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654—1997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前 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1819:1977《连续搬运设备——安全规范——总则》的一般安全要求,重点结合我国煤矿带式输送机设计、使用的特点和特殊安全要求,首次制定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标准、以提高煤矿带式输送机的安全性能,防止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云海、陈骥、侯红伟。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以下简称输送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煤矿井下用带式输送机,也适用于有爆炸性危险的露天煤矿、选煤等工作场所用带式输送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 3836.3—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
GB 3836.4—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B/T 13561.3—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带式输送机
MT 113—1995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MT 147—1995煤矿用阻燃抗静电织物整芯输送带
MT 450—1995煤矿用钢丝绳芯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ZB D93 008—90煤矿井下用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正常工作条件normal working conditions
由使用输送机的有关各方一致同意的规定条件。它是由用户规定并在订货时制造厂同意的,或者是在制造厂印刷标准产品样本时规定的条件。
3.2 人员personnal
操作输送机本身的人员和法定可在附近停留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输送机的设计和使用等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符合GB/T 13561.3中的通用安全规程。
4.2 输送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ZB D93 008的规定。
4.3 输送机的使用条件必须满足其正常工作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输送机,应另行规定相应的专用安全规则。
4.4 输送机产品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标志的规定。
5 安全规则
5.1 设计和制造阶段
5.1.1 应保证输送机在所有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稳定性和强度,确保输送机工作的可靠性。
5.1.2 在整个输送机线路上,特别是在装载、卸载或转载点,应设计成能尽可能地防止输送物料的溢出,并考虑适当的降尘措施。
5.1.3 输送机的输送倾角应充分考虑到输送物料的特性,使输送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应发生滚料、洒料现象。
5.1.4 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其安全性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MT 147和MT
450的规定。对非金属材料的零件,其安全性能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5.1.5 输送带应具有适合规定的输送量和输送物料的宽度。如果需要,在装载点或卸载点装设导料板或调心装置。
5.1.6 与输送机配套的电动机、电控及保护设备必须符合GB 3836.1~3836.4的规定,并具有指定单位发放的防爆合格证明。
5.1.7 输送机任何零部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50℃。机械摩擦制动时,不得出现火花现象。
5.1.8 输送机必须装设打滑、烟雾、堆煤、温度保护及防跑偏、洒水等装置。
5.1.9 在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的输送机应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5.1.10 输送机长度超过100m时,应在输送机人行道一侧设置沿线紧急停车装置。
