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课程推广合作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网络课程推广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与上下文矛盾或另有说明,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中的以下文字具有以下含义:
1.1 CRM系统:指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是甲方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1.2 注册:指通过乙方推广渠道引进的客户信息在甲方的CRM系统上成功注册。 1.3 学员:指通过乙方推广渠道引进的试听、体验及正式参加甲方课程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范围:3周岁至9周岁;(2)在读要求(如已上学):在读幼儿园小班至小学二年级;(3)具有上课所需设备,如具备有摄像头及麦克风功能的Pad、笔记本或台式电脑等。
1.4 课程:指甲方按本协议提供的体验课程、正式课程以及其他相关课程,具体以甲方实际提供为准。
1.5 体验课程:指按本协议约定确定的录播课程、试听课程及其他相关课程,具体以甲方实际提供为准。
1.6 正式课程:指甲方的团购课/正价课,主要包含大课时包课程、中课时包课程和小课时包课程或其他课时包课程,具体以甲方实际提供为准。
1.7 出席:指通过乙方推广渠道引进的客户学员按与甲方约定的时间出席试听/体验甲方指定课程。
1.8 首次出席:指通过乙方推广渠道引进且首次在甲方注册的客户学员第一次出席试听/体验甲方指定课程,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与甲方事先约定的时间出席参加甲方指定课程;(2)实际出席人员应当包含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学员资格;(3)出席学员应当全程出席完整试听和体验当次课程,不得迟到、早退;(4)出席学员为首次引进,即从未体验、试听过“甲方”任何课程,也未注册过甲方会员,不存在撞单的情况。
1.9 撞单:乙方提供的客户名单信息与甲方CRM系统现有的客户信息相冲突或重叠的视为撞单。在乙方将所引进的客户信息提供给甲方前,该客户须从未注册过甲方会员,也从未试听和/或体验过甲方的任何课程,否则属于撞单。
1.10 首次成交:指通过乙方渠道首次引进注册的客户第一次购买甲方正式课程。 1.11 成交实付金额:指客户首次成交而向甲方实际支付的款项,不包含客户使用金融产品分期等服务而向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也不包含因客户按规定申请退费而返还给客户的款项、因退费而扣除的教材教具和赠品成本、邮寄费用、税金等。
1.12 退费周期:指客户按规定可申请退还课程费用的期限,包含全额退费周期和部分退费周期。
1.13 全额退费周期:指首次购买正式课程的客户有权申请全额退费(需扣除教材教具和赠品成本、邮寄费用及交易手续费、税金等,下同)的期限,超过该期限不得申请全额退费。具体是指:首次购买大课时包课程的客户可以在学员实际听完6节课程前(不含请假课时)申请全额退费;首次购买中课时包课程的客户可以在学员实际听完4节课程前(不含请假课时)申请全额退费;首次购买小课时包课程的客户可以在学员实际听完3节课程前(不含请假课时)申请全额退费;首次购买其它课时包正式课程的,全额退费周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1.14 部分退费周期:指客户在全额退费周期结束后按规定申请退还课程费用的期间。
第2条 合作内容
2.1 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以合法方式通过其自主所有或经授权许可取得的渠道宣传推广甲方课程,为甲方引入符合要求的学员/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推广费用。 2.2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向乙方结算服务费用。
2.3 甲方提供的体验课程如下(请据实勾选和/或填写,未勾选和/或未填写则不适用);
□“ 品牌”录播课程 □“ 品牌”试听课程 □ 其他:
上述体验课程的推广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双方同意,客户购买/使用上述体验课程所支付的款项(如有)按以下方式处理(请据实勾选和/或填写,未勾选和/或未填写则不适用):
□ 归甲方所有(如由乙方代收,则在双方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 归乙方所有 □ 归收款方所有
□ 其他:
2.4 乙方的推广渠道如下(请据实勾选和/或填写,未勾选和/或未填写则不适用):
□ 网站推广,域名:
□ 微信公众号推文推广,公众号名称: □ 微信朋友圈或群聊推广,微信号名称: □ 微博推广,微博账号:
□ 直播推广,直播平台名称: 及直播账号: □ App页面、浮窗等广告推广,App名称:
□ 小程序推广,平台名称: ,小程序名称: □ 其他:
2.5 特殊约定(请据实勾选和/或填写,未勾选和/或未填写则不适用): □ 本次是首次签约,乙方同意向甲方引入不超过 个客户进行测试,双方按该本协议约定结算服务费用。如乙方引入超出前述上限的客户,则甲方有权不结算超出前述上限的客户所对应的服务费用。 □ 其他:
第3条 服务费用
3.1 双方同意同时按照下列第 项计算服务费用:
(一)按首次出席甲方体验课程的数量计算出席服务费用,即首次出席服务费用=单价*首次出席数量,本处所指的单价是人民币 元,首次出席数量由双方按本协议第6.1条约定核对确定。
(二)按以下方式计算成交服务费用(请据实勾选和/或填写,未勾选和/或未填写则不适用):
□ 按乙方首次引进的客户在甲方处首次成交所实际支付金额的 %; □ 按当月累计首次成交的人数不同,分别按以下标准计算服务费用: A.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为 人,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B.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为 人,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C.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为 人,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D.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达 人以上,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 按当月累计注册的客户数量和购买正式课程的人数不同,分别按以下标准计算服务费用;
(1)若当月通过乙方渠道在甲方注册的客户数量不满 人,则按以下标准计算服务费用:
A.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为 人,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B.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为 人,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C.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为 人,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D.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达 人以上,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2)若当月通过乙方渠道在甲方注册的客户数量满 人以上,则按以下标准计算服务费用:
