资质认定证书的名称⼀致。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检验检测专⽤章的管理⽂件,并对检验检测专⽤章的使⽤进⾏规范管理。⼆、资质认定标志的标注。

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范围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检验检测报告上,必须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能⼒。这是⼀项法定义务,必须遵守。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的,与委托⽅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内部使⽤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向社会出具。此种情形,检验检测报告上可以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也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具备某些检验检测能⼒,但这些检验检测能⼒尚未取得资质认定(或者尚⽆国家标准、⾏业标准、地⽅标准,从⽽⽆法取得资质认定),即检验检测能⼒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范围之外。⽽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为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的,与委托⽅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内部使⽤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报告上不得使⽤资质认定标志,且必须在其检验检测报告的显著位置(如扉页、备注栏)注明相关检验检测依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供特定委托⽅内部使⽤,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

资质认定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资质认定标志管理的⽂件规定,符合尺⼨、⽐例、颜⾊⽅⾯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般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封⾯左侧页眉,颜⾊通常为红⾊、蓝⾊或者⿊⾊。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的符合性情况。【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管理。样品管理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常重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检验检测样品的接收、登记、描述、标识、分发、流转、保存以及处置等流程进⾏管理,确保样品全⽣命周期均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混淆、污染、丢失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出现,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进⾏或者造成危害。规范有序的样品管理,也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具有重要意义。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的符合性情况。

多数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来源为社会委托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不参与抽样、运输、储存过程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该样品被检项⽬的情况,不能代表某批次、某品牌或者某机构产品的状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合同评审以及检验检测报告中对样品来源进⾏清晰描述,属于委托送样的情况时,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有限意义进⾏清晰阐述,避免数据、结果被误⽤,导致不可预测的后果。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了样品抽样的⼯作,并能够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时,可在检验检测报告中说明某批次样品相关检验检测项⽬的状况,但检验检测机构应了解出具相关结论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释义】本条是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机构的档案可以⾃⾏保存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保存和管理。在保存过程中需要强调安全性、完整性。需要有切实可⾏的质量⼿册条款和相应的程序⽂件予以保障,并指定

专⼈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可以以纸质⽂件或者电⼦媒介⽅式进⾏留存,但应当有措施确保存档材料与原始材料的⼀致性。归档留存的报告副本应当与正本保持⼀致。⼆、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即⾄少⼀个资质认定评审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励检验检测机构制定档案保存期更长的时限。除了原始记录和报告之外,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管理⽂件,如质量⼿册、程序⽂件、作业指导书、⼈员档案、质量管理记录等材料,可参照本条款的规定进⾏保存,以利于后续追溯。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完成分包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书⾯同意。

【释义】本条是关于分包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因⼯作量⼤,以及关键⼈员、设备设施、技术能⼒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完成分包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书⾯同意。若将全部检验检测任务都分包给其他机构承担,属转包⾏为,不属分包⾏为。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与分包相关的管理⽂件和管理制度,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关注分包的情况,确实需要分包时,根据本条规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完成分包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发包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审核承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状况,确保其具备承包能⼒,并形成审核记录。承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检验检测项⽬应当属于其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范围。

⼆、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发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中真实注明分包情况,这也是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性”的体现。

三、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书⾯同意。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以及承包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还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书⾯同意。如果分包⾏为⽆法事先预计,也应当在实际发⽣时征求委托⼈的同意。如果委托⼈不同意的,应当终⽌分包活动、追回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者不使⽤分包⽅提供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如果该检验检测报告中涉及分包的项⽬出现争议问题或者导致其他后果,发包的检验检测机构仍然需对此负责。但发包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另⾏追溯承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员保密的规定。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定时间内只限⼀定范围的⼈员知悉的事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通常表现为新技术、新⽅法、新⼯艺、新材料、新配⽅、新流程等。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带来利益、权利⼈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艺、⽅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客户(或者其他利益相关⽅)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有关保密的要求,在质量⼿册和程序⽂件中制定对应的保密条款。保密条款既包括对机构在保密⽅⾯的要求,也包括对⼯作⼈员在保密⽅⾯的要求,相关要求应当切实有效实施,实施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和保存。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保密措施应当充分考虑泄密(⽆论故意或者⽆意)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条款(包括赔偿),确保在发⽣不可预测的泄密事件时减少负⾯影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