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对食品安全中政府监督和生产商生产行为的博弈分析

2023-07-31 来源:易榕旅网


对食品安全中政府监督和生产商生产行为的博弈分析

12009314

李晓松

摘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严重,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就食品安全中生产商行为和政府监督的策略选择进行了一系列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

博弈 生产商 政府机构 解决方法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博弈”的解释为:(1)古代指下围棋,也指赌博。(2)比喻为谋取利益而竞争。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不断将博弈的观点应用于身边生活和解释社会现象,并建立了一系列的博弈模型,力求对博弈双方进行行为分析,于是博弈论应运而生。博弈论的出现只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其开创者为数学家约翰·冯·诺依曼与数量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坦。现代博弈论理论中的博弈就是一种策略性的互动决策,就是你在考虑自己的策略选择时,必须考虑他人的策略选择,同时其他人的选择也必须考虑你的选择。而博弈论则是一种探究对抗冲突中最优解决问题方法的理论。到今天,博弈论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比较完善的学科。

博弈论中有很多的经典模型,如著名的囚徒困境、纳什均衡、智猪博弈、枪手博弈等,这些模型的建立有助于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更好的选择与确定自己的优势策略,从而使自己在博弈中处于一个优势地位。

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食品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我们正在更多的关注食品的营养与安全。但与此同时,社会上却出现了一系列诸如“苏丹红”、“毒奶粉”等一系列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事件,这就使我们越来越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呢?其真正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一、 食品生产商和政府的策略选择中的博弈分析

从食品的生产到食品的检测再到食品的销售购买,这中间的每个过程,博弈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食品被生产商生产一直到被销售者购买这一产业链中,主要参与者有三方,即政府机构、生产商和消费者。生产商生产食品,政府机构对生产商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监督与检测,消费者购买食品。经过简单的思考,我们不难发现,在这样的一条产业链中,每两方之间都有一定联系,都会产生一定行为上的博弈,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在食品市场中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 无法判定食品的质量高低,再加之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 它的需求弹性较小, 所以注定消费者只能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者。由此,消费者的策略选择对食品市场的影响很小,因此生产商作为食品的生产者,政府机构作为食品的监督者,市场均衡的形成主要取决于这三方的策略选择。

(一) 生产商和政府策略选择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中有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就是所有的博弈参与者都是理性经纪人,即假定人都是利己的,在面临两种及以上选择时,总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力的方案。

假设政府是追逐自身利益的经济人,那么其目标就是政治收益最大化, 而政治收益由声誉和经济绩效组成,要获得声誉就要建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就要对社会中种种不良的现象进行监督管制。政府规制会获得政治声誉但是同时也要支付规制成本,成本的支出就会减小政府的经济收益。这样, 食品市场中政府其策略选择取决于其规制成本和经济收益的比较,政府会在成本投入和经济收益中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如果规制收益大于规制投入成本, 那么政府将进行规制;规制投入成本大于规制收益时, 政府就有不进行规制的动机。

假设生产商也是追逐自身利益的经纪人,那么其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 如果市场或政府不能完全区分出低质量和高质量的食品, 生产商就会更倾向于生产低质量的食品;但如果市场或政府能完全区分低质量和高质量的食品, 考虑到政府惩罚和市场影响,生产商就会倾向于生产高质量的食品。

因此,政府在这场食品安全的博弈中具有两种策略选择“规制,不规制”,而生产商在博弈的过程中也有两种策略选择“生产高质量的商品,生产低质量的商品”, 不论选择何种策略, 其目的都是将自己收益最大化。

[3]

由于消费者没有办法识别食品的高、低质量, 那么假设高、低质量的食品价格都为P, 食品销售量为Q, 而高质量的食品的成本为H, 低质量食品的成本为L; 政府保证了食品市场的安全就获得的声誉收益为F,生产商的规制成本为G; 处罚为S; 另P-L>P-H, 这保证了食品生产商生产低质量食品可以较生产高质量食品获得超额利润, 即是说如果政府不进行规制, 食品生产商有生产低质量食品的激励。

