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河南煤业化工„2011‟1173号
关于印发《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领导干部
带班下井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事业部、机关有关部室:
现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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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令《煤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矿井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1‟35号文件要求和集团公司实际,在集团公司《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
一、各生产、基建、技改矿井要进一步完善《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各矿井要进一步明确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人员、月带班下井次数、在井下交接班地点、带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以及带班下井质量要求与考核管理制度。
二、生产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原则上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煤矿带班下井人员必须是矿井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其中包括合资方在煤矿(公司)班子中任职的人员。
(二)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领导带班下井次数,由各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7次。
(三)必须加强夜班的带班下井管理。矿带班下井领导四点、零点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总带班下井次数的三分之一。
(四)带班下井领导干部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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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特别是回采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通风系统调整、高突矿井岩巷揭煤、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邻近老空、老窑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整改到位。
(六)矿井带班下井领导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七)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八)矿井带班下井领导有特殊事情需要处理而不能下井跟班时,可以与相应级别的领导换班。换班情况应当记录清楚、存档备查。
(九)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在井下向矿井调度室每班汇报所巡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三次。
(十)矿井应当在调度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本。登记本上应当记录带班下井领导的汇报内容。
(十一)矿井应当在领导干部更衣室设立领导干部下井检查安全隐患记录本。记录本上应当是领导干部亲自书写的检查问题内容、责令整改的部门、时间等。矿有关部门每班定时收集并迅速反馈给需要整改的区队、科室等。
(十二)矿井带班下井领导经批准外出学习超过5天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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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应减少其带班下井次数。
三、建设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原则上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集团公司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根据矿井施工特点原则上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为井筒施工阶段;第二阶段为井底车场和大巷施工阶段;第三阶段为采区巷道和回采巷道施工阶段。
(二)建设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一般分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个部分。
(三)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矿井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并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带班下井个数不得少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每月5个,井下施工单位每班必须有领导干部带班。
施工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施工合同的单位派出的现场项目部(不是施工区队)。带班下井领导干部是指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师。
(四)集团公司建设矿井的施工队伍属建设单位自有的,其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在三个阶段施工期内必须实行带班下井制度。
建设矿井的相关工程通过发包程序全部承包给施工单位的而施工单位不属于建设单位自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在第一、二阶段可不带班下井,但必须下井检查安全与施工质量等,下井检查次数不少于应当带班下井的次数;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在第三阶段应当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建设矿井的部分工程通过发包程序承包给施工单位、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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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由自有队伍施工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必须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五)集团公司建设矿井的建设单位领导干部下井或带班下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现场指挥长、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总工程师在带班下井阶段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其他阶段每月下井不少于7次;其他班子成员和副总师在带班下井阶段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7次,其他阶段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
2、兼职建设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干部(不能长期在现场的)每月必须到建设矿井下井的次数不得少于4次。
3、与建设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项目部上级公司)主要领导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不少于6次;班子其他成员及副总师下井次数不少于8次。
(六)建设矿井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制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和下井监理制度》并督促其严格执行。对井筒及井下工程重要质量环节、安全关键环节或地点,监理单位必须有相应质资的监理员旁站监理,并有监理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
四、集团公司及下属二级、三级公司领导下井次数规定 (一)永煤、焦煤、鹤煤三煤业公司的下属煤业公司(指管理2个矿井以上的公司)的领导下井次数规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含合资方人员)和副总师下井次数不少于8次。兼职董事长(不能长期在所兼职公司的)到兼职公司矿井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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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团公司和永煤、焦煤、鹤煤三煤业公司的董事长、书记、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领导班子中生产安全系统领导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领导班子其他领导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三煤业公司班子中的女领导干部不下井。
(四)集团公司和永煤、焦煤、鹤煤三煤业公司的副总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同级专业系统领导的下井次数。
五、非煤单位深入基层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各非煤矿山、地面化工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比照本规定,制定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报上一级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由煤业公司或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处分
(一)煤矿领导无故不带班下井或无正当理由带班下井时间不能与工人同下同上的;
(二)煤矿领导无正当理由,当月带班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次数规定要求的;
(三)各级公司领导无正当理由,当月下井达不到规定次数要求的。
七、附则
(一)领导下井及带班下井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必须纳入煤业公司、煤矿安全“双基”建设考核和效能监察考核中。
(二)此前集团公司有关对领导下井次数及煤矿领导带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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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次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干部 △带班下井 管理 规定 通知 主办: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安全监察局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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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李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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