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十余年,去年与企业签订此合同,现在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此合同,问劳动者可否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司裁员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展,决定了裁员的合法与否,以及终究是应该得到经济补归还是二倍的赔偿金。从表达中不难看出公司并没有按规定办理,且经营不善不是裁员的法定理由。如果你同意了公司的裁员方案,那就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公司支付的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你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你可以回绝被裁员,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强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即11个月的工资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