由于食品市场中的消费者占弱势地位, 那么政府的规制对于食品安全市场的形成就至关重要。那么, 政府在食品市场中是否有足够的激励来进行规制, 保证食品市场的安全呢? 或者说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有这种规制的激励, 什么情况没有这种规制的激励呢? 根据上面参数的假设可以作出以下的博弈矩阵( 表1) 。

表一

食品生产零售商 高质量 低质量

从博弈矩阵中可以看出,此纳什均衡不存在一个固定的均衡点,像典型纳什均衡中无论对方选择什么策略,我选择的策略一定收益的均衡点是不存在的。比如,“高质量, 规制”不是纳什均衡, 因为给定生产商生产高质量的食品, 政府最优选择是不规制。同样“高质量, 不规制”也不是纳什均衡, 因为给定政府不规制, 生产商的最优选择是低质量。如果F+S-G<-F,即政府作出规制举措后产生的收益要小于不规制时产生的收益,此时,博弈的唯一均衡为“ 低质量, 不规制”。如果(P-L)Q-S>(P-H)Q且F+S-G>-F, 即生产商生产低质量产品被处罚后所获得收益依然大于生产高质量产品,同时政府实施规制举措所带

规制 (P-H)Q;F-G (P-L)Q;F+S-G

政府与生产商策略选择的博弈分析

政府 不规制 (P-H)Q;F (P-L)Q;-F

来收益大于不规制时所带来的收益,此时博弈唯一均衡为“ 低质量, 规制”。

在我国食品市场中, 生产市场中有大规模的食品生产商和小作坊式的生产商, 政府对大小规模不同的生产商进行规制的成本是有区别的, 由于大规模厂商具有较为系统的管理制度,并且具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大厂商生产产地相对固定,因此,政府对大规模的食品生产商规制费用较低;对小规模的食品生产商来讲,由于小规模食品厂商多为作坊式生产,卫生环境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小作坊的隐蔽与可转移性增大了政府监管规制惩处的难度,因此政府对于小规模食品生产商的规制费用较高。此外,大小规模不同的生产商在政府规制时生产高、低质量食品的收益也是不相同的。下面对大小规模不同的生产商分别进行分析:

对小规模食品生产商而言,这些小作坊式生产商的生产方式简单, 固定投入包括生产机器、厂房、卫生设施等非常简陋, 这就使得食品生产的安全性极大的降低, 不安全因素极大的上升。与此同时, 食品生产的成本也是极端低下, 而其获得的超额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这些小作坊的生产商很多是没有获得生产许可, 而且有很多还是秘密生产的, 这就为政府的检查规制带来了高昂的成本。同时, 这种高昂的成本并不能通过追加处罚而得到弥补, 在政府声誉收益一定的情况下,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进行规制是得不偿失的。即对于小规模的生产商的规制会使得政府的规制收益小于不规制的收益即F+S-G<-F, 政府是没有激励对小规模生产商进行规制的。因而对小规模生产商而言,市场均衡就是“低质量, 不规制”, 即在对小规模的生产商进行规制时就可能发生规制不足的问题,因为政府对小规模生产商进行规制是得不偿失的。

对大规模的生产商而言, 由于其生产设施及固定投入要远远大于小规模的生产商, 加上大规模的生产商形成一个组织, 其行动不仅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而且也受到社会的关注, 这一切都使得政府对大规模的生产商规制成本会大大的降低, 而且政府从规制中对低质量食品追加的处罚可以很大, 从而弥补规制的成本。这就使得对大规模的生产商而言, 政府在低质量时规制的收益是要大于不规制的收益, 即F+S-G>-F。与此同时,政府对大规模生产商低质量时可以追加很重的处罚, 使得生产商生产低质量是得不偿失的, 即政府规制保证(P-L)Q-S<(P-H)Q, 这样对于大规模的生产商而言, 这个博弈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假设政府规制的概率为α1, 不规制的概率为1-α1。生产商生产低质量的概率为β1,生产高质量的概率为1-β1。给定β1, 政府规制(α1=1) 和不规制(α1=0) 的期望收益:

πG(1,β1)=(1-β1)(F-G)+β1(F+S-G);

πG(0,β1)=(1-β1)F+β1(-F)

解πG(1,β1)=πG(0,β1) ,得β

1*=G/(2F+S)