A.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为 人,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B.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为 人,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C.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为 人,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D.当月首次成交的客户人数累计达 人以上,则按客户成交实付金额的 %;
□ 其他: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对上述计算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特别说明:(1)注册客户数量、首次出席数量及首次成交数量及金额等数据均应以甲方CRM系统记载为准。(2)本协议项下所指的注册客户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学员和条件,且其学员从未体验、试听过甲方任何课程,其本身从未以任何形式注册过甲方会员,其信息不存在撞单情况,否则均不计入注册客户数量、首次出席数量和/或首次成交数量,不结算服务费用。(3)同一客户或同一家庭有多个孩子(2个以上)的,按一人计算注册客户数量、首次出席数量和/或首次成交数量,仅计算一次出席服务费用和/或成交服务费用,已经结算过的不重复结算;(4)如由乙方引进多个客户信息均在甲方CRM系统成功注册,但经核实学员同属同一个家庭的孩子,则按1人计算注册客户数量、首次出席数量和/或首次成交数量,仅计算一次出席服务费用和/或成交服务费用,已经结算过的不重复结算。(5)若客户是通过乙方渠道在甲方CRM系统成功注册,但经核实该客户学员与CRM系统上已有客户学员同属一个家庭,则不结算出席服务费用和/或成交服务费用。
3.2 如客户不是通过乙方渠道在甲方注册,但通过乙方渠道向甲方首次成交,则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项约定标准的 %计算成交服务费用。
3.3 如客户在 □全额退费周期内 □退费周期(含部分退费周期)内(请据实勾选和/或填写,未勾选和/或未填写则不适用) 按规定申请退费,则双方对该等退费订单不予结算;如双方已按本协议约定结算,则甲方有权在下期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或要求乙方直接退还相应款项。
3.4 若无特别说明,以上费用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该等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4条 款项结算与支付
4.1 对账:结算周期为一个自然月。甲方于每月5日(遇周末或节假日顺延)提供上一月份实际产生的服务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核对确认,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确认;乙方逾期未核对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甲方提供的服务费用结算清单的全部内容。甲方承诺如实统计符合结算要求的客户数量,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提供当月满足结算要求的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如双方发生争议,则以甲方CRM系统数据为准。
4.2 甲、乙双方按以下进度和比例结算服务费用:
4.2.1 甲方应当在出席服务费用对账完成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出席服务费用; 4.2.2 甲方按以下进度和比例向乙方支付成交服务费用:
(1)客户首次成交并实际支付购课款项后,甲方应当在对账完成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成交服务费用的50%;
(2)对账完成且全款退费周期结束后的次月(一般为N+2月),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结算剩余成交服务费用。
如客户在双方结算成交服务费用后申请退费且符合本协议约定,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剩余50%的成交服务费用,且可在下期结算时直接扣除因客户退费而导致甲方实际多支付的成交服务费用;如合作期限届满且最后一期款项核算完毕后发生退费且符合本协议约定,则乙方应当在退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服务费用退回甲方银行账户。
4.3 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应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如乙方变更以上银行账户,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4.4 乙方应当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按要求向甲方开具应付服务费用等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5 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发票邮寄地址:
如甲方变更上述开票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5条 合作期限
5.1 双方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2 合同期限届满前,如任一方有续签意向则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双方应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6条 推广要求
6.1 推广材料制作及发布
(1)如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基础素材及其他资料设计、制作和发布本协议项下的广告页面,则应当在实际发布或推送前三日将拟发布或推送的广告页面、文案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甲方书面确认;未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发布。 (2)如双方最终确定由甲方提供拟发布的广告页面,则乙方应当事先审查推广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当要求甲方作出相应修改后发布或推送。