5.1.11 所有会发生超速或逆转的倾斜输送机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制动装置或逆止装置。此类装置的性能要求应符合ZB D93
008中3.11的规定。
5.1.12 在一台输送机上采用多台机械逆止器时,如果不能保证均匀分担载荷,则每台逆止器都必须满足整台输送机所需的逆止力距。
5.1.13 采用多电机驱动其大规格的逆止器应尽量安装在减速器输出轴或传动滚筒上。
5.1.14 固定型大功率输送机应考虑采用慢速起动和等减速制动技术,以确保输送机的起(制)动加(减)速度在0.1~0.3m/s2范围内。
5.1.15
矿用安全型和限矩型偶合器不允许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使用油介质时必须确保良好的外循环系统和完善的超温保护措施,并持有煤炭工业部安全主管部门同意下井使用的证明。
5.1.16 张紧装置应保证输送机起动、制动和正常运转时所需的张力。
5.1.17
输送机电控系统应具有起动预告(声响或灯光信号)、起动、停止、紧急停机、系统联锁及沿线通讯等功能,其他功能宜按输送机的设计要求执行。
5.1.18 电气设备的主回路要求有电压、电流仪表指示器,并有欠压、短路、过流(过载)、缺相、漏电、接地等项保护及报警指示。
5.1.19 输送机的前后配套设备应采用联锁装置,不允许任何一台设备向另一台非工作状态或已满载的设备供料。
5.1.20
输送机可移动部件(如伸缩机构或张紧装置等)在极限位置上,必须设置安全挡块以限制其规定的行程。用于升降的移动部件及装置必须装有能防止意外降落的安全装置,并严禁人员进入其下方位置。
5.1.21 输送机应避免锐利的边缘和棱角。
5.1.22 所有常用的润滑点和检查孔应易于接近,并在作业或检查时不需拆卸防护罩。
5.1.23 输送机结构应保证:易损部件和零件便于更换;驱动装置不需拆除驱动滚筒即可安装和更换(电动滚筒除外)。
5.1.24 在输送机运动部件(如联轴器、输送带与托辊、滚筒等)易咬入或挤夹的部位,如果是人员易于接近的地方,都应加以防护。
5.1.25 如果输送机线路上存在剪切、挤压点或挤压区(如凸弧段处或接近固定部件处),也应加保护装置(如固定栅格等)。
5.1.26 输送机的制造必须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和使用。
5.2 安装阶段
5.2.1 所有零件、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并进行组装调试后方可出厂进行安装,输送机的安装质量必须符合ZB D93 008—90的规定。
5.2.2 所有动力设备或全套装置应在明显易见的地方装有永久性和法定的标牌,并标明:
a)制造或供货者名称;
b)制造年份和出厂号。
5.2.3 设备的所有工作台或司机室应保持水平。
5.2.4
所有通道、扶梯、阶梯或平台最少应有0.5m宽的通道,如果输送机的可移动部件与
固定障碍物之间的通道宽度小于0.5m,应设防护装置。
5.2.5
高于地面1.5m以上的平台、地板或类似结构物应设有固定的通道。其通道最好为带板条的斜坡或阶梯,阶梯与水平的夹角不超过60°,否则,梯子应装有坚实的扶手。
5.2.6 所有平台或通道的地板和阶梯及台阶的踏面应适合输送机的工作条件,且应有防滑措施。
5.2.7 在输送机距地面2m高度以下,人员可以进出的区域内,应避免锋利的突出棱角。否则应加设保护措施。
5.2.8 如果设备下方净空高度小于1.9m,建议采用跨越设备的通道。
5.2.9 如果输送机设备伸进坑内或穿过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在孔口处设保护栏杆和脚挡板。
5.2.10 如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应设置适当的防护装置,防止输送物料意外掉落。
5.2.11 重锤张紧装置附近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人员进入重锤下面的空间。
5.2.12 防护罩应定位牢固,在移动或更换时不需拆卸其他零部件。
5.2.13 所有通道、扶手拉杆、阶梯、梯子、护栅等均应在输送机投入使用以前装好。
5.2.14 在输送机巷道内禁止烧焊,输送机机头、机尾前后10m的巷道支护应用非燃性材料支护。
5.2.15 输送机巷道内应敷设消防水管,机头、机尾和巷道每50m处应设有消火栓,并配备水龙头和足够的灭火器。
5.3 使用和维护阶段
5.3.1 输送机不应用来完成设计规定以外的任务,也不应在非正常工作条件下使用。
5.3.2
用户应注意保证输送机有规律地加料,尽量避免超载。尤其不允许用户在不与设计、制造单位协商的情况下改变装料点位置或增大其输送量以及进行其他影响设备性能的改动,以防产生不良后果。
5.3.3 严禁输送机乘人。对乘人专门设计的输送机,应符合有关运人的专用规则。
5.3.4 输送机的所有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并设专人定期检查和校验,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
5.3.5
输送机及其主要部件应按制造厂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良好的保养,对运动部件和清扫装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调整、维护和清扫,这些作业应在设备静止并关闭驱动装置后才能进行。所有装载点、工作站和通道应保持整洁。