给定α1, 生产商生产高质量(β=0) 和低质量(β=1) 的期望收益为:

πS(1,α1) =α1[(P-H)Q ]+(1-α1)[(P-H)Q]

πS(0,α1) =α1[(P-L)Q-S]+(1-α1)[(P-L)Q] 解πS(1,α1) =πS(0,α1) , 得α政府和生产商的混合战略均衡为:α

1*=(H-L)Q/S

1*=(H-L)Q/S,β1*=G/(2F+S)。

由于政府对大规模的生产商的检查等各项的规制成本较低, 而且可以容易地对大规模的生产商追加对低质量食品的重处罚, 因此大规模的生产商生产低质量食品的概率是较小

的。同时政府也只需要以较小的规制概率就能保证食品市场的安全, 这就是说对于大规模的食品生产商而言,政府是有激励进行规制的。

(二)

不同生产商之间的博弈分析

目前,我国食品行业中,产业的恶性竞争十分严重。肉制品行业二巨头双汇、雨润的瘦肉精和过期肉疑似再回炉事件让人们对于火腿肉制品市场毫无安全感可言。同样,三鹿奶粉中恶意添加化学有害物质三聚氰胺也使消费者对于奶制品市场食品患得患失,那么之所以产生这样各种食品安全问题的真正原因何在呢?

首先,食品产业中的恶性商业竞争严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数据,中国食品加工工业中,近80%都是十人以下小作坊,其中64%不具备生产条件。小、散、乱,竞争激烈的行业格局决定了食品加工行业的利润率不可能高,企业的竞争手段也只剩下价格。在竞争者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恶性竞争不可避免,要挣钱只能压低原料收购价格。原料收购价格低到少于原料本身价值的时候,造假掺假便产生,食品安全问题接着出现。

从瘦肉精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肉制品行业厂商为了减少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才会在产品中加入瘦肉精或过期肉再回炉,同时,本厂商的竞争对手在对方选择这种策略之后,其策略的最优选择也是在产品中添加瘦肉精或过期肉再回炉。否则,其经济利益就会遭受很大损失。早年间,双汇和春都两大火腿肠生产企业大打价格战,100克的火腿肠的猪肉成分从85%一路狂降至15%,业内人士对此调侃“火腿肠卖的不是肉,是面粉”。这场价格战最终因为双汇采取拉开产品档次的策略完胜,落败的春都此后由于多种经营陷入困境,从此式微。而从价格恶战中突围的双汇最大的竞争对手换成了以低温肉制品起家的雨润,双方在冷鲜肉以及肉制品加工领域的恶战从未停止过。食品行业的恶意竞争最终的受害者只会是广大消费者。同时,由于消费者的信息不完全性,其无法区分各种食品商品质量的好坏优劣。因此,更多的消费者会倾向选择价格低廉的食品。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生产优质商品的厂商会逐渐在行业领域中遭到淘汰。

三鹿奶粉中三聚氰胺的添加,实际上或多或少也是受到了企业之间恶性竞争的影响。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学物质,其含氮量很高,而目前对于牛奶的蛋白质检测,含氮量是会作为一个主要指标,在牛奶中加入三聚氰胺并不会导致牛奶制品发生颜色和味道的变化,添加三聚氰胺也可以使厂家收益变多。在我国当前乳制品市场中,伊利、蒙牛两家企业十分强势,占据了乳制品行业的市场份额的50%~60%,相较之下,其他乳制品加工行业生存空间就变得较为狭小,同时中小型乳制品加工企业还面临着数目众多、各种各样的小型作坊的挑战,这就使得其生存空间进一步缩小化。在市场不允许恶意价格竞争的规则之下,这些中小型企业其为使利益最大化,只能通过降低成本来获取更多的利润。那么,三聚氰胺的出现也就不那么难以理解了。

当前,我国的食品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不正当的手段层出不穷,其实本没必要这样恶意。企业与企业之间需要的是一种良性的竞争。

