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案件执⾏中,会有迟延履⾏利息⽀付的情况,最⾼⼈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法律,下⾯是店铺⼩编整理的内容。
最⾼⼈民法院
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4年6⽉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
《最⾼⼈民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8⽉1⽇起施⾏。
最⾼⼈民法院2014年7⽉7⽇
为规范执⾏程序中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法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尚未清偿的⽣效法律⽂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万分之⼀点七五×迟延履⾏期间。
第⼆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效法律⽂书确定的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效法律⽂书确定分期履⾏的,⾃每次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履⾏期间的,⾃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被执⾏⼈履⾏完毕之⽇;被执⾏⼈分次履⾏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每次履⾏完毕之⽇。
⼈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的存款、收⼊、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划拨、提取之⽇;⼈民法院对被执⾏⼈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效之⽇;⼈民法院对被执⾏⼈财产通过其他⽅式变价的,计算⾄财产变价完成之⽇。
⾮因被执⾏⼈的申请,对⽣效法律⽂书审查⽽中⽌或者暂缓执⾏的期间及再审中⽌执⾏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的财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效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效法律⽂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时以该种外币按⽇万分之⼀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主张以⼈民币计算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效法律⽂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民币后再进⾏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的中国外汇交易中⼼或者中国⼈民银⾏授权机构公布的⼈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或者中国⼈民银⾏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境内银⾏⼈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套算。
第六条执⾏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迟延履⾏⾦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时尚未执⾏完毕部分的⾦钱债务,本解释施⾏前的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后的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以上就是店铺收集的“迟延履⾏利息的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有最⾼⼈民法院的权威解释,读者有兴趣可以细细阅读。如果读者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或者还存在什么困惑,可以来店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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