5.3.6 输送机运转时不允许打开检查孔。
5.3.7
严格输送机专职司机责任制,经常巡回检查输送机的运行状态,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特别是所有起动操作必须由经过考核并持有上岗证的人员执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操作或干扰设备的正常运转。
5.3.8 沿线停车装置必须让全部工作人员了解其功能,装置应操作方便,并定期校验。
5.3.9 输送机正常停机前,须将输送机上的物料全部卸完,方可切断电源。
5.3.10 输送机意外或事故停车再重新起动之前,须预先进行详细检查,弄清停车的原因,并排除故障。
5.3.11 严格禁止人员跨越输送机设备或从设备下面通过。
5.3.12
输送机在运转或使用中的检查和调整作业在装有防护装置的情况下进行,在防护装置不卸掉无法进行所述作业的情况下例外。如果某些防护装置不得不卸掉,则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严格禁止接近有咬合危险的部位。
5.3.13 如果拆除防护的部位位于工作区域或过道处,这些区域在设备运转时必须围住,防止人员靠近。
5.3.14
在修理防护装置时,必须在输送机停车,驱动装置不能起动以后才能进行,重新起动前应装好防护装置。如果不得不在无防护装置的运转设备上进行维修,必须有一个守护人守护着正在工作的人员,守护人应熟悉在意外的情况下采取何种措施,并应紧靠着一个随时可以停车的装置。
MT/T 548-1996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规范
编辑: 中国矿业商务网 http://www.cwestme.com
来源:中国矿业商务网 时间:2006-9-2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体液压支柱(以下简称支柱)的用途、使用条件、技术管理、使用与报废。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支护顶板用的支柱。
2 引用标准
MT 76液压支架用乳化油
MT 112矿用单体液压支柱
MT/T 561单体液压支柱维修规程
3 用途
3.1 煤矿回采工作面顶板支护。
3.2 煤矿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护。
3.3 回采工作面巷道超前支护或其他临时支护。
4 使用条件
4.1 采煤方法
4.1.1 单一长壁采煤法。
4.1.2 倾斜分层下行垮落采煤法。
4.1.3 水砂充填、水平分层、掩护支架等特殊采煤法。
4.2 倾角
4.2.1 倾角25°以内、采高3m以下的缓倾斜工作面。
4.2.2 倾角25°~45°、采高3m以下的工作面,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也可使用。
4.3 矿山压力
4.3.1 具有不同矿山压力显现规律的工作面均可使用。
4.3.2 冲击地压工作面使用时#安全阀最大溢流量应大于10L/min。
4.4 顶板
4.4.1 直接顶中等稳定以上。
4.4.2 破碎顶板工作面使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漏顶。
4.5 底板
4.5.1 底板比压16MPa以上。
4.5.2 底板比压小于16MPa或支柱压入底板影响回柱的软底工作面应采用大底座或使用柱鞋。
5 技术管理
5.1 准备使用支柱的工作面应有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煤的硬度、夹石、断层构造、顶底板岩性、水文地质等情况。
5.2 对同一煤层临近工作面进行矿压观测,摸清矿压显现规律。
5.3 根据地质说明书和矿压观测资料等,由采区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5.4 支柱选型:
5.4.1 根据矿压资料、顶板管理方式和支柱额定工作阻力确定合理的排距和柱距。
5.4.2 支柱规格按式(1)、式(2)选择:
5.5 新到矿е痛娣牌诔荒甑闹е悠湫戮沙潭扔χ鸶碝T 112或MT/T
561进行操作试验和高、低压密封试验,不合格支柱不准下井使用。
5.6 使用中损坏的支柱应及时升井维修,支柱维修按MT/T 561规定执行。
5.7 初次使用支柱的煤矿,使用前应对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采区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8 支柱修理工、工作面支柱工、支柱管理员、泵站司机必须固定,专职专责。
5.9 建立支柱卡片,内容包括支柱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制造日期、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时间等。
5.10 建立岗位责任制、维修检验制、支柱管理制、工作面交接班制、租赁制等规章制度。
6 使用
6.1 支设
6.1.1 使用的支柱每根都应保持完好状态,任何损坏的支柱不允许支设。
6.1.2 不同性能的支柱不准混用。
6.1.3 工作面支柱均应编号,防止丢失。
6.1.4 新下井支柱或长期未使用的支柱,第一次使用时应先升降1~2次,排净腔内空气后方可支设。