让我们看看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之间广告的竞争,虽说同样是针锋相对,但却没有那么阴暗,甚至彼此都会觉得很有意思。当然,这一切的前提,就是美国相关广告监察单位承认对比广告的合法性。自动售货机下,小男孩由于身高不够,竟然双脚踩着两罐百事可乐去购买一听可口可乐,如此创意一定会在博取人们一笑之后,为消费者所牢记。而百事可乐也不甘示弱,在一个创意中通过在考古现场发现了可口可乐的易拉罐,来影射其已经过气,暗示新一代的消费者要选择百事可乐。这同样是一种竞争,但竞争却不会使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受到危害。

博弈论作为一种策略的选择方法,在企业竞争中一样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博弈论中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博弈案例叫做智猪博弈。

假设猪圈里有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按钮,按一下按钮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谁按按钮就会首先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槽边,大小猪吃到食物的收益比是9∶1;同时到槽边,收益比是7∶3;小猪先到槽边,收益比是6∶4。那么,在两头猪都有智慧的前提下,最终结果是小猪选择等待。实际上小猪选择等待,让大猪去按控制按钮,而自己选择“坐船”(或称为搭便车)的原因很简单:在大猪选择行动的前提下,小猪选择等待的话,小猪可得到4个单位的纯收益,而小猪行动的话,则仅仅可以获得大猪吃剩的1个单位的纯收益,所以等待优于行动;在大猪选择等待的前提下,小猪如果行动的话,小猪的收入将不抵成本,纯收益为-1单位,如果小猪也选择等待的话,那么小猪的收益为零,成本也为零,总之,等待还是要优于行动。

用博弈论中的报酬矩阵可以更清晰的刻画出小猪的选择:

大猪 行动 等待

行动 5,1 9,-1

小猪 等待 4,4 0,0

从矩阵中可以看出,当大猪选择行动的时候,小猪如果行动,其收益是1,而小猪等待的话,收益是4,所以小猪选择等待;当大猪选择等待的时候,小猪如果行动的话,其收益是-1,而小猪等待的话,收益是0,所以小猪也选择等待。综合来看,无论大猪是选择行动还是等待,小猪的选择都将是等待,即等待是小猪的占优策略。

在企业中,小企业对大企业的竞争就可以充分利智猪博弈的思维,借大企业的势,用大企业的资源办自己的事。这样,大企业可以得到发展,同时,小企业通过对大企业的依附,也获得了充足的生存空间。实际上,蒙牛公司在公司刚起步时,成功的运用智猪博弈使自己得到充分的发展。

二、 政府监管机制效率低下的博弈分析

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形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到省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其监管者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级监管局通常将监管任务委托给下级监管者,下级监管者按上级授权进行具体监管工作。由于上下级监督者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上级监督机构对下级监督机构不可完全监督,同时下级监督机构的工作成果不确定。[2]

如右图所示,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各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省各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县各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此任务,之后实现各监督管理部门又将任务下放到各个企业执行,这就造成了一种信息的极端不对称,同时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经纪人,为了能够让自己的产品获得更大的利润,必然会导致企业对自己的产品监管不严的现象发生。

为此,我们同样可以建立一个那身均衡来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在当前的政府监管机制下,上级监管机构对于下级监管机构的工作区分程度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能清楚监管下级机构的工作情况(信息对称),一种是不能清楚监督下级机构的工作情况(信息不对称)。在这样的情况下,下级监督机构可以有两种策略选择,一种是努力工作,一种是不努力工作(偷懒)。在这样的策略选择下,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纳什均衡:

假设无论上级监管机构能否清楚监管下级监管机构,下级监管机构选择努力工作时所取得的收益为P;上级监管机构能清楚监管下级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时,下级机构不努力工作所受到的惩罚为L;当上级机构不能清楚监管下级机构的工作情况时,上级监管机构发现下级监管机构偷懒的概率为v,此时,下级监管机构不努力工作时所受到的惩罚是L’,L’= vL,L’上级监管机构 信息对称 信息不对称