(3)乙方应当按甲方提供的体验课程和推广所必需的基础推广素材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推广。如甲方的提供的课程、素材或文件资料发生更新或变动,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即行按照更新后的要求进行推广。 6.2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体验课程推广价格和正式课程的销售价格推广甲方课程,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也不得向客户承诺返点、打折或进行任何不实宣传等。
6.3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对推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如甲方发现任何不当之处有权选择决定通知乙方整改;甲方如要求乙方改正或整改的,乙方应当立即按照甲方要求或意见整改。
6.4 如甲方根据实际推广效果决定停止本协议项下的推广活动,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立即下架甲方推广素材并停止推广。如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内容下架,则甲方有权不结算通知后产生的推广服务费用。
6.5 乙方保证合法持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资质、权限、渠道、资源及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直至本协议履行完毕之日止。
6.6 乙方应当保证其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或公共道德准则,也不会损
害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7 乙方应当积极维护甲方商业声誉和品牌形象,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消除负面影响(如有)和/或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8 乙方应当严格按甲方CRM系统要求引入客户,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系统无法识别而导致客户引入失败的全部责任。
第7条 知识产权
7.1 因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而提供或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字号、商标、标识、标志、图片、图案、视频、动画、音频、文字、创意、数据、设计及其他文件资料。
7.2 乙方仅可以在本协议目的范围内依法合理使用甲方商标、图片、文字、视频,该等合理使用并不视为甲方将相关知识产权许可给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7.3 如因本协议变更、无效、解除、终止、被撤销等导致双方合作终止,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字号、商标、标识、标志、图片、图案、视频、文字、创意、数据、设计及因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而取得的其他文件资料,不得继续以甲方名义或使用甲方展示素材进行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类活动。
第8条 保密
8.1 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及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掌握的对方各项技术、数据、商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信息、财务信息、设计、程序、制作方法、信息来源、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等任何信息(以下称“保密
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
8.2 信息接收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外部顾问(以下称“该等人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但同时须指示该等人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视为该方违约。
8.3 如保密信息提供方有要求或本协议终止后,接受保密信息一方应根据对方的要求返还或销毁所取得的资料及其他复印件(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删除计算机中所存储的保密信息以及利用保密信息制作的文件;如对方未要求返还的,接受信息方应主动交还后销毁或删除相关资料。
8.4 本保密义务不因在本协议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存在下列任一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1)甲方所提供的推广材料或课程内容违法违规,导致乙方受到平台或行政处罚的;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的; (3)其他:
9.2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1)乙方未按照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推广课程进行广告宣传的,导致甲方遭受相关行政处罚的;
(2)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进行推广活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整改的; (3)乙方擅自向客户承诺返点、打折,导致甲方与客户产生相关纠纷的; (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甲方商标、图片、文字、视频等资料,导致甲方商誉受损的;
(5)其他:
9.3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 日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约定处理。
第10条 合同联系方式
10.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10.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0.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0.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0.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第11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12条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2.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 附则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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