6.1.5 外注式支柱支设前,必须用注液枪冲洗注油阀体,防止煤粉等污物进入支柱内腔。
6.1.6 外注式支柱接顶后,继续供液4~5s再切断液源,以保证初撑力。
6.1.7 支柱初撑力:油缸直径为80mm时不小于60kN,100mm时不小于90kN。
6.1.8 顶盖掉爪(即使掉一个爪)的支柱,不允许继续使用。
6.1.9 支柱排距、柱距、迎山角等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6.1.10 支柱顶盖与顶梁接合严密,不准单爪承载。
6.1.11 支柱作点柱使用时,应在顶盖上垫木板,禁止顶盖柱爪直接与顶板接触。
6.1.12 采高突然变化超过支柱最大高度时,应及时更换相应规格支柱,不得采取在支柱底部垫木板、矸石等临时措施支设。
6.1.13 工作面初次放顶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增加支柱的稳定性,防止推倒和压坏支柱。
6.1.14 中厚煤层和急倾斜煤层工作面人行道两侧支柱应采取安全措施如采用联结器或栓绳等,防止失效支柱倒柱伤人。
6.2 回柱
6.2.1 根据顶板状况,可采用近距离或远距离方式回柱。
6.2.2 回柱时,回柱工应站在安全地点并选好退路,先降柱后回收支柱,严禁不卸载强行回撤。
6.2.3 必须使用卸载手把或专用工具回柱,严禁用镐或其他工具回柱。
6.2.4 有悬顶、冒落矸石块度较大或破碎顶板工作面回柱时应悬挂牢靠的档矸帘,防止矸石砸坏支柱和窜人工作面。
6.2.5 支柱有效行程达到安全回柱高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压“死柱”。
6.2.6 支柱压“死柱”时,要先打好临时支柱,然后用挑顶或卧底的方法回撤,不准用炮崩或机械设备强行回收。
6.3 工作液
6.3.1 内注式支柱工作液为低凝防锈5号液压油或其他支柱专用液压油。
6.3.2 外注式支柱工作液为1%~3%乳化油和97%~99%的中性水配制的乳化液。
6.3.3 配置乳化液的乳化油和水应符合MT 76规定。
6.3.4 井下运送液压油或乳化油时,必须使用干净的专用容器。
6.3.5 不同牌号的油不准混用。
6.3.6 内注式支柱每季度至少检查或用专用工具补充一次液压油。
6.3.7 乳化液配置应使用自动配比装置,乳化液浓度每班检查一次。
6.3.8 配置乳化液的水,每半年检验一次硬度,pH值和杂质,超过规定的要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6.4 外注式支柱管路系统
6.4.1 工作面必须配置由两台乳化液泵和一个乳化液箱组成的泵站,乳化液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6.4.2 乳化液泵额定压力应为20MPa,额定流量为80~100L/min。
6.4.3 泵站设在顺槽安全地点,周围要保持清洁、无杂物、积水和浮煤。乳化液箱要加盖,防止污染。
6.4.4 泵站滤网、磁过滤器、乳化液箱、管路系统中过滤器每季度清洗一次。
6.4.5 工作面必须配有足够的注液枪,一般9m左右装备一把,上下顺槽处要适当加密。
6.4.6 工作面同时使用的注液枪不应超过三把。
6.4.7 注液枪用完后应及时悬挂在支柱手把上,不得随地乱放。
6.5 现场管理
6.5.1 工作面每班应设有专职支柱管理员,负责支柱、顶梁、水平楔的清点,检查支柱支设质量,更换失效的三用阀和掉爪顶盖,处理一般事故等。
6.5.2 工作面应有10%左右的备用支柱,整齐竖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无水地点。
6.5.3 支柱正常使用时不允许承受侧向力,严禁用支柱移输送机或作其他起重工具,严禁戗柱打在支柱和三用阀上。
6.5.4
炮采工作面使用时,应注意炮眼布置,炮眼角度和装药量,应尽量采用毫秒爆破。贴帮柱与煤壁距离应大于0.2m,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以免崩坏支柱。
6.5.5 不准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支柱。
6.5.6 除顶盖、三用阀、接长管、卸载装置外,其余零件不允许在井下拆卸和修理。
6.5.7 井下不允许存在无三用阀或柱头孔未堵的支柱。
6.5.8 工作面一般无空载支柱或支柱回收后应即时竖立在安全地点以免埋失。
6.5.9 井下搬运支柱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车辆,轻拿轻放,认真清点核对数量,
以免支柱损坏和丢失。
6.5.10 工作面内若用输送机运送支柱时,输送机上应装有煤,支柱放在煤上,并有专人接收支柱。
7 支柱报废
7.1 支柱使用寿命为5年。
7.2 使用期内凡不能修复、改制;经修复、改制仍不能达到维修标准;支柱修理费超过原值1/3的均应予以报废。
7.3 支柱以一根活柱、一根油缸两件作为一根统计报废数量。
7.4 报废的支柱应以矿(或局)为单位集中堆放,定期统计上报。
7.5 报废由支柱维修车间或维修中心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后报矿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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