努力工作 P P

下级监管机构 不努力工作(偷懒) P-L+E P-L’+E

通过对此表的研究可以发现,当上级监管机构信息对称时,若P> P-L+E,即惩罚力度大于下级监管机构所获得的额外收益时,下级监管者有努力工作的倾向;反之,当惩罚力度小于下级监管者所获得的额外收益时,下级监管者就又不努力工作的倾向。同样,当上级监管机构信息不对称时,由于L’同时在表格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上级监管机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论下级监管者选择努力工作还是不努力工作,其基础收益都是P,这样的行为在无形中降低了下级监管机构监管者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人浮于事的现象。因此,我们可以在下级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中加入一系列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确保监督人员的工作完成度,将基础收益P与工作努力程度结合起来,可以有效提高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由于委托链长,部门分割,容易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时相互推脱,逃避惩罚。而且,地方监管局受上级监管局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其行为必然受到两者利益的影响,有时,地方监管局的监管行为将随当地政府利益目标而偏离上级监管局的监管目标,这也是造监管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地方监管者收益一般按职称和工龄等分配,与工作努力程度很少挂钩,造成激励不足而不努力工作;同时,对他们不作为以及与厂商勾结共谋行为的惩罚轻、甚至不惩罚,必然导致其中一些监管者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监管的失效。

三、 提高食品安全的方法 (一)

加大对食品不安全现象的打击力度,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

从政府和生产商选择策略的博弈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食品生产商之所以有生产低质量产品的倾向,原因在于即使政府对不法生产商处以惩罚,但由于惩罚力度不够,生产商生产劣质产品被惩罚的收益仍会大于生产高质量产品所带来的收益。此时政府就要加大对食品不安全现象的打击力度,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

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好其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加强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应当是政府的头等大事,要加强对食品的准入市场管制,提高食品的准入市场门槛,严防“三无”食品流入市场;要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无证加工食品的行为;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资源,更新检测装备,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对食品从生产、加工、管理、贮运、包装到销售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监控;要规范食品采购渠道,从源头上控制不安全、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同时,政府部门应大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使相关利益主体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其违法收益,才能遏制不安全食品的泛滥和企业的虚假宣传,进而消除信任危机。制定各种单行法,对食品安全的各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应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理顺监管部门之间权力和责任,协力合作,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但要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更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要完善责任究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追究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同时要严厉惩处食品安全中的寻租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仅要依靠政府部门,更需要广大消费者的参与,关键是降低消费者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诉讼成本,防止因为消费者的不诉讼导致违法者逍遥法外。因此,国家应该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救济,解决消费者的举证

困难问题,降低诉讼成本,这不仅能使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而且能够有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

(二) 加大对企业的诚信监督,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加消费者信任感

近几年,食品企业大量采用“卫星+明星”的方式,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不负责任的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一般食品被宣传为绿色食品,绿色食品被宣传为有机食品,甚至有些企业把一般食品宣传为保健食品。商家的此类种种行为使得普通消费者毫无使用安全感。在一部分消费者看来,很多企业的宣传都有夸大之嫌,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诚信形象遭到严重打击。同时,行业诚信缺失也是企业无法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火腿肠中添加瘦肉精,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快餐业中添加致癌物质苏丹红,越累越多的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使广大消费者们忧心忡忡。

古语有云“人无信不立”,诚信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是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最重要契约,也是企业最重要的软实力。诚信古已有之,只是近些年不少企业丧失了诚信理念,因此需要恢复这一理念。食品行业不恢复诚信经营的基本理念,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再健全,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工艺再先进也不能保障食品安全。只有恢复诚信,才能消除导致食品安全的人为因素,才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进而逐步消除市场信任危机。恢复诚信,就是要恢复“童叟无欺”的基本常识,关键是靠自觉,同时需要制度的约束。食品行业要讲求社会责任,恢复对消费者、对法律的敬畏感,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不能把自身发展建立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基础上。[1]国家尽快建立食品产业链中相关利益主体的信用数据库,一旦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就将违法单位和个人作为黑名单记录在数据库中,且这一数据库让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共享,并对上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严查严防,使他们没有机会继续制造不安全食品。恢复诚信理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强势群体首先要讲诚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而不能只要求弱势群体讲信用,自己却言而无信。

(三)

制定政策,使企业之间相互监督,减少恶意竞争,增加良性竞争

同行业企业之间由于互相的利益冲突,为了保证其利益最大化,经常容易产生各种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带给我们的不仅是企业之间的损失,受害最大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因此,政府要设定规章制度,加大对企业恶性竞争的处罚力度,引导企业进行良性竞争,减少恶性竞争。商场没有永远的朋友,但有永远的利益,学会寻求互惠共存发展之道是商家永远的追求。如同智猪博弈一样,政府可以利用规章制度,将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让大型企业带动小型企业一起发展。大型企业之间可以化敌为友,用宽容的心对待竞争。竞争对手不要伤和气,友好相处,竞争中有合作是最好的方式。大家共同的努力可能培育出森林现象,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再说最直接的竞争对手,往往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大家可以共同采购,用大单取得更优惠的价格,在销售中互相补货。、

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改善当前的监督机构,实现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让企业在互相监督中寻求共同的进步。

(四) 构建可靠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在我国,由于食品安全监督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形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到省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其监管者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级监管局通常将监管任务委托给下级监管者,下级监管者按上级授权进行具体监管工作。由于上下级监督者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上级监督机构对下级监督机构不可完全监督,同时下级监督机构的工作成果不确定。除此之外,消费者作为一个被动的受体,也无法区分产品质量的好坏。因此,解决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首要任务之一。

食品产业链中的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食品销售商实施信息一体化战略,是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方法,其中构建可靠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关键。要明确食品安全追溯的对象,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产品是追溯的对象,应重点追溯各类重大动物疫情,同时政府和企业应以极大的魄力开展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专项追溯。政府应整合各地的食品质量追溯资源,在全国建立统一的追溯平台,这有利于政府开展实时监控,及时解决问题,避免风险集聚,尤其是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政府能够利用可追溯体系快速地召回不安全食品,有效地控制不安全食品的扩散,防止更多消费者受害和信任危机产生。应把食品安全追溯和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质量认证、产品检测、农业标准化生产等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国家应加大对食品安全追溯的支持力度,降低追溯成本,提升追溯效益,提高相关主体参加追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高度重视企业诚信的前提下,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消费者了解追溯、认同追溯,提高追溯信息查询率。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美国、欧盟等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比较完善,美国可以利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在48 小时之内将问题产品召回。

鉴于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我国政府应建立一个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多种媒体向公众通报食品市场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意见,对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价, 食品认证信息和食品(企业) 品牌信息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动态质量监测信息。[4]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 使得正规企业的良好行为进一步得到市场认可, 使其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得到部分补偿, 引导企业向良性方向发展,也增加违规企业的机会成本, 从而约束其道德行为。

我国应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法律的基础上,加快引进创新,利用无线射频识别、物联网、卫星定位、DNA 指纹、同位素示踪等技术,建立起诚信为本、数据可靠、技术先进、反应迅速、使用率高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五)

改善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体制,增加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

当前监管机构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将监督人员的工作收益与其努力程度挂钩,造成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吃大锅饭,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因此,各监督机构应该改变工资薪金制度,尽最大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

(六) 完善食品安全机制,使食品问题对于消费者的伤害降到最低

建立市场准入制。在我国,北京、广东、浙江等地已建立了一批面向全国的大型安全食品批发市场,所有商品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并实行安全食品市场准入制,对不符合绿色安全要求的食品限制进入市场。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已试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并将在全省大中城市全面推行,所有上市的食品必须领有合法的“身份证”才能上市销售。

政府应抓紧建立完善法律法规。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食品安全法。质检部门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据的是食品卫生法,而共商部门依据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抽检部门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据的食品卫生法,而工商部门依据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抽检和公布的检测结果有时复杂,有时甚至结论相反,令消费者和企业无所适从。因此建立健全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徐文德,食品安全博弈:利益道德与信任危机,中国农垦,2010,17-20

[2]姚建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低效的博弈分析,江苏商论,2009,121-123

[3]余浩然、周德翼,食品安全中政府、生产商、零售商的博弈分析,安徽农业科学,2005,1501-1502

[4]周早弘,我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博弈分析,华东经济管理,2009,105-108

[5]王文浩,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论分析,管理纵横,2011,4-5

[6]李军鹏 傅贤治,基于市场失灵的食品安全监督博弈分析,中国流通经济,2007,7,52-55

[7]徐成德,食品安全博弈分析:信任危机的产生于消除,中国食物与营养,2009,6,